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臧X犯滥伐林木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贵港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臧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广西贵港市X区,身份证号码:(略)XXXX,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港北区X村。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贵港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港北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臧X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臧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中旬,被告人臧X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林业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到贵港市X村六仲屯的“小道金岭”,用镰刀砍伐刘X勇种植的杉木幼树1804株,共计毁林面积0.88公倾。经贵港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林木价值人民币658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臧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刘X勇的陈述、证人刘某、刘X廉的证言、港北区林业局现场勘查报告、鉴定结论、伐根调某检尺登记表、调某、证明、现场照片、指认照片、扣押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通知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被告人臧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X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臧X犯滥伐林木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臧X到案后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臧X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29日起至2012年7月2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臧X赔偿被害人刘X勇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六千五百八十五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莫一超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郑志红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林木 港北 滥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0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