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唐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莆田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莆田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莆涵检公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莆田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28日左右的一天8时许,被告人唐某窜到莆田市X区月塘市场被害人张某经营的狗肉店中,趁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张某夹在书本中的莆田市某冷冻厂848公斤狗肉寄存卡一张。同年9月1日11时许,被告人唐某让陈某乙帮忙持上述寄存卡到莆田市某冷冻厂将寄存的848公斤狗肉(价值人民币8904元)取出。同日13时许,被告人唐某将陈某乙取出的上述狗肉以“吓陈”的名义转移到莆田市X区某某冷冻厂寄存。案发后,上述848公斤狗肉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归还被害人张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的陈某乙、证人陈某乙、张某、刘某丙、吴某、陈某丁证言、辨认笔录、指认作案地点、现场及赃物照片、莆田市X区某某冷冻厂收货单、莆田市某冷冻厂出货磅码单、价格鉴定结论书、手机通话清单、收条、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90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已全部退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10日起至2012年1月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林艳红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俞莉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盗窃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5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