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11年7月20日因盗窃被清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2月16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清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清丰县看守所。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丰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高某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8年2月5日凌晨,被告人杨某伙同高某甲、高某乙(已判决)到清丰县X路“响铃公主”装饰店盗窃电脑一部(价值950元),玉器装饰品若干。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高某甲、高某乙、朱某、常某证言,鉴定结论书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2008年2月7日凌晨,被告人杨某伙同高某甲、高某乙(已判决)到清丰县X街集成家居装修店,盗窃电脑一部(价值1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高某甲、高某乙、张某、李某证言,鉴定结论书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另有清丰县X镇派出所情况说明,证明2011年7月20日被告人杨某到清丰县X镇派出所投案并退还赃款95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杨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主动退还部分赃款,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16日起至2012年3月15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某武

审判员韩清蓉

审判员林繁华

二○一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张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杨某 盗窃罪 被告人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0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