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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尤某犯故意杀人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渝四中法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

被告人尤某,又名龚X,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梁某某,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以渝检四分院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尤某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党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尤某及其辩护人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某审理终结。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指控,被告人尤某得知其妻李xx与被害人江xx间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尤某与李xx经常发生争吵、抓扯。2011年9月1日,李xx离家至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与江xx在一起,并向尤某谎称已到浙江某工。同月6日,尤某到酉阳寻找到了李xx和江xx,便以协商孩子抚某为名将二人带回黔江。同日11时许,尤某、江xx、李xx入住黔江某城东新华东路中段天宇商务宾馆,在X房间内,尤某与李xx、江xx协商抚某未果,尤某气某之下从包中取出菜刀朝江xx颈部、头某、胸部等部位猛砍致江xx当场死亡后自杀未果。经鉴定,江xx系失血性休克伴颈髓不全离断损伤死亡。

上述事实,有证人李xx、龚xx、尤xx、江x、江x林、张x、邓xx、华xx、敖xx、戴xx、朱xx、邓x、李x洋、龚x兵、龚x、刘xx、罗xx、肖xx等人的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DNA鉴定书,毒化鉴定报告;现某勘查工作记录及照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天宇宾馆旅客住宿登记表,抓获经过,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办案说明及菜刀两把等书证、物证;被告人尤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认为,被告人尤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起公诉,提请依法判决。

被告人尤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意见。

其辩护人提出:1、尤某不积极追求杀死江xx,对江xx的死亡持放任态度,其杀人的主观故意为间接故意。2、本案系江xx破坏尤某的家庭引发的突发性杀人案件,江xx有重大过错,应减轻尤某的罪责。3、尤某自杀赎罪表明其主观恶性不特别深,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被告人尤某在重庆千牛公司酉阳项目部工作期间,其妻李xx与其同事被害人江xx产生了不正当男女关系,并长期保持。尤某发现某人的不正当关系后,从中阻止未果,夫妻间的关系逐渐恶化,发展到相互争吵和抓扯。2011年9月1日,李xx以到浙江某打工为由瞒着尤某到酉阳县与江xx一起生活。同月4日和5日,尤某怀疑李xx到了酉阳县与江xx在一起,遂租用龚x兵的长安面包车并随身携带三把菜刀到酉阳县寻找李xx,于6日在酉阳县城一宾馆找到李xx与江xx。尤某以协商孩子抚某为名将李、江某人叫回黔江。到黔江某后,李xx、龚x兵发现某某携带有刀具,遂趁尤某下车取钱付车费之际,龚x兵将尤某包内的菜刀隐藏。尤某回来发现某刀不见后,便卡住龚x兵的脖子勒令其交还菜刀,龚x兵见劝解无果便将菜刀交还给了尤某。当日11时许,尤某、江xx、李xx入住黔江某城东新华东路中段天宇商务宾馆协商子女抚某。在宾馆X房间内,尤某向李xx提出支付子女抚某,江xx回答愿意支付但要打欠条。尤某听后气某之下产生了杀害江xx的恶念,便从包中取出菜刀朝江xx颈部、头某、胸部一阵猛砍,致江xx当场死亡。尤某在砍杀江xx后,持菜刀朝自己颈部连砍数刀后走出宾馆,倒地于黔江某城杨柳街国家电网营业厅外街面,后被亲属送往黔江某心医院救治。当日14时,民警在黔江某中心医院重症监护室将尤某抓获归案。经鉴定,江xx系失血性休克伴颈髓不全离断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并经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1年9月6日11时30分,黔江某公安局刑警支队接到群众电话报警称2011年9月6日11时许,在黔江某东街X路中段天宇商务宾馆X房间发生一起杀人案件,要求公安机关出警查处。同日立案侦查。

2、黔公(物)鉴(法尸)字[2011]X号鉴定意见书及照片。证明死者江xx,男。尸表检验:头某部:左颞部至左面颊共四处创口交叉于左颞部,长度分别为8.7cm、8.6cm、13.4cm、2.5cm,交叉处左颞骨可见四处破痕,深达颅腔。右额部至右眉弓斜行6.9cm创口,深达骨质。左鼻翼至左面部9.4cm创口,深达骨质,左创角见一皮瓣。左下颏1.3cm斜行创口,深达皮下。以上创口均创缘整齐、创角锐利、创壁光滑、创腔内无组织间桥。颈部:左颈部至项部九处创口,长度分别为6.0cm、7.0cm、8.0cm、5.6cm、6.0cm、8.9cm、4.0cm、12.8cm,深达肌层。左颈部正中14.0cm创口,下创缘距右创角6.0cm处一皮瓣,上创缘距右创角7.0cm处一皮瓣,上创缘距左创角2.2cm处一皮瓣。下颈部13.0cm创口,右创角4.5cm三角形皮瓣,创腔内见第VII颈椎上两处横行砍创,双侧颈浅、深肌群大部分断裂,双侧颈部大动、静脉血管及神经断裂。左下颈部3.2cm、2.0cm两处横行创口,前一创口深达肌层,后一创口深达皮下。胸骨上窝右侧6.0cm横行创口,深达右锁骨,左侧创角4.0cm拖痕。以上创口均创缘整齐、创角锐利、创壁光滑、创腔内无组织间桥。胸部:右胸壁22.5cm创口,深达胸腔,创缘整齐,创角锐利,创壁光滑,创腔内无组织间桥,右创角外0.9cm×0.2cm表皮剥脱。背臀部:左臀部8.7cm纵行创口,深达肌层,创缘整齐、创角锐利、创壁光滑、创腔内无组织间桥。四肢:左肩峰下1.9cm×0.8cm表皮剥脱。左肩外侧7.0cm斜行创口,深达肌层。左上臂上段外侧不规则2.4cm创口,深达肌层,其间见2.0cm×1.0cm皮瓣。左上臂中段外侧4.0cm纵行创口,深达肌层,上创角2.5cm拖痕,下创角2.0cm拖痕。左上臂下段1.2cm创口,上创角0.4cm拖痕。左肘窝内3.0cm×1.5cm皮下出血。左手掌6.6cm斜行创口,可见鱼际断裂。左小指掌指关节1.5cm创口,关节分离。右上臂中段内侧9.5cm划痕,右上臂下段内侧9.0cm划痕。右前臂内侧6.8cm横行创口,深达皮下,左创角0.6cm拖痕。右腕关节5.0cm横行创口,深达皮下,上创缘3.5cm×1.5cm皮瓣。以上创口均创缘整齐、创角锐利、创壁光滑、创腔内无组织间桥。解剖检验:头某部:额部至右眶骨4.0cm线性骨折,左颞肌后部出血,左侧颞骨骨质上见7.2cm、5.5cm、3.5cm、2.2cm四处砍痕,交叉处形成三片骨碎片。左颞部脑硬膜外2.0cm×0.1cm出血,左颞叶、枕叶及小脑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颞叶脑组织0.8cm×0.5cm、1.5cm×0.5cm、0.5cm×0.5cm三处脑挫伤。右颅后窝0.8cm线性骨折。颈部:左、右颈部浅、深肌群大部分断裂。各大动、静脉血管完全断裂。迷走神经断裂。第Ⅳ颈椎不完全横行断裂,椎管内硬膜破裂,颈髓不完全断裂。甲状软骨、气某、食管完全断裂,气某后壁血凝块附着。胸部:胸骨完全横行断裂,左侧第二肋软骨骨折,右侧第二肋骨前支骨折。右侧胸腔内可见暗红色积液50ml,右侧胸腔可见暗红色积液25ml。双肺萎缩,右肺上页中段内侧6.0cm创口,左肺上页中段内侧6.2cm创口。心包腔内见约5ml清亮液体。腹腔:脾包膜完整、皱缩。胃底粘膜7.0cm×6.0cm出血。鉴定意见:死者江xx系失血性休克伴颈髓不全离断损伤死亡。

3、渝公鉴(DNA)(2011)X号DNA鉴定书。证明侦查人员送检的(1)路边血迹(X号)、台阶上血迹(3)号、楼梯血迹(X号)、死者江xx鞋子上血迹(X号)、墙面血迹(7-10、X号)、地面上血迹(X号)、天花板血迹(X号)、鞋面血迹(X号)、血迹(X号)与尤某口腔拭子(X号)DNA在x等16个STR基因座基因型一致,似然比率为3.07×1018。(2)天花板血迹(13、X号)、墙面血迹(X号)与死者江xx血样(X号)DNA在x等16个STR基因座基因型一致,似然比率为4.52×1019。(3)墙壁上血迹(X号)、墙面血迹(X号)、菜刀刀刃上血迹(18-X号)、菜刀刀刃上血迹(19-X号)、菜刀刀柄上脱落细胞(19-X号、血迹(X号)均为混合基因型,在上述基因座中能找到尤某口腔拭子(X号)、死者江xx血样(X号)所有基因型。(4)菜刀刀柄上脱落细胞(18-X号)为混合基因型,在上述基因座中能找到死者江xx血样(X号)所有基因型。

4、渝公鉴(毒化)(2011)X号毒化检验报告。证明在江xx心血中未检出常见农药、常见安眠药及毒鼠强。

5、黔公(刑)勘(2011)K(略)号现某勘验检查笔录、现某、照片及扣押物品清单。证明现某位于黔江某新华大道中段X号七层砖混结构私房内二至四楼天宇商务宾馆。宾馆二楼过道磁砖地面上可见成趟的滴落血迹及血鞋印,方向向大门。宾馆三楼有8207、8208等房间,该楼过道地毯上有一只左脚女式高跟鞋,走廊地毯上有一只女式右脚高跟鞋。从X房间门口经南走廊、过道、北走廊转向东侧楼道均可见成趟滴落血迹。中心现某位于天宇商务宾馆X房间,该房间房门内侧把手上有擦蹭血迹,门把手下方有流注状血迹。房门内侧地毯上距东墙16cm、北墙32cm处有一颗黑色纽扣;距北墙10cm、距厕所东墙8cm处有一50cm×52cm范围的滴落血迹。北墙靠近门框西侧开关按钮上方有一个5.5cm×12cm的血迹。厕所东墙上距地面70cm、距北墙115cm处有擦蹭血迹。木桌上有一张某红色押金单(交款人为江xx),桌上方距地140cm、距北墙56cm处有一条斜向抛洒血迹;距地189cm、距北墙114cm处有一条由南下斜向北上的抛洒血迹。窗户下方(即南墙上)距地高96cm处有流注状血迹;距窗台18cm、距窗框东沿70cm处窗户内侧有一擦蹭血迹;距地107cm、距东墙142cm的窗帘及玻璃上有擦拭血迹及大量点状血迹。西墙上(床头某方)有一条235cm×139cm范围的从北下斜向南上的点状弧形抛洒血迹。房间天花板上距西墙119cm、距南墙127cm处有一条南北走向的抛洒血迹;距西墙86cm、南墙107cm处有一条东北至西南走向的弧形抛洒血迹。床上被褥折叠整齐,枕头某放自然。尸体斜躺于床上东南侧,头某西北,脚朝东南,尸体距东墙196cm、距南墙140cm,呈仰卧状态,双手置于胯部两腿上,膝盖弯曲,小腿曲向于地面。尸体头某下方白色被子上有104cm×120cm的血泊并伴有侵染血迹。尸体左肩东侧向北3cm、距床尾40cm处被子上有一木柄不锈钢菜刀;尸体右大腿外侧向西44cm、距床南边缘10cm处被子上有一木柄不锈钢菜刀。尸体头某向北12cm、距西墙80cm处被子上有一23cm×11cm长方形血印痕。尸体躯干东侧被子上,距东墙180cm、南墙151cm处有一张某卡,卡上粘附大量血迹。尸体头某向北向西的被子上呈扇形颁布的喷溅血迹;枕头某床头某板、挡板附近的西墙上均有大量的点状血迹。移开尸体后血泊中有一块2.4cm×2cm的衣服碎片;尸体下方散落与毛发。紧靠床尾、距南墙147cm、距东墙143cm处的地毯上有一50cm×50cm范围的滴落血迹,并向北延伸至门外;紧贴房间南墙、距西墙216处的地毯上有一30cm×25cm的滴落状血迹;距西墙87cm、距南墙54cm处的地毯上有一面积为50cm×40cm的滴落状血迹。该血迹与南侧床头某间地毯上有一黑色挎包,挎包为翻盖式,共三层,翻盖外表面有血迹,打开翻盖包体上沾有血迹,内侧拉链为开启状态,包口、拉链及内侧衬布上均粘附有血迹,斜挎包内第一层放有两个结婚证(尤某与李xx),第三层有一把不锈钢菜刀。从天宇商务宾馆楼下至杨柳街国家电网营业厅外街面共204米的路线上均有滴落血迹。国家电网营业厅外街面上距杨柳街西侧拦马石225cm有一125cm×120cm范围的血泊,在血泊中可见少量的随之进及纱布块。

6、物证----菜刀两把,庭审中尤某予以确认。

7、证人李xx的证言。证明5年前,她和尤某结婚,婚后关系不好。2009年,她与同在重煤十处千牛公司酉阳快速通道项目部打工的江xx认识,次年底她和有家庭的江xx开始耍朋友,并产生了不正当男女关系,尤某知道后经常与她发生吵打。2011年9月1日,她在黔江某杨柳街租房内与尤某吵架后,到酉阳县找到江xx准备一起去浙江某工。同年9月6日9时许,她从酉阳驾校江xx住的宾馆出来碰到尤某,尤某很激动,叫她把江xx找出来。后她和尤某上楼把江xx喊出来,尤某讲同意和她离婚,但要一起到黔江某小孩的抚某问题商量好。听尤某这样说后,她和江xx同意一起到黔江某。在车上尤某要她支付小孩每月1000元共计15年的抚某,并找她和江xx闹。当日10时许回到黔江,尤某要江xx付车费,江xx和尤某下车到城区X路口取钱时,她叫龚x兵把尤某放在副驾驶室的挎包内的刀拿出来丢了,龚x兵从包内拿出来不止一把刀。当尤某、江xx取钱回来后,尤某上车发现某包内的刀不见了,龚x兵劝尤某泠静,尤某卡住龚x兵的脖子,龚x兵把刀还给了尤某。尤某把刀放在挎包里面后,叫驾驶员开车到了天宇宾馆,她将尤某包里有刀的事告诉了江xx,江xx可能认为尤某不敢搞,加上江xx的个子比尤某大得多,所以江xx就没有走。她们三人到达天宇宾馆后,尤某挎上挎包叫江xx在天宇宾馆开了两个房间,她和江xx登记的是X房间,尤某登记的是X房间。她们三人进入X房间后,她和江xx坐在床尾的两侧,尤某和她们面对面站在电视机前面。尤某说:抚某一个月1000元,15年的一次性拿清。江xx回答说:年底拿清,现某签字打欠条。尤某突然从黑色挎包里面拿出一把菜刀一刀砍在江xx左边脖子上,接着又向江xx头某砍了两刀。她吓到了,开门就跑,跑出来顺手把门关起了,还把高跟鞋脱下来甩在了走廊上,穿着袜子直接跑到吧台下面蹲起,并给服务员讲上面砍人了快报警。服务员打了110和120。

8、证人龚xx的证言。证明尤某与李xx结婚八年,有一小孩。尤某在千牛公司上班后,2011年正月,尤某发现某妻李xx与江xx有奸情,二人经常吵架。事发十天前,尤某再次发现某人仍在联系,夫妻俩天天吵架,李xx谎称到浙江某工,但实际上跑到江xx那里去了。2011年9月5日中午,尤某去找李xx,于6日尤某在酉阳找到江xx、李xx。当日10时许,尤某告诉他把江某二人带回了黔江。他叫尤某与对方好好谈,处理好该事。11时20分,他听魏忠友说尤某的颈子被砍几刀,现某在黔江某区X路和大十字交界处。他赶到大十字看到尤某躺在地上,全身是血,颈子处有多处刀伤,正在流血,尤某已说不出话来了,只能用双手比划,他在地上捡了一张某纸,旁边的人拿了支笔给尤某,尤某在废纸上写了些字,意思就是江xx被尤某杀了,然后其自杀了。120车来后,他和任红亮把尤某抬到救护车上,送到了医院。

9、证人尤xx的证言。证明尤某与李xx结婚很多年了,生有一女。2009年底,尤某到千牛公司上班。2011年正月,尤某发现某xx与李xx有奸情,尤某将江xx与李xx喊到他租房处解决,尤某提出李xx要跟江xx一起就拿孩子的抚某,后李xx和江xx都保证不再继续联系。但事后李xx仍继续与江xx交往,再次被尤某抓到,于是尤某向公司申请调至泸州千牛分公司,李xx也跟着到了泸州,但夫妻两人感情越来越不好。一个月前,李xx、尤某返回了黔江。同年9月1日晚,李xx将孩子交给他家就走了。次日,李xx给龚xx发短信说要到浙江。4日和5日,尤某怀疑李xx到了酉阳,就租车到酉阳寻找。6日早上,龚xx说尤某在酉阳找到了李xx和江xx。当日11点20分,龚xx说尤某着砍了,他赶到黔江某城东街X街电力公司收费大厅正对面公路,他见龚xx与旁边群众正拿着两张某纸在看,一张某上内容为“XXX偷人”。另外一张某内容是“X杀江xx,李平跑了,X杀”。尤某颈子靠喉咙处有很深的刀伤一直在冒血,龚xx用卫生纸在给尤某颈子堵血。120车来后,他和任红亮、龚xx将尤某抬到救护车上,送到了中心医院。

10、证人龚x兵的证言。证明2011年9月4日和5日,尤某租他的车到酉阳找其妻李xx,尤某怀疑李xx在酉阳与一个项目部的人在一起,二人间以前有不正当的关系。他们开车到项目部工地寻找,在返回酉阳路上见项目部那个男的坐一辆出租车往酉阳城里走,他们跟到了酉阳一个广场边时,他和尤某看见那男的与李xx一起的。同年9月6日6时,尤某在住的宾馆大门碰到李xx,叫李xx把那个男的叫来写离婚协议。尤某和李xx走到宾馆对面那房子找到了那个男的,尤某叫李xx和那男的一起到黔江某婚,支付15年的抚某。8时许,他们四个人从酉阳出发往黔江某,尤某、李xx和那男的在车上一直在为离婚、抚某、偷情等方面的问题争吵。10时许,他们到了黔江,他将车开到解放路小十字,那个男子在小十字的农业银行取钱付车费。尤某和那个男子下车取钱时,因他听到尤某的挎包内有铁质东西碰撞的响声,他将挎包拿过来看里面就有三把菜刀,他担心尤某冲动出事就顺手将刀拿出来放在驾驶室左边车门位置。尤某和那男的上车后,尤某发现某不见了,就非常气某地问东西在哪里,尤某还边说边用手掐他颈子,他见劝解未果就把刀还了尤某。后他将车开到东路仁爱医院下面,尤某、李xx和那男的下车朝天宇宾馆楼上去了。

11、证人江某证言。证明其父亲江xx被人杀害,2011年9月7日被送到了酉阳殡仪馆。

12、证人江x林的证言。证明他是江xx的哥。江xx与尤某都是他们项目部的职工。2010年八九月,他听到职工在传江xx与尤某的妻子有不正当关系,他为了防止事态扩大,就将尤某调到四川省古蔺县X镇项目部去工作,李xx也跟尤某一起离开了。之后,尤某告诉他江xx与李xx在继续往来,他问过江xx,江xx否认了该事。

13、证人张某证言。证明2011年9月6日中午,他得知江xx的死讯后,去尸体检验现某看过,他能确认死者就是他的妻兄江xx。有个女的一直纠缠江xx,公司知道这个情况就将尤某调到其他工地去了。

14、证人邓xx的证言。证明2011年9月6日11时许,她与华xx在天宇商务宾馆值班,两男一女到宾馆开房,高个子男的是安徽人,矮的个较胖是黔江某里人,女的87年出生。黔江某人递给她们三张某份证,开了两间房,安徽人与那个女的住标间。于是,他开了207单间给黔江某人。他们开好房间之后,三人就上楼去了房间。大约五分钟,刚开房那个女的跑下楼对他们喊:“楼上砍人了,砍死人了。”边喊边跑进她们值班吧台躲起。华xx立即报警,接着黔江某人全身沾满血走下楼,边走肩部附近边冒血出来,她当时很害怕,没有敢仔细观察具体情况。

15、证人华xx的证言。证明2011年9月6日11时许,她在天宇宾馆前台上班,宾馆来了三男一女三个客人。安徽人江xx付了400元房钱,她给三人开了标间X房间和单间X房间,尤某登记的X房间,江xx和李xx住的X房间。三人上楼后约5分钟,李xx从楼上往前台方向跑,边跑边吼房间里杀死人了。李xx跑到前台后就躲进吧台下面不敢出来。于是她用前台座机拨打110报了警。报完警后约2分钟左右,尤某从楼上下来了,全身是血,颈部一直在冒血,往上宾馆的梯坎下去了,后来听说往电力公司方向走了。

16、证人敖xx的证言。证明2011年9月6日11时许,她在天宇宾馆收银大厅看见两男一女来开房,华xx、邓xx为其开了207和X房间。房开好后,三人就上了楼。约过了二分钟左右,三人中那女的从三楼往二楼的收银大厅跑下来,边跑边吼房间打架杀人了。那个女的跑到吧台下躲起,那女的叫她们赶快报警。紧接着有一个较胖的男子从三楼走下来,全身是血,颈部还在不停地冒血,径直往宾馆门口走出去了。经查监控录相,三人一起走到二楼时是11时6分,11时8分那女的就跑下楼来了。

17、证人戴xx的证言。证明2011年8月底9月初,一个身材较胖的中年男子到他在黔江某城东街X路X号经营的“美的专卖店”购买了两把一种样式的菜刀。该菜刀是银色不锈钢刀身,木质刀柄,刀身长约23厘米,宽约11厘米,木质刀柄长约9厘米。

18、证人朱xx的证言。证明2011年9月6日11时许,他和邓x、李兴住在天宇宾馆X房间,突然从8207那边跑过来一个女人,朝楼下吧台跑,李兴跟着那女人跑下楼,紧接着李兴跑回楼口喊他与邓x,说:X房间杀人了。于是,他跑到值班吧台,看见值班吧台在打110报警。几分钟之后,一个满身是血的中年男人从楼上下来了,颈子还在冒血。警察赶到现某后,他与李兴、邓x等人与警察一起上楼到了中心现某,在X房间,他看见一个人躺在离床铺不远处的地上,脖子差点被砍断了,房间内到处是血,还有菜刀。

19、证人邓某证言。证明2011年9月6日11时许,他与李兴起床把房间门打开,突然一个女人急忙忙的从8203房门外跑下宾馆吧台,李兴认为那女被欺负了,也跟着那女的跑下楼,李兴跑下楼又跑回他们所住房间喊出事了。在宾馆吧台,服务员等人都在说8207与8208出事了,边说边报警。他们听说8208出事后,就跑上楼去看,他与李兴跑到X房间门口处,看见X门是开起的,8208与X房间门口有一双黑色高跟鞋,X房间内有嘭嘭的声音,他与李兴在X房间门口待了约十秒钟就跑下楼返回吧台。约过三四分钟,一个满身是血的中年男子从楼上走下来,颈子在冒血,他们等那个男子离开宾馆后,就陪同老板上楼去看,走到X房间门口,房门时开起的,房间内的床铺上仰面躺着一个中年男子,双脚吊在床铺外,上半身在床铺上,身穿花色衬衣,头某右偏,左颈部被砍烂了,那人头某至肩部旁边有一把带血的菜刀。

20、证人李x洋(又名李X)的证言。证明2011年9月6日上午,他和邓x、朱xx在黔江某城东街道办事处新华大道中段X号天宇商务宾馆X房间休息。11时许,他打开门看见一个女子慌慌张某地往楼下跑,他感到好奇也跟着去看发生什么事情,这女子到跑到楼下总台就说207、208杀人了。他跑回去给邓x、朱xx说出事了,他们看见X房间门开着,房间也打扫干净,听到紧邻的X房间门关着,房间内有男人发出用力的声音,他们来到总台大厅沙发。不久,一个男子从总台大厅旁边的走廊往外走,这男子全身是血,下颚处的血还不停地往下流,走过的地方地上到处是血。那人走了两三分钟,他们到X房间,看到X房间门开着,一个男子仰躺在双人席梦思,颈部被砍烂,口子张某很大,在这名男子的头某的左边有像刀柄的木把,尸体上身到处是血,他害怕没敢进去看。

21、证人龚某证言。证明2011年9月6日11时过,他路X街电力公司门前,看见一个满身是血的男子倒在公路中间,倒在地上的男子脖子受伤在冒血出来,他没敢继续观看,返回茶楼上班去了。

22、证人刘xx的证言。证明2011年9月6日上午,他在天宇宾馆四楼修监控录像设备,由于缺少电源适配器,他在前台与服务员说话时,看见一个三十多岁的男人从楼道走出去了,身上到处都在流血,服务员报了警。

23、证人罗xx的证言。证明2011年9月6日11时30分,她坐在花屋看见一个满身是血的男子倒在公路上,她们立即跑出去围观,她看见那男子颈子在冒血,围观的人叫男子把脖子堵起,她跑回花屋拿了一个卷筒纸,扯了团纸叫旁边的人扔给了那男子。过了一会儿后,有两三个男子赶到受伤男子面前,其中一个男的趴下身子想听受伤男子说话,受伤男子嘴巴在动,但脖子受伤了好像说不出来,于是受伤男子又用手比划想写字,旁边的人找了一支笔给受伤男子的朋友。受伤男子接过笔纸后开始写字,后来听说那受伤男子写的是其自己杀人了。

24、证人肖xx的证言。证明2011年9月6日11时许,她在店里看到外面的公路上围了很多人,她走到公路中间看到一个中年男子躺在公路中间,全身是血,颈部有伤,喉咙外有一个茶杯大小的一个洞,不停的冒血。周某的人给那人拿卷筒纸去堵血。不久一个男子来到那个伤者的旁边,那男子问伤者,她看到伤者嘴动了几下,身边的男子就用耳朵凑拢嘴巴听。因伤者说不出话来,有人拿了纸和笔递给那个伤者,伤者用笔在纸上写字,写好后就递给旁边的人。交巡警和120车到后,伤者被送到医院去了。

25、天宇宾馆旅客住宿登记表。证明2011年9月6日,李xx、江xx入住天宇宾馆X房间,尤某入住X房间。

26、抓获经过。证明2011年9月6日14时,侦查人员在黔江某中心医院重症监护室将正在接受抢救的尤某抓获归案。

27、搜查笔录。证明2011年9月7日0时,侦查人员在黔江某城东街X路尤某租房内搜查到手机一部、尤某与李xx结婚登记照1张某物。

28、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①2011年9月9日,戴xx从12张某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尤某系从其店里买2把刀的男子。

②2011年9月11日,邓xx从12张某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9月6日凶杀案中的死者江xx。

③2011年9月11日,邓xx从12张某同女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9月6日凶杀案中心现某女性目击证人为李xx。

④2011年9月11日,邓xx从12张某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9月6日凶杀案案发后从中心现某下楼离开的满身是血的负伤男子是尤某。

29、办案说明。证明因尤某的喉部被割断无法说话,民警采用书写提问,尤某书写回答的方式进行讯问,整个讯问过程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进行了同步录像。同时因尤某处于治疗中,无法对作案现某进行指认。

30、常住人口登记表。证明尤某、江xx的基本情况。

31、被告人尤某的供述。证明2010年1月,江xx与他妻子李xx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他们经常吵架,李xx曾提出过离婚,但从来没有协商过离婚的事。9月1日,李xx讲到浙江某工,他怀疑李xx去了酉阳。9月5日,他携带了事发几天前在黔江某街一五金店买的两把菜刀和家里的一把菜刀,抱着以防江xx打他和抚某谈不好自己不想活了的想法,包车到酉阳寻找到了李xx,他叫李xx一起回黔江,李xx叫上了江xx。他们到黔江某,在天宇宾馆开房间协商此事。在宾馆X房间里,他问李xx拿不拿抚某,江xx说:拿,要打欠条。他认为江xx勾引他老婆,破坏他家庭,还打欠条离婚,非常生气,产生了杀江xx的想法,便从挎包中取出一把菜刀朝江xx颈部砍了一刀,李xx见状就跑了,后他又连砍了江xx数刀。砍完江xx后,他也不想活了,就朝自己颈部割了四五刀,并把刀甩在床上从宾馆走出去,沿大十字往大街走,后来的事就不清楚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因本案系婚姻家庭关系引发,被害人在事件引发上有一定过错,且尤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诚意,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关于被告人尤某的辩护人提出尤某不积极追求杀死江xx,对江xx的死亡持放任态度,其杀人的主观故意为间接故意的意见。经查,尸检报告证明被害人江xx全身共计被砍二十余刀,主要集中在头、颈、胸等人体要害部位,足以证明尤某积极追求江xx死亡结果的发生,符合直接故意的构成要件。故其提出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尤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系江xx破坏尤某的婚姻家庭关系引发的突发性杀人案件,江xx有重大过错,应减轻尤某的罪责的意见。经查,本案系婚姻家庭纠纷引发,被害人江xx在事件引发上确有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尤某的罪责,但其提出江xx有重大过错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尤某的辩护人提出尤某自杀赎罪表明其主观恶性不特别深,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尤某持刀杀害江xx后,以自杀的方式逃避法律的惩处,结合其所带凶器的数量,砍杀江xx的部位和刀数,足以证明其主观恶性较深,且其行为也不符合初、偶犯的构成条件。故其提出认罪态度好的意见成立,其余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尤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作案工具菜刀二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萍

代理审判员蒲开明

人民陪审员毛健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王晓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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