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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与强某返还股金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新执二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强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恒信医药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略)。

薛某与强某返还股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18日作出的(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2月6日,薛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了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吴利平

审判员吴建平

审判员舒四来

二0一二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蔡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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