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郑某诉柯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原告郑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郑某英,河南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柯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郑某诉被告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某英、被告柯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4年农历4月27日举行结婚仪式,2004年6月18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判决离婚。

被告柯某辩称,我们婚前了解,婚后也有夫妻感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郑某与被告柯某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农历4月27日举行结婚仪式,2004年6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后感情一般,无子女,原告起诉,请求依法审理。

上述事实有固始县民政局证明、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互谅互让、相互沟通,以解决婚姻、家庭矛盾。原告未提供充足证据证实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尚有和好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郑某要求与被告柯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300元,上诉于河南某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吕品

审判员聂士峰

审判员程东升

二0一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申铭(兼)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2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