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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松岗荷溪广达喷漆喷塑厂与林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02-2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佛中法民四终字第217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佛中法民四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松岗荷溪广达喷漆喷塑厂,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X镇X村。

负责人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建民,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伟雄,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松岗荷溪广达喷漆喷塑厂因与被上诉人林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4)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佛山市南海区松岗荷溪广达喷漆喷塑厂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纠纷得以解决为由,于200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佛山市南海区松岗荷溪广达喷漆喷塑厂以上述理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依法行使处分权,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松岗荷溪广达喷漆喷塑厂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佛山市南海区松岗荷溪广达喷漆喷塑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治艳

代理审判员万晓庚

代理审判员陈庆莉

二00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卢伟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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