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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诉被告庄某、冯某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毛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农民,住(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某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农民,住(略)-X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庄某(又名庄X),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冯某丁,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尚会庆,系河南某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张某诉被告庄某、冯某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我的妻子庄某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09年9月29日将我的宅基地及房屋(三间平房)非法卖给被告冯某丁。我知道后,多次找被告协调要求返还我的宅基地及房屋,被告以各种理由不予返还。二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所以二被告的房地产买卖行为无效。特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二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书”无效,并将本案所涉及的宅基地及房屋退还给原告。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所争议的土地及房屋均无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及房屋所有权证书,原告以宅基地及房屋买卖行为违法为由要求确认无效,因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对争议土地及房屋享有使用权及所有权,在未经有权部门明确权属的情况下,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某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渠秀敏

审判员肖振贞

审判员李永超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于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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