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XX与被告黄XX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湖南某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资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XX(略)

委托代理人宋XX(略)

委托代理人黄XX,男,资兴市乾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XX(略)

委托代理人张XX,男,资兴市方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XX与被告黄XX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刘某担任记录。原告XX的委托代理人宋某、黄社茂,被告黄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丙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诉称:资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原、被告之间的确认劳动关系争议纠纷案未查清事实,在裁决时不作时间界定,笼统地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是错误裁决。原告系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日期为2008年7月30日,登记的经营者为何XX,组成形式为个体经营,但实际原告的资金来源是何XX和丈夫宋某共同出资,经营形式也是共同经营。被告于2007年6月21日至2008年7月29日即来了做工,但当时原告尚未注册成立,原告与被告当然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注册成立后,被告于2008年7月30日至2010年3月15日在原告处务工是事实,该期间内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予以认可。从2010年3月16日起,由于原告扩展业务,资金困难,经原告负责人何XX的丈夫宋某与被告、张生协商,三人签订了一份《合资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了投资金额、投资期限、分红方案、职责分工等条款,三人依约履行了协议,从2010年12月31日起又终止了该协议。因此,在2010年3月16日至2010年12月30日期间,被告与何XX、宋某、张生均系原告的合伙制股东,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于2010年8月7日在履行合伙事务时受伤,其不以合伙纠纷主张权利,而以工伤保险待遇为由与原告协商处理,显然原告无法配合。综上所述,原告认为仲裁裁决错误,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撤销资劳仲案字(2011)第X号仲裁裁决书;2、确认原告与被告在2008年7月30日至2010年3月15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3、确认原告与被告在2010年3月16日至2010年12月30日期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被告黄XX辩称:1、原告以2010年3月16日被告与张生、宋某之间签订了一份《合资协议书》推断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是错误的,该《合资协议书》第四条第1款约定:“乙方合资后,乙方可以经厂做工,享受本厂职工同等待遇。”按此条约定,被告进入工厂做工,被告享受同厂职工同等待遇,又怎么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呢2、原告认为被告是在履行合伙事务时受伤,应按合伙纠纷主张权利,但原告在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要求被告按合伙纠纷主张权利,完全是错误的。综上所述,被告与原告之间既有《合资协议书》的明文条款约定,客观事实也是被告一直在原告处做工,工作时享受与该厂职工同等的待遇,与工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清楚明了,依据确凿,所以被告认为资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第X号裁决认定事实清楚,裁决正确,敬请人民法院核准情况,依法判决确认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经审理查明:原告XX于2008年7月30日在资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注册号为:(略),字号名称为:资兴市星磊包装纸箱厂,经营者姓名为:何XX,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原告实为何XX与其丈夫宋某共同出资,家庭经营的形式。被告黄XX从2007年6月开始到原告工厂从事做工,原、被告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3月16日,宋某为甲方与张生、被告黄XX为乙方签订《合资协议书》,协议约定:“甲方在资兴市小东江开办的‘星磊包装纸箱厂’因业务扩展需要,需乙方增投部分资金,以更快、更好地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本着诚信为本,有福同享的原则,甲方提出了合资条件,乙方也愿意接受条件,自愿投资入股,共同办好该厂。”双方在协议中还约定了投资数量、利润分配、职责分工、资金管理等事宜,其中在第四条第一款约定:“乙方合资后,乙方可以进厂做工,享受本厂职工同等待遇。”协议签订后,被告黄XX继续在原告厂内担任出纳和负责生产管理工作。2010年8月7日15时许,被告在原告厂内调试轮转开槽机时不慎受伤。经人施救后,被告被送入医院抢救治疗,所花医疗费已由原告全部结清。被告出院后因工伤保险待遇事宜多次找原告协商未果,遂向资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11月25日作出资劳人仲案字〔2011〕第X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不服该裁决,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1、从2010年3月16日到2010年12月31日,原告向被告发放了工资,并在2011年还发放了4500元工资给被告;2、原、被告至今未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

上述事实,有原告委托代理人宋某、被告黄XX的陈述,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资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资劳人仲案字〔2011〕第X号仲裁决定书复印件、合资协议书复印件,被告提交的合资协议书复印件、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九八医院的诊断证明复印件、资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资劳人仲案字〔2011〕第X号仲裁决定书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明,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用人单位与其合伙出资人之间能否形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的合伙出资人与用人单位的职工两种身份并不冲突,合伙出资人可以成为用人单位的职工,职工亦可以成为用人单位的合伙出资人,法律并没有规定同一人在用人单位不能同时是出资人和职工;在用人单位同时具有出资人和职工身份的人,他与用人单位既具有劳动关系,又是用人单位的出资人,出资人之间则根据他们之间的合伙协议形成合伙关系。原告从2008年7月30日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符合劳动相关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被告亦符合劳动相关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原告对从2008年7月30日到2010年3月15日之间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表示认可,故本院对该时期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予以采信。2010年3月16日,被告与原告的出资人宋某以及张生签订《合资协议书》,被告成为原告工厂的合伙出资人,但此后被告依然在原告工厂内做工,原告亦向被告发放了工资,虽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的关系符合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情形,且原、被告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至今未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故原、被告之间现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5〕X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资兴市星磊包装纸箱厂与被告黄XX之间从2008年7月30日至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资兴市星磊包装纸箱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某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某

二O一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刘某

附本判决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5〕X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

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0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