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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佛山南海桂城支行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供销企业集团、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供销社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04-0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59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佛山南海桂城支行,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X街道办事处南海大道X号。

负责人梁某甲,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梓武,韦媚,均系中国农业银行佛山南海支行法律顾问。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供销企业集团,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X街道办事处南海大道南X号供销社大楼。

法定代表人梁某乙。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供销社,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X街道办事处南海大道南X号供销社大楼。

法定代表人梁某乙。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佛山南海桂城支行诉称:1999年1月20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一份(桂农)抵借字1997第X号《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自1999年1月20日起至2001年7月5日期间根据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供销企业集团(以下称供销集团)的需要向其发放最高限额不超过2190万元的贷款,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供销社(以下称供销社)为此提供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三方共同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根据该合同,原告于1999年7月30日向供销集团发放贷款500万元,到期日为2000年7月10日;1999年7月30日向供销集团发放贷款500万元,到期日为2000年7月20日;1999年8月12日向供销集团发放贷款190万元,到期日为2000年8月10日;1999年8月12日向供销集团发放贷款500万元,到期日为2000年8月10日;2000年1月7日向供销集团发放贷款500万元,到期日为2000年11月10日。上述各笔借款的借款利率均为月利率5。3625‰。上述贷款到期后,供销集团未能依约还款,并拖欠利息,至2004年12月20日止,供销集团尚欠原告贷款本金2065万元,利息(略)元,合计人民币(略)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供销集团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065万元及暂计至2004年12月20日止的利息(略)元;2、判令原告对供销社提供抵押的房地产(证号:粤房他证字第(略)号)在上述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在开庭审理之前,原、被告三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供销企业集团确认截止至2004年12月20日止,尚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佛山南海桂城支行借款本金2065万元,利息(略)元,另自2004年12月21日起至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佛山南海桂城支行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供销社提供的房地产(证号为粤房他证字第(略)号)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借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略)元,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四、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若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供销企业集团不能清偿上述借款本金和计至清偿日止的利息及案件受理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佛山南海桂城支行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姚宏平

代理审判员卢海

代理审判员周珊

二00五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黄迅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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