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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与被上诉人刘某戊、刘某己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乙,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丙,女。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丁,女。

以上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郭有才,焦作市X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戊,别名刘X,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己,男。

上诉人李某、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与被上诉人刘某戊、刘某己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李某、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不服山阳区人民法院(2011)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及与李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郭有才,被上诉人刘某戊,被上诉人刘某己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涉案房屋是否已经过分家析产,原判对此未查明,属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阳区人民法院(2011)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毛富中

审判员胡某平

代审判员焦红萍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靳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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