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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洋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洋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某,又名白X、白某,男,生于XXXX年X月X日,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陕西省洋县X村X组。2004年1月29日因盗窃被汉中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外逃未执行。2005年8月17日因盗窃罪被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5年9月5日释放。2009年3月16日盗窃作案后外逃,同年3月26日被洋县公安局上网通缉,2009年4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洋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1年10月22日到洋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宣布逮捕后变更为取保候审。2011年12月21日经洋县人民法院依法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洋县看守所。

洋县人民检察院以洋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洋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庞久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2009年3月16日,被告人白某伙同杨小波(已判刑)驾驶杨小波的红色宗申125-2摩托车窜至洋县X组张XX家,撬门入室,窃得油菜籽二袋105公斤,价值357元,后杨小波骑摩托车将所盗油菜籽带到405李冲便民油坊卖掉,得赃款360余元二人均分。案发后被告人白某退赔赃款357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白某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的失主张XX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同案人员杨小波供述,洋县价格认证中心洋认证字(2009)X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领条,被告人白某供述等证据证实,并经当庭质证、认证,应予认定。

二、2009年3月16日,被告人白某伙同杨小波窜至洋县X组李XX家,趁其家中无人之机,二人翻墙入院,撬门入室,盗窃油菜籽三袋120公斤,价值408元,由杨小波将盗窃的油菜籽销于李永红“老牛面粉”粮油收购店,得赃款400余元二人均分。案发后被告人白某退赔赃款4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白某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的失主李XX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同案人员杨小波供述,洋县价格认证中心洋认证字(2009)X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领条,被告人白某供述等证据证实,并经当庭质证、认证,应予认定。

三、2009年3月17日,被告人白某伙同杨小波驾驶杨小波摩托车窜至洋县X组陈XX家,趁其家中无人之机,撬门入室盗得现金800余元,在将室内三袋油菜籽盗到室外院场上时,因失主陈XX回家即逃离。所盗现金800余元二人均分。案发后被告人白某退赔赃款8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白某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的失主陈XX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同案人员杨小波供述,领条,被告人白某供述等证据证实,并经当庭质证、认证,应予认定。

四、2009年3月17日,被告人白某伙同杨小波窜至洋县X组李XX家,趁其家中无人之机,撬门入室,盗窃油菜籽三袋92公斤,价值312元,杨小波将所盗油菜籽带至七眼泉卖给一骑三轮车的粮食收购人,得赃款300余元二人均分。案发后被告人白某退赔赃款31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白某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的失主李XX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同案人员杨小波供述,洋县价格认证中心洋认证字(2009)X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领条,被告人白某供述等证据证实,并经当庭质证、认证,应予认定。

五、2009年3月18日,被告人白某伙同杨小波窜至洋县X组薛XX家,趁其家中无人之机,撬门入室,盗得“名人牌”816手某一部,价值490元;红“公主”香烟一条,价值25元;5.52克金戒指一枚,价值1352元;4.51克金耳环一对,价值1059元;12.44克金手某一条,价值2923元;11.97克金项链一条,价值2812元;硬币119.96元;提包一个。杨小波分得手某一部,其余物品由白某带至城固家中。后首饰、手某、硬币、提包被查获后发还失主。案发后被告人白某退赔赃款6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白某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失主薛XX、薛X(薛园子大女儿)、薛XXX(薛XX小女儿)、王XX(薛XX之妻)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同案人员杨小波供述,洋县价格认证中心洋认证字(2009)X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领条,被告人白某供述等证据证实,并经当庭质证、认证,应予认定。

六、2009年3月18日,被告人白某伙同杨小波窜至洋县X组张XX家,趁其家中无人之机,撬门入室,盗窃油菜籽四袋140公斤,价值476元,芝麻一袋36公斤,价值403元,白某推出张XX家二轮摩托车,二人骑两辆摩托车将油菜籽、芝麻带至西山村路段,卖给收购粮食的沈XX,得赃款600余元二人均分,后将张XX家的摩托车放回张XX家后逃离。案发后被告人白某退赔赃款879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白某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的失主沈XX、张XX(系夫妻)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同案人员杨小波供述,洋县价格认证中心洋认证字(2009)X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领条,被告人白某供述等证据证实,并经当庭质证、认证,应予认定。

七、2009年3月19日,被告人白某伙同杨小波骑摩托车窜至洋县X组田XX家,趁其家中无人之机,撬门入室,盗窃现金230元,软延安香烟三条,价值120元;汉斯可乐(2升)一瓶,价值5元,所盗230元现金二人均分,汉斯可乐及软延安香烟杨小波拿回,可乐被杨小波饮用,软延安香烟被杨抽掉三包,案发后其余被盗香烟被追回发还失主。案发后被告人白某退赔赃款247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白某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的失主田XX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同案人员杨小波供述,洋县价格认证中心洋认证字(2009)X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领条,被告人白某供述等证据证实,并经当庭质证、认证,应予认定。

八、2009年3月19日,被告人白某伙同杨小波窜至洋县X组白XX家,趁其家中无人之机,撬门入室,盗窃油菜籽三袋100公斤,价值340元;陕x号红色宗申125-2摩托车一辆,价值1300元;民国纸币七张。所盗油菜籽卖于405新路口刘XX粮食收购店,得赃款300余元二人均分,所盗摩托车被杨小波拆卸,抛撒、藏匿,案发后大部分零件被追回发还失主,所盗七张民国纸币在白某住处搜查被追回发还失主。案发后被告人白某退赔赃款340元。

2011年10月22日被告人白某到洋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白某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的失主白某正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同案人员杨小波供述,洋县价格认证中心洋认证字(2009)X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白某与同案人员杨小波作案时间段的通话详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领条,洋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年籍证明,被告人白某供述等证据证实,并经当庭质证、认证,应予认定。

综上,被告人白某与他人合伙盗窃八起,价值13531.96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采用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3531.96元,数额巨大。被告人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在案发后退赔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21日起至2014年12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白某趾

审判员柳雅君

人民陪审员李娟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康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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