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鹤壁市X某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某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鹤壁市X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盗窃于2011年6月18日被鹤壁市公安局第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11月16日被鹤壁市X某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鹤壁市X某人民检察院以鹤山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鹤壁市X某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1年6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卢某在鹤壁市鹤壁煤业(集团)运输带有限公司家属院南某盗窃该公司高压电缆一根,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514.80元。

2、2011年6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卢某在鹤壁市X某中山三粮店南某盗窃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通讯电缆三根,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838.29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在开庭时亦无异议。并有证人X某、X某、X某等人的证言,鹤壁煤业(集团)运输带有限公司保卫科证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证明、被盗证明、到案证明、扣押返还物品清单、指认现场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卢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公私财产不受非法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某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尤文广

二0一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余新山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0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