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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诉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台前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史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河南某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诉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史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王某诉称,原告与被告2010年底经人介绍认识,2011年腊月18日举行了婚礼。婚后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经人介绍认识,相识时间较短,了解较少,草率结婚,没有感情基础。婚后,为了家庭生活的更加富裕,原告去北京打工,被告去青岛打工,不幸的是到北京十多天原告的腿就摔伤了,只得回家养伤,原告通知被告后,被告在家仅呆了一个月,在原告腿伤未康复的情况下就回青岛了。更让原告伤心的是被告一去杳无音信,更换了电话号码,直到今年年底才回家,大年初一回娘家后再也没有回家。原告和父亲及家人一天两三趟去被告的娘家,为的是能让被告回心转意,可是被告坚决要求要和原告离婚。因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解除我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返还婚前个人财产。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史某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原告诉称的不是事实。之所以同意离婚是因为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要求返还彩礼,我不同意,我们已经登记结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不符合返还的条件。另外结婚时我带的原告家中的物品是我的个人财产。原告应当返还给我。

经审理查明,2010年腊月18日,原告王某与被告史某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2011年2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期间未生育子女。

另查明,原、被告结婚前,被告史某共接受原告王某现金21600元。被告结婚时带到原告家中的物品有,洗衣机一台,美的冰箱一台,电脑一台,太阳能一个,电磁炉一个,煤气灶一个,自行车一辆,电动车一辆,六门橱一个,连梆椅一套,柜、柜橱,饭桌,饭橱。以上物品均在原告家中。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起诉被告史某离婚,被告史某也同意离婚,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因此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返还被告返还婚前彩礼,鉴于双方结婚时间不长,且双方实际共同生活时间很少。且原告所在村民委员会证明原告因支付彩礼造成生活条件降低,因此对于原告婚前支付的彩礼,被告应当酌情予以返还。被告辩称不符合返还条件,但并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婚前财产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王某与被告史某离婚。

二、被告史某返还原告王某彩礼15000元。

三、原告王某返还被告史某财产洗衣机一台,美的冰箱一台,电脑一台,太阳能一个,电磁炉一个,煤气灶一个,自行车一辆,电动车一辆,六门橱一个,连梆椅一套,柜、柜橱,饭桌,饭橱。

上述第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史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仝绪鹏

审判员曹修伟

审判员黄永林

二0一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来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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