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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非法经营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涟源市人民法院

湖南某涟源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涟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湖南某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

湖南某涟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涟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谢良群独任审判,于2011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某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6月底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找到本市X村民黄某雄(已判刑),要黄某雄帮他收单,经营销售地下六合彩,并报给广东的上线即被告人王某的女儿王某南。从6月至10月期间,黄某雄共收单六十余期,收受投注金额92690元,扣除10%的“水钱”及中奖返还的码钱,其余码金全交给被告人王某,由被告人王某再打款给广东的上线。被告人王某从中获得2000元的工资。

2011年9月5日,被告人王某主动到湖南某涟源市公安局伏口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退赃2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经营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如有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码单等书证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销售地下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经营罪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王某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行为积极、主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主动退回赃款,可视为其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被告人王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某、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某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清。)

二、追缴被告人王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某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某。

审判员谢良群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某

书记员喻文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某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某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某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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