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蔡某甲、孙某丙侵占案

时间:1999-06-3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9)台刑初字第23号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1999)台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甲,男,一九四九年八月十六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工人身份,捕前任某庄市台儿庄区工业公司副经理兼枣庄市造船厂厂长,住(略)。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一日拘留,同年三月二十日逮捕,现押于枣庄市薛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潘某某、李某乙,枣庄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某丙,女,一九五八年四月十六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工人身份,捕前任某庄市造船厂财务科副科长,住(略)。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一日拘留,同年三月十九日逮捕,现押于枣庄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丁,枣庄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蔡某甲、孙某丙犯侵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潘某东、姜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甲、孙某丙及其辩护人潘某某、李某乙、李某丁某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第一项,一九九五年,被告人蔡某甲截留造船厂卖车款四万四千元和让马某和从枣庄市造船厂支款十一万元,在枣庄市铁西小区购买住房一套及装修,购买热水器、空调、手表送给被告人孙某丙,用公款二千二百元为儿子交学费,后用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冲抵,侵占本厂资金十万四千七百元。

被告人蔡某甲辩解,为孙某丙买房是用于冲抵造船厂欠孙某丙的货款;没有用公款为孙某丙买空调、手表和为儿子交学费。

辩护人认为,该项指控属事实不清。

公诉机关指控第二项,一九九六年九至十月间,被告人蔡某甲、孙某丙合谋,先后虚开假材料发票三张,共计十三万九千一百九十二元八角,用于冲抵二被告人用本厂货款支付个人购买住房、家用电器等项支出,共同侵占本厂资金十一万一千六百六十九元四角二分;另外,被告人孙某丙单独侵占本厂资金九千八百五十元。

被告人蔡某甲辩解,没有用公款为女儿购买住房和支付弟弟宅基土地款,没有侵占造船厂的空调。

辩护人认为,指控被告人蔡某甲用公款为女儿购房错误,指控蔡某占本厂空调事实不清,指控蔡某公款为其弟购宅基地证据不足。

被告人孙某丙辩解,没有侵占造船厂的金项链和金手镯。

公诉机关指控第三项,一九九六年三月至一九九七年二月,被告人蔡某甲、孙某丙合谋,用本厂贷款为个人购物后,用发票报帐,共同侵占本厂资金一万五千七百九十八元。

被告人蔡某甲、孙某丙承认该项指控的事实。

综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某甲、孙某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厂资金数额巨大,构成侵占罪,应当依照《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处罚。

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均认为,被告人蔡某甲、孙某丙用公款购物的有关单据,没有实际入帐报销,应属挪用资金。

经审理查明:

一、一九九四年因被告人孙某丙与枣庄市造船厂有业务往来而与被告人蔡某甲相识,一九九五年六月,被告人蔡某甲让个体出租车司机马某和从枣庄市造船厂支出公款购买枣庄铁西小区住房一套,并进行了装修,共支付九万五千五百元。被告人蔡某甲将该住房送给被告人孙某丙后又用公款为孙某丙购买价值六百元的热水器一台,同年八月,被告人蔡某甲安排马某和以孙某丙的名义办理了该方的所有权证,并让马某和虚开收到孙某丙房款八万八千元的条子交给孙某丙。尔后,被告人蔡某甲指使本厂职工周某某联系为其虚开一张金额为十四万八千三百三十九元六角二分的购钢板增值税发票。指使本厂材料保管员李某戊按此发票开出物资入库单,被告人蔡某甲将上述发票和入库单交给已经担任某船厂财务科副科长的被告人孙某丙保管,并安排待以后向厂财务报帐,冲抵上述支出。

本院认为,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孙某丙的供某、证人马某某、周某某、李某戊等人的证言,有枣庄市造船厂帐目记载,有公诉机关从被告人孙某丙处提取的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对此指控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蔡某甲的辩解及辩护人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甲用公款为孙某丙购买空调、手表、支付儿子的学费,所提供某证据不充分,不予认定。

二、一九九六年二月,被告人孙某丙被枣庄市造船厂聘为财务科副科长,负责管理该厂帐外资金。被告人蔡某甲、孙某丙在一九九六年九至十月间合谋虚开购货、运输发票三张,计款十三万九千一百九十二元八角冲抵二被告人共同和个人的以下支出。

1、一九九六年初,在枣庄新大广场为被告人蔡某甲购价值四千元的“璐仙奴”皮衣一件;为被告人孙某丙购价值四千二百元的“璐仙奴”皮衣一件。

2、一九九六年十月,在济南山东世界贸易中心被告人蔡某甲购价值八百八十元手表一块;为被告人孙某丙购价值九百八十元西报一套、价值七百二十五元皮鞋一双。

3、一九九六年九月,被告人蔡某甲让孙某丙支出七万元在枣庄购买铁西小区四期十号楼西单元四层东户住房一套,送给被告人蔡某甲之女蔡某庚使用。

4、一九九六年夏,被告人蔡某甲购买“沙美”空调三台,价值一万六千元,给其子女使用。

5、一九九六年十二月,被告人蔡某甲、孙某丙在枣庄为被告人孙某丙购价值二千六百元的皮衣一件。

6、一九九六年九月,被告人孙某丙送给蔡某甲的女儿蔡某某两千元作其结婚礼金。

7、一九九六年五月,被告人蔡某甲、孙某丙送给孙某家人一千元用于安装电话。

8、一九九七年二月,被告人孙某丙支付五千八百元购买影碟机、功放机、音箱等。

9、一九九七年三月,被告人孙某丙支付二千八百元装修自家住房。

10、一九九六年冬和一九九七年冬,被告人孙某丙支付自家两年的取暖费一千二百元。

本院认为,上述事实有书证、物证,有证人蔡某庚、蔡某辛、王某壬、王某癸、丁某某、任某某的证言及二被告人供某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蔡某甲对此辩解无理,辩护人的意见亦不当,不予采信。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甲为其弟购买宅基地支付公款,指控被告人孙某丙侵占为造船厂办理事务购买的金手镯、金项链,无充分证据说明,属事实不清,指控不成立。

三、一九九六年三月至一九九七年二月,被告人蔡某甲、孙某丙为个人购物后用发票报帐,侵占本厂资金一万五千七百九十八元。

其中:1、一九九六年三月,被告人蔡某甲指使被告人孙某丙购买价值七千六百八十元的日产“松下25画王”彩电一台自用,后给女儿使用。

2、一九九六年十一月,被告人蔡某甲、孙某丙购买价值三千九百元的“爽安康”健身器一台,为蔡某用。

3、一九九六年十一月,被告人蔡某甲、孙某丙购买价值二千二百二十八元的沙发一套,送给孙某父母使用。

4、一九九七年二月,被告人蔡某甲指使孙某丙支付一千九百九十元为蔡某女儿蔡某某安装电话一部。

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马某某、孙某某、孙某某、蔡某某人证言及二被告的供某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孙某丙身为企业管理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采用伪造单据等方法共同或单独侵占、骗取本厂资金,其行为触犯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十条、构成侵占罪,被告人蔡某甲侵占所得数额巨大,被告人孙某丙侵占所得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蔡某甲、孙某丙属挪用资金的意见不当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蔡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孙某丙起次要作用,辩护人认为孙某丙系从犯,应从轻处罚的意见有理,予以采纳。为保护公司、企业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十条、一九七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某甲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二、被告人孙某丙犯侵占罪,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三、被告人蔡某甲、孙某丙违法所得(赃物清单附后)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裕胜

审判员谢涛

审判员李某国

一九九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丁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9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