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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漯河市铁东开发区翟庄农村信用合作社、漯河市小胖量贩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段书予,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漯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翟庄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亚萍,河南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小胖量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经理。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漯河市铁东开发区X村信用合作社、被上诉人漯河市小胖量贩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09)源民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漯河市铁东开发区X村信用合作社变更为漯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翟庄信用社,本院依法予以变更。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09)源民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某明

审判员缑兵伟

审判员苏建刚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梁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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