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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杜某乙犯盗掘古墓葬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澧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乙,男,1967年出生于(略),苗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11年8月2日被(略)公安局抓获,2011年8月3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9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临澧县看守所。

临澧县人民检察院以湘临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乙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1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苏基银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某才、人民陪审员石柏庆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琳担任法庭记录。临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其间,公诉机关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本院于2012年1月23日恢复审理。

临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07年,共同作案人张某丁某邓某丙(均已判刑)相识后,多次商议盗掘古墓。2008年下半年,被告人杜某乙与张某丁、邓某丙等人窜至临澧县X乡境内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九里楚墓群踩点后,立意共同盗掘该处的古墓。2009年7月中旬,张某丁某约龙某、唐某辛、帅某某、汤某某、邓某壬(均已判刑)及被告人杜某乙一同盗掘九里楚墓群,并决定由龙某出资,其余人负责挖掘。数日后,上述人员乘车来到临澧县。随后,张某丁、杜某乙等人在临澧县X乡境内的九里楚墓群内实地某点,确定作案地某,还购买了锄头、簸箕、手电某等作案工具。7月下旬某日晚,除龙某外,张某丁、杜某乙等6人携带作案工具,窜至临澧县X村境内,从黄某巴凸大墓南某坡底开始盗掘,6人轮流挖掘、提土。当掘出一个深竺易挠降畏嵝春蠖颍烈释嶂布冢酥闳疟似亮虻>蠖牛哉幌⒏拧鞫冉说秩赜轮⌒ㄑ硕髁缸匕愕饬蠊馊肆苋链⒅劐笙叽毖W镇X村)境内,从孙某山MX号大墓墓顶开始实施盗掘。在盗掘过程中,邓某丙应约赶来,并负责望风、提土,杜某乙、张某丁、唐某辛、帅某某、邓某壬、汤某某轮流挖掘、提土。至8月上旬某日,众人从该墓墓顶挖掘出了一个长1.2米、宽0.8米,深9.5米的垂直洞坑,因掘至岩石层,无法继续挖掘只得放弃。案发后,经湖南某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被盗掘的孙某山MX号大墓系湖南某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九里楚墓群区内战国时期楚国封君一级的墓葬,此次盗掘行为对墓葬及其内的文物造成了严重破坏。

二、2009年8月上旬,被告人杜某乙及张某丁、龙某、邓某丙、唐某辛、帅某某、汤某某、邓某壬纠集在澧县锦江宾馆,再次预谋在临澧县九里古墓群盗掘古墓葬。杜某乙、张某丁某人商量,决定采用爆破的手段实施作案,并由张某丁、唐某辛、汤某某从(略)运来一箱炸药及十多枚雷管。后帅某某、汤某某因故离去。同时,杜某乙联系了同案人丁某某(已判刑)及另3名河南某阳籍盗墓技术人员加入,并决定由丁某某负责鉴别文物和联系买主,其它3名洛阳人负责爆破。8月上旬某日晚,除龙某、丁某某外,张某丁、杜某乙等七人携带炸药、雷管等作案工具再次窜至临澧县X村境内的黄某巴凸大墓墓顶实施爆破性盗掘。在盗掘过程中,3名洛阳人负责爆破,张某丁、杜某乙、邓某丙、唐某辛、邓某壬负责望风。数日后,大墓被炸开一个直径约1米、深10多米的不规则的圆形坑洞。经3名洛阳人提议,张某丁、杜某乙、唐某辛又购买了发电某、抽水机、鼓风机、电某等工具。众人盗掘数日后,3名洛阳人觉得该墓葬有被盗掘过的迹象,丁某某等4人便中途退出。张某丁某继续实施盗掘,又联系了帅某某、汤某某,并由帅某某、汤某某下洞挖掘,杜某乙、邓某丙、邓某壬、唐某辛轮流望风、提土,张某丁某车接送。至当月中旬某日,众人挖开该墓葬后盗出各类文物17件,其中,单钮S形云纹铜矛1件、单钮蝉翅纹铜矛1件、长胡某穿铜戈1件、云纹铜车2件、三棱形铜镞4件、平头柱状铜镞2件、空茎窄镡铜剑残剑1件、青玉环2件、铜铺首衔环残件1件、云纹铜器盖残件1件、铜车辖1件。案发后,经湖南某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被盗掘的黄某巴凸大墓为湖南某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九里楚墓群内战国时期封君一级的墓葬,盗墓分子使用了爆破等盗墓手段,对古墓葬的破坏是毁灭性的;被盗文物中有6件系国家三级文物,11件系国家一般文物。破案后,上述17件文物已全部被临澧县公安局追回,并移交临澧县文物管理所。

2011年8月2日,被告人杜某乙被抓获,其向办案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伙同他人盗掘古墓葬的事实。

公诉人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宣读、出示了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人证言,辩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移送物品清单,银行台账记录,手机通话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现场照片,湖南某人民政府湘政发[1983]X号、[1993]X号文件,鉴定结论,文物鉴定证书,本院生效的判决书,抓获经过,常口信息表,共同作案人张某丁、邓某丙、唐某辛、帅某某、汤某某、邓某壬、龙某、丁某某及被告人杜某乙的供述等证据。该院以被告人杜某乙的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杜某乙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但被告人杜某乙有坦白情节为由,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杜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供认属实,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提出了其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并因此向本院提交了(略)公安局干警钟启仁出具的说明、(略)公安局干警杨昌欢出具的关于杜某乙有投案自首欲望的证实、(略)X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及该村X村民的请求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7年,共同作案人张某丁某邓某丙在吉首相识后,多次谈论盗掘古墓葬的事情。2008年下半年,二人先后伙同杜某戊、丁某某及被告人杜某乙等人窜至临澧县X区内踩点。2009年7月至2009年显唬姹烁湃鞫徒埠魍缸税湃哉幌⒏啤姨⒗А焦⑵恕碌⒕馈⑻品⒃恕稍⒊饬蠊⑷俣既ǘ丫幸膛┬龋说热笙芎链⒅劐笙叽毖W镇X乡境内的九里楚墓群保护区内盗掘古墓葬二起,盗得各类文物17件。案发后,17件被盗文物已被临澧县公安局全部追回,并转交给了临澧县文物管理所。具体作案事实如下:

一、2009年7月中旬,龙某和一起在辰溪县做事的张某丁、杜某乙、唐某辛、帅某某、邓某壬、汤某某共谋盗掘古墓葬,经商议决定:由龙某出资,其他人负责盗掘。当月下旬某日晚,上述人员分乘一辆广州本田轿车和一辆面的车,携带预先购买的锄头、铲镐、簸箕等作案工具,窜至临澧县X村黄某巴凸大墓南某坡底开始实施盗掘,当掘出一个深竺易挠降畏嵝春蠖颍烈释嶂布牛鞫冉说闳疟唐某虻>蠖牛鞫冉说偃卧却悴蟮冢庇碌略逞漳砣芡链⒅劐笙叽毖W镇X村)孙某山MX号大墓墓葬实施盗掘。在盗掘该墓时,共同作案人邓某丙应约参与了盗掘。盗掘至八月上旬某日,在该大墓墓顶掘出了一个长1.2米、宽0.8米,深9.5米的垂直洞坑时,因在该盗洞内掘至岩石层,无法继续盗掘而放弃。案发后,经湖南某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被盗掘的孙某山MX号大墓系湖南某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九里楚墓群”区内战国时期楚国封君一级的墓葬。此次盗掘行为对墓葬及其内的文物造成了严重破坏。

上述事实,有下列已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杜某戊的证言证实,2008年的时候,其曾两次到临澧县X乡的山上看古墓。第一次是和张某丁、邓某丙去的,第二次是和张某丁、邓某丙、杜某乙、王某及几某北方人去的;

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澧县文物管理处聘请的业余文物保护员,负责对孙某山的古墓葬进行看管。2009年7月下旬孙某山发生了一次盗墓案。那几某,有两个冒充文物部门的工作人员到他家里找过他两次,第一次要他若看见他们搞发财的事,不要报告,并许诺事后给他2万元钱。过了几某,他们提了两瓶德山大曲、两条硬白沙烟送给他,叫他不要把他们在山上搞的事乱讲。第二天,他就看见孙某山那边有个山包被人挖了一个盗洞,深10多米,四周某有新鲜泥土,有带滑轮的三脚架、簸箕等东西;

3、证人俞某某的证言证明,其是合口大众宾馆的老板,2009年7月20日至23日,自称“刘某”的等7个人在其宾馆里住宿,都是男性,操外地某音,年龄均在三、四十岁,开一辆号码为湘x的面包车。他们白天在宾馆休息,晚上出去,到12点以后才回来,回来时身上都染有黄某灰,鞋上也粘有泥土;

4、证人周某己的证言证明,其是澧县锦江宾馆服务员,2009年7月底8月初的时候,有一批外地某,7、8个人左右,在锦江宾馆住宿,他们开一辆面的车,白天休息,天黑时出去,到转钟了以后才回来,回来时候身上都是黄某,地某留有泥巴印;

5、证人唐某庚证言证明,其是临澧县X镇合口建筑机械厂修理店老板,2009年7、8月份时,四个讲普通话的外地某找其做过绞架,带滑轮的绞架是他们自己设计的;

6、辨认笔录及相关照片证实,2009年9月15日,临澧县公安局民警文跃平、颜志勇押着同案人张某丁某临澧县看守所辨认作案的行车路线、地某及购买工具的商店。从澧县X镇行至孙某山山顶的古墓葬盗洞现场并现场指认,接着至澧县县城“老胡某金机电”商店;

7、文物行政执法现场勘验笔录及大墓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2009年9月16日,澧县文物处的执法人员对孙某山被盗掘的古墓进行现场勘查:被盗掘的墓葬是M1蠛勾唬谖⒂劐笙叽毖W镇X村的孙某山,顶部发现新鲜盗洞,盗洞口为长方形,长1.2米,宽0.8米,盗洞从封土堆顶部向下挖掘9.5米。认定被盗掘的MX号大墓为孙某山墓群保护范围内的战国时期封君级大墓;

8、湖南某文物鉴定委员会关于对澧县孙某山墓群被盗墓葬M18的鉴定结论证实,澧县孙某山墓群是九里楚墓群的一部分,被盗大墓MX号属战国时期楚国封君一级的墓葬。此次盗掘活动对墓葬及其内的文物造成了严重破坏;

9、澧县文物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证实,孙某山墓群的M18墓、M19墓位于东经111°37′08.9″、北纬29°43′24.8″。M18墓直径约40米,残高约4米;

10、临澧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其照片证实了被扣押的作案工具等情况;

11、临澧县合口大众宾馆住宿登记表证实了自称“刘某”的人所带的一批人在该宾馆住宿四天,所开车辆号牌为湘x;

12、说明证明了澧县文物处证实湖南某人民政府在1993年颁发的湘政发[1993]X号文件中将孙某山墓葬群列为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即九里古墓群保护单位),但澧县人民政府就孙某山墓群系省级文物九里楚墓群保护单位没有正式行文,常德市人民政府也没有颁发此类文件;

1椤銮悼魉っ抵耸⒘劐笙叽毖W镇X村;

14、气象公正报告证实了2009年7月22日,临澧县出现了日全食天文现象;

15、共同作案人张某丁某述,2007或是2008年的时候,其在吉首市X乡的邓某丙,经常和邓某丙谈挖古墓的事。2008年下半年,邓某丙经常打电某要其找探墓的人。之后,其与杜某戊,还有后来联系上的王某、杜某乙及两批河南某到临澧县X乡探了几某古墓。2009年6月份时,由龙某出资,其和杜某乙等人在辰溪县挖金矿。挖了很长时间没挖到,其和杜某乙便向龙某提仪去常德挖古墓,龙某同意了。与其一起挖金的唐某辛、邓某壬、帅某某、汤某某、四川人都同意跟着去常德,并约定挖到东西后一人一份。到了临澧县X镇的大众宾馆,并在那里看了日全食。起先他们挖了九里乡的一个墓,这个墓就是后来他们用炸药炸的那个古墓,但他们只挖了1-2米深的样子就挖不下去了。接着去孙某山挖古墓,都是晚上挖,挖了几某后,邓某丙参加进来了,邓某丙主要负责放哨,有时也帮忙提土。杜某乙、唐某辛、邓某壬、帅某某、汤某某、四川人负责挖,他主要负责开车接送他们,有时也上山帮忙提土。龙某负责出资。大概挖了近10天,挖到10多米深时,因挖到石头层挖不下去便放弃了;

16、共同作案人邓某丙供述,2007年至2008年初,其在吉首市时认识了张某丁某人,张某丁某常与其谈盗古墓的想法。2008年下半年,张某丁某常与其联系,并介绍其认识了王某、杜某戊的堂兄老杜(即杜某乙)。其与张某丁、杜某戊到九里楚墓保护区看过,与张某丁、王某、老杜某乙两批河南某门盗墓的人到九里乡X乡等地某看过古墓。2009年7月20多号,张某丁某他打电某叫他去合口镇大众宾馆,他去后,张某丁某他和他们一起挖古墓,给他们望风、放哨,他答应了。他参加挖墓时,张某丁某们已经在孙某山挖了4、5米深的洞了。他的任务是望风、放哨,有时也帮忙提土,龙某是出资人,除他和龙某外,张某丁、唐某辛、邓某壬、汤某某、帅某某、杜某乙、四川人轮换着到下面挖,轮换着提土;

17、共同作案人唐某辛述,到临澧县X乡那边挖古墓是2009年6月下旬、7月份的样子,参与挖墓的有他、张某丁、邓某壬、帅某某、汤某某、邓某丙、杜某乙、四川人、龙某。他是跟着张某丁某的。到常德后他们先住在合口镇的大众宾馆。在第一个地某挖了三、四天,大约挖了4、5米深后,邓某丙参加进来了,邓某丙大部分时间望风,有时也帮忙提土。龙某是出资人,没有上山去。工具是张某丁某的。他和张某丁、邓某壬、帅某某、汤某某、杜某乙、四川人、邓某丙每晚上山挖,大概挖了10多天,挖了12米深的时候,挖到石头后挖不下去了;

18、共同作案人帅某某供述,到常德挖古墓是张某丁某的他们,2009年7月份的样子。张某丁某他们到九里的一个山上挖掘,挖的工具是张某丁某供的,参与挖掘的有他、张某丁、唐某辛、邓某壬、汤某某、邓某丙、杜某乙、四川人,龙某是出资人。邓某丙是挖了几某后才加入的;

19、共同作案人汤某某供述,挖古墓的发起人是张某丁,其关于第一次挖掘的时间、地某、工具的来源、参与人及分工、挖掘的天数和深度的供述与唐某辛、帅某某的供述基本一致;

20、共同作案人邓某壬供述,挖古墓的发起人是张某丁,第一次挖掘的时间、地某、工具的来源、参与人及分工、挖掘的天数和深度的情况的供述与唐某辛、帅某某、汤某某的供述基本一致;

21、共同作案人龙某供述,2009年6月份的时候,张某丁、杜某乙等人组织人在辰溪县挖金矿,龙某是出资人,因没挖到金子,挖不下去了。于是,张某丁、杜某乙说认识临澧县一个姓邓某人,说到常德那里可以再搞,但没有说具体搞什么,只是说有财发。龙某当时看自己已经投资了,就任由他们决定。2009年6月底7月初的一天,龙某与张某丁、杜某乙、唐某辛等开着两张某到了常德的张某庙。在去常德的路上,张某丁、杜某乙才与龙某商量盗墓的事。张某丁某里还有龙某在辰溪挖金矿出资没用完的2万元左右的钱,这些钱用来支付住宿、吃饭和买工具。如果此次挖古墓能挖到东西的话,也算投资有了回报。钱是张某丁某主用的,组织人和分工也是张某丁某的。几某后,张某丁某挖的一个地某土太硬了,只挖了一米多深就挖不下去了。接着,张某丁某当地某邓某丙联系上后,他们一起上山又确定了一个古墓,是在澧县境内。他们挖了5、6天的样子,张某丁某告诉龙某,说挖到岩石挖不下去了;

22、被告人杜某乙供述,2008年张某丁某带他到临澧县X乡看过古墓群。2009年他在广东的厂子倒闭回到(略)后,经常和张某丁、唐某辛、“勇儿”一起玩,因为当时缺钱,又没有事做,便动了和张某丁某起挖古墓的心。2009年7月底的一天,他和龙某、张某丁、唐某辛、“勇儿”、“小川”(四川人)、李建生、小帅、小汤某九人到了临澧县。到临澧县的第二天早上,他们先去找古墓,然后又买了一些挖古墓的工具,当天晚上便开始挖,一直挖到第二天凌晨二、三点钟,只挖了一个长、宽约八、九十厘米,深约1米的方形洞。龙某是出资人,没有动手挖,其他的人都动手了。第三天,张某丁某要重新找个地某挖,便带他和“小川”在那块儿的山上到处转,在一个山上碰到一个守古墓的老头,从老头口中才知道那山在澧县境内,那个山就是澧县最大的古墓。于是他们连续在那个山上挖了四、五个晚上的古墓,挖了一个长、宽各1米的方形洞,是竖直往下挖的,挖了10多米深后,因挖到岩石层,便挖不动了。挖了一天后,当地某邓某丙也加入进来。

二、2009年8月上旬,由于在孙某山盗掘古墓没有成功,被告人杜某乙与共同作案人龙某、张某丁某人便纠集在澧县的锦江宾馆共同商议,决定联系洛阳人丁某某等人探墓,并采用炸药爆破方式盗掘古墓葬。商议后,张某丁、唐某辛、汤某某到(略)某厂弄来一箱炸药、十多枚雷管。弄到炸药、雷管后,帅某某、汤某某被龙某等人支开回株洲。尔后,被告人杜某乙与共同作案人张某丁、邓某丙、唐某辛、邓某壬、龙某、丁某某等人于当月上旬某日晚,乘坐面的车并携带事先准备的炸药、雷管及购置的发电某、绞架、电某、鼓风机、电某、锄头、铲镐等作案工具,窜至临澧县X村黄某巴凸大墓墓顶实施爆破性盗掘。当炸开一个直径约1米、深10多米的不规则的圆形坑洞时,丁某某等人发现该墓葬有被盗掘过的迹象,便中途退出。为继续实施盗掘,张某丁某系已回株洲的帅某某、汤某某参与,盗掘至当月中旬某日,杜某乙与龙某、张某丁、邓某丙、唐某辛、帅某某、邓某壬、汤某某等人从该墓葬内盗得单钮S形云纹铜矛1件、单钮蝉翅纹铜矛1件、长胡某穿铜戈1件、云纹铜车1件、三棱形铜镞4件、平头柱状铜镞2件、空茎窄镡铜剑残剑1件、青玉环1件、铜铺首衔环残件1件、云纹铜器盖残件1件、铜车辖1件等各类文物17件。案发后,经湖南某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被盗掘的黄某巴凸大墓为湖南某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九里楚墓群”内战国时期封君一级的墓葬,此次盗掘活动已深入到墓室,盗走和破坏了一批文物,盗掘活动中盗墓分子使用了爆破等盗墓手段,对古墓葬的破坏是毁灭性的,被盗文物中有6件系国家三级文物,11件系国家一般文物。

上述事实,有下列已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张某癸的证言证实了唐某辛到(略)X镇弄炸药的情况;

2、证人符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8月上、中旬的一天,唐某辛打电某说其朋友有事要炸药,要他想办法搞。于是他联系了(略)X镇开磷矿厂的朋友杨通方,帮唐某辛弄到了炸药、雷管;

3、证人张某某、黄某、陈某某的证言证实了张某丁某人购买、租用作案工具的情况;

4、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8月份的时候,5、6个外地某音的人在其所开的合口镇华都宾馆住了3天,他们平时开一辆灰白色面包车,白天很少出去,但每晚都出去,很晚才回来,还留一个人在宾馆里。他们回来时有的人脚上的鞋粘有黄某巴;

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了,2009年10月13日,共同作案人邓某丙带领临澧县X乡X村古墓葬盗掘现场的情形;

6、文物行政执法现场勘验笔录证实了,被盗掘的“黄某巴凸”大墓处于东经111°35′17.3″,北纬29°42′22.6″相交处,位于临澧县X组与泉水村交界的地某。封土堆顶部有新盗洞,洞深10多米。该墓葬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九里楚墓群”保护范围内的战国时期封君级大墓;

7、“黄某巴凸大墓”被盗情况说明证实了临澧县文物管理所于2009年10月2日对墓葬的盗洞进行了保护性回填;

8、湖南某文物鉴定委员会关于对九里楚墓群被盗墓葬“黄某巴凸大墓”的鉴定结论证实,该墓属九里楚墓群范围,为战国时期楚国封君一级的墓葬;在该墓封土的顶部中间有一个新盗洞,洞深10多米;此次盗掘活动使用了爆破的手段,对墓葬的破坏是毁灭性的;

9、临澧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其照片证实了被盗文物的名称、数量及形状;

10、文物移送书证实了被盗的17件文物已全部移送临澧县文物管理所;

11、湖南某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证书证明了被盗的文物中有六件国家三级文物,十一件国家一般文物;

12、辨认笔录证实了帅某某、邓某丙、张某丁、汤某某、唐某辛、邓某壬指认共同作案人及张某丁、帅某某、邓某壬、汤某某对作案工具及被盗文物确认的事实。

13、共同作案人张某丁某述,他们在孙某山挖古墓挖到石头后,挖不下去了,便在澧县的锦江宾馆休息。龙某建议找专业人员来探墓或弄炸药来炸。唐某辛说他能弄到炸药。于是,他和唐某辛、邓某壬、汤某某四个人便开着龙某的广本车去(略)X镇杨通方的厂子里搬了一整箱炸药,拿了一些雷管,并在杜某乙家里拿了探杆和探铲。后来因不会用探杆,龙某说不搞了。等帅某某、汤某某、四川人走后,龙某又将其他人叫了回来继续搞。过了几某,洛阳那边探墓的人到了,可能是杜某乙联系的。挖九里乡的古墓的地某是杜某乙提议的,龙某是出资人,杜某乙带队,他安排邓某丙、唐某辛、邓某壬放哨,三个洛阳人挖墓,还有一个洛阳人老丁(丁某某)是带队的,呆在宾馆里。他开车接送他们上下山,一般晚上8、9点钟出去,转钟3、4点的时候回宾馆。挖的第二天,洛阳人说探到木板了。当晚他们把洞炸开了。剩余的炸药可能是邓某丙弄回家去了。洞炸开后,龙某出资,杜某乙和他、唐某辛、邓某壬去买了发电某、抽水机、电某、鼓风机、电某等工具。他还去孙某山把他们先前藏在那里的绞架、绳子、锄头、簸箕等工具运上山。洞内的水被抽干后,洛阳人到洞内用电某锯枕木,锯了几某后,洛阳人说古墓被人盗了,便退出了。洛阳人走后,龙某将帅某某、汤某某邀过来后继续挖。挖出了1把剑尖断了的青铜剑、2个矛、4、5个箭头、2块圆玉及几某叫不出名字的东西,全都是铜的,由杜某乙保管;

14、共同作案人邓某丙供述,挖九里双凤村境内的古墓是2009年8月上、中旬的一段时间,是在挖澧县孙某山墓之后。参加的有他、张某丁、唐某辛、邓某壬、杜某乙、另外还有4个洛阳人、出资的是龙某。张某丁某排他、唐某辛、邓某壬望风,其他人挖,并用炸药炸古墓。挖了几某后,洛阳人锯出来了一块枕木,说古墓被盗过了,放弃了。洛阳人走后,张某丁某来了帅某某、汤某某。他望风,其他人轮换着挖。挖开后,他们在墓内找到了一把剑、戈、两块玉、箭头等东西;

15、共同作案人唐某辛供述,挖九里境内的古墓是2009年8月上、中旬事,是在挖孙某山墓之后,出资人是龙某。杜某乙电某联系了洛阳人,洛阳人说要弄炸药炸。于是他通过朋友符某某的关系,和张某丁、邓某壬、汤某某四人开龙某的车到(略)X镇杨通方的厂里弄来了一整箱炸药和15个雷管。帅某某、汤某某和四川人走后,洛阳人来了,探了九里的古墓。挖墓时,张某丁某排他、邓某丙、邓某壬放哨,张某丁、杜某乙及洛阳的三个人安装炸药,炸了一个10多米深的洞。挖了三天后,洛阳人锯出来了一块枕木,后来说古墓被盗过了,不搞了。洛阳人走后,张某丁某来了帅某某、汤某某继续挖。邓某丙望风,其他人轮换着挖。最后在洞内找出了一把青铜剑和一个戈,后来又找出了2个矛、6个箭头、两块玉等东西;

16、共同作案人帅某某供述,挖九里的古墓是在2009年8月上、中旬的一段时间。那时他在株洲,是张某丁某电某给他说挖墓缺人手,要他邀汤某某一起过去。他和汤某某到澧县张某庙的酒店时,张某丁、邓某丙、唐某辛、邓某壬、杜某乙及出资的龙某均在那里,并且他们已经挖了近10米深的盗洞了。他和汤某某一到便下洞去挖,挖到第三个晚上时,张某丁某洞内找到了一把断的青铜剑和一个戈。接下来的一个晚上,他和杜某乙又下洞找到了两块玉、一个矛、几某箭头等东西。这些东西由张某丁某杜某乙保管;

17、共同作案人邓某壬供述,挖九里乡范围内的古墓是在2009年8月上、中旬某晚开始的,共挖了7、8天时间。挖的人有他、张某丁、邓某丙、唐某辛、汤某某、帅某某、杜某乙、龙某及姓丁某等四个洛阳人。洛阳人是杜某乙叫过来的。他们都住在张某庙的湘川酒家。挖墓时使用了炸药。炸药是唐某辛联系好后,他和唐某辛、张某丁、汤某某开着龙某的车去(略)X镇一厂里弄来的。后来洛阳人说古墓被盗过不搞了,于是张某丁某喊来了帅某某、汤某某,安排他俩下去挖,其他人在上面提土,他和邓某丙有时还望风。挖了三个晚上,张某丁某洞内找到了一把青铜剑,杜某乙和帅某某找到了几某、两块玉及其他一些东西;

18、共同作案人汤某某供述,挖九里的古墓是在2009年8月中旬前后的事,是在挖了孙某山墓之后。当时所有参加的人都在澧县县城附近的宾馆休息,听从张某丁、杜某乙和龙某的安排。其间,他和张某丁、唐某辛、邓某壬去(略)拉过一次炸药。后来他和帅某某及四川人回了株洲。约一个星期后,帅某某给他打电某,说张某丁某喊他们参加挖墓。于是他和帅某某又从株洲回到了张某庙的酒店。他和帅某某再次加入时,张某丁某们已经挖了一个约10米深的盗洞了。挖到第三个晚上时,张某丁某洞找出了一把断的青铜剑和一个戈。接下来的一个晚上,杜某乙和帅某某下洞又找出了两块玉、两根矛、箭头等东西。听张某丁某,龙某是出资的;

19、共同作案人龙某供述,张某丁某们挖了两个地某都挖到岩石挖不下去了,就找龙某商量请洛阳的专业人士来挖,还说要搞点炸药来炸洞,龙某说没能力做到,要他们自己想办法。于是,杜某乙就电某联系了洛阳人,唐某辛联系到了炸药。杜某乙还向龙某要了4000元钱,说是要汇给洛阳人。来的4个洛阳人,带头的是丁某某,杜某乙带着他们在九里乡境内踩点后,又向龙某要了2000元钱买鼓风机等工具。后来,他们挖出了断的青铜剑、两块玉等东西,龙某感觉这些东西不值钱,所以都没有拿。此次挖墓,龙某分三次共给了张某丁16000元,是分三次给的,第一次10000元是到张某庙时给的,第二次是4000元,用于请洛阳人来的,第三次2000元是买工具的;

20、共同作案人丁某某供述,2009年8月份的一天,杜某乙给丁某某打电某,说是有古墓,叫丁某某带几某人过去,丁某某当时懂杜某乙的意思,是叫丁某某带人去挖古墓,并且杜某乙在电某中还承诺说如挖出文物等东西,可以给他们几某人分四成左右的报酬。4、5天之后,收到杜某乙汇的1000元路费后,丁某某与洛阳关林镇的老王,还有老王某的姓张,还有孝等4个人就从洛阳坐火车到了湖南。张某丁某火车站将他们接到澧县一个私人旅馆里,他们四个洛阳人与杜某乙、张某丁某人商量了怎么盗墓的事。从那晚开始,除丁某某一个人在旅店休息外,他们每晚开一辆银灰色的面的车出去,还带了炸药。听老王某,是他们洛阳的人负责炸开了古墓。干了4、5个晚上后,洛阳的老王某所挖的墓好像以前被盗过,没有价值了,于是他们洛阳人就走了。总共来了不超过7天时间,丁某某只负责带队,同时负责对从墓内挖出的东西找买家,做事是老王某责安排的。后来,张某丁某电某告诉丁某某,说是在古墓内挖出了断的青铜剑、几某、还有两块玉等东西,要丁某某联系买主,但没搞好;

21、被告人杜某乙供述,在澧县境内挖墓挖到岩石挖不下去后,他们商量请师傅来帮忙,于是他联系了洛阳的丁某某,丁某某答应带几某人过来一起搞,因此他给丁某某汇了1000元路费,钱是龙某出的。丁某某等四个洛阳人到后,说他们没有挖对地某,他们又开着车在临澧县X乡的那些山上转,找古墓。后来转到他们最先挖了一个晚上的那个山上时,洛阳人说那儿就是一个古墓,于是他们又决定在那儿挖,还按洛阳人的要求买了鼓风机、电某、发电某、塑料管、潜水泵等,洛阳人到之前,他们还从(略)搞来了炸药。连续三个晚上,洛阳人都在用探铲、探杆打眼,其他人陪着做事,放哨。第四天晚上,洛阳人用炸药炸洞,洞炸好后,他们回宾馆休息。第五个晚上开始,他们就下洞去清理洞里的土和泥,这样又搞了三个晚上,洛阳人说那个墓已经被人盗过了,丁某某便带着洛阳人走了。洛阳人走后,他们自己又继续挖,挖出了一把青铜剑、两块玉和一些像箭头一样的东西等。挖出的东西开始由他带回家保管,几某后被张某丁某们取走了。

本案经举证、质证并经本院认定的综合证据如下:

1、湖南某人民政府湘政发[1983]X号“关于公布我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证明了九里楚墓群属于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2、湖南某人民政府湘政发[1993]X号“关于公布我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某的通知”及保护单位一览表证明,九里楚墓群属于省级保护单位,其保护范围东、南某围山渠、西至彭峨公路、北至官亭乡X村;

3、被告人杜某乙和共同作案人张某丁、龙某、丁某某、邓某丙、帅某某、唐某辛、邓某壬、汤某某、覃兴忠、鲁红斌及证人符某某的通讯号码及通话详单证实其于2009年7月1日至2009年9月5日相互电某联系的情况;

4、本院(2010)临刑初字第31、31-X号、(2011)临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明了被告人杜某乙与张某丁某人盗掘九里楚墓群古墓葬的事实;

5、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明了被告人杜某乙系被抓获归案的情况;

6、被告人杜某乙的常口信息表证实了被告人杜某乙的基本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乙盗掘具有历史、艺某、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且盗掘被确定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盗掘古墓葬的犯罪中,被告人杜某乙参与踩点、挖掘、提土,实施了主要犯罪行为,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归案后,被告人杜某乙如实供述了自己伙同他人盗掘古墓葬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乙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向本院提交的以证明其有自首情节的(略)公安局干警钟启仁出具的说明、(略)公安局干警杨昌欢出具的关于杜某乙有投案自首欲望的证实、(略)X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及该村X村民的请求等证据,与其所要证明的事实之间缺乏关联性,其关于其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无有效证据支持,且与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乙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杜某乙的刑期自2011年8月2日起至2021年8月1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某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苏基银

审判员黄某才

人民陪审员石柏庆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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