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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莉亚•班纳•亚历山大与北京市X区戴尔培训学校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莉亚•班纳•亚历山大(x),女,X年X月X日出生,住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某伦敦x唐街X号X号公寓(x,x,x,x)。

委托代理人刘某东,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X区戴尔培训学校,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X村X街X号数码大厦A座X层。

法定代表人廖某,校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洲际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X村X街X号A座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廖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X区戴尔培训学校校长,住(略)。

上诉人朱莉亚•班纳•亚历山大(下称朱莉亚•亚历山大)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4日作出的(2007)一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朱莉亚•亚历山大的委托代理人刘某东、原委托代理人周某志,被上诉人北京市X区戴尔培训学校(简称戴尔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廖某、原委托代理人王某云,被上诉人北京洲际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简称洲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廖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新概念英语》(新版)1-4册,署名亚历山大(L.G.x)、何其莘合作编著。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查明如下事实:路易•乔治•亚历山大(下称路易•亚历山大)系《新概念英语》英语部分的著作权人,其于2002年6月17日去世,朱莉亚•亚历山大系其遗孀。根据路易•亚历山大的遗嘱,其著作权归朱莉亚•亚历山大所有。

2007年1月15-16日,朱莉亚•亚历山大的委托代理人在戴尔学校购买了“新概念英语1-4册下载学”网络课程。同年1月25日、29日,1月31日至2月11日,该委托代理人在www.x.com网站及其链接的www.x.com网站下载了“新概念英语1-4册下载学”学习软件,并随机演示部分课程,拷屏打印了部分网页。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勘验查明,戴尔学校课件中老师的讲解方式如下:第1册,单词某课文基本为逐一和逐句朗读、讲解以及页面显示,页面上同时会显示老师扩充讲解的部分内容。第2-4册中仍然会逐一和逐句地朗读和讲解单词某课文,但只有部分单词某课文中的句子在页面上显示,大部分显示的内容是老师延伸讲解的内容。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新概念英语》全四册教材是针对不同英语水平和能力的学习者编写的一套学习用书。从教材署名情况来看,除第4册中课文系引自他人外,其余的英文部分均为路易•亚历山大教授独创。故该套教材作为一个整体应为原创作品,其中英文部分与中文部分可以分割使用,路易•亚历山大教授对英文部分享有著作权。朱莉亚•亚历山大作为其继承人享有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简称著作权法)的保护。

涉案学习课件是以《新概念英语》为教学对象,这决定了其在指定教材时必须明确诸如作者、出版社等相关信息,必然会指明作者身份。而其在进行具体内容的讲述时,由于使用方式的特性,不可能要求其每次都须提及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允许因使用方式的特性而不指明作者身份,本案属于该条款所述情形,故朱莉亚•亚历山大主张侵犯作者署名利益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新概念英语》从整体上是一部原创作品,但并不意味着著作权人对其中的每一部分都享有著作权。如第4册中的课文均系引自他人,著作权人即不能对该册书的每一篇课文本身主张权利。而关于生词某短语部分,朱莉亚•亚历山大显然不能针对单独的单词某张著作权,而其教材中又基本按照生词某课文中出现的顺序进行排列,在选择和编排上也不具有独立于课文之外的独创性,朱莉亚•亚历山大对其不享有著作权。故对朱莉亚•亚历山大与该部分相关的主张不予支持。

著作权法规定的复某权是指以印刷、复某、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从法律列举的上述复某方式来看,复某应是通过某种手段非创造性地再现作品的内容,其表达形式与作品具有重复某。而本案中,因《新概念英语》本身即是用于英语学习的一套教材,故戴尔学校、洲际公司应有权利选择其作为教学对象,开设课堂、招收学员进行讲授,这与著作权人出版发行该作品的目的并不违背,且并不影响著作权人的利益。而语言类教学相对具有其特殊性,“听”和“读”是两种重要的语言能力,在《新概念英语》教材中亦体现出对上述能力进行训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故老师在讲授过程中朗读课文,均是服务于其教学的目的,且并未超出该目的。随朗读出现的页面显示也是其正常的教学手段,除了第1册简单对话外,其并非全部内容显示,而是有选择地对老师认为是重点或难点的单词某句子进行显示,证明其确是为了更好地进行讲授,达到其教学的目的。而进行讲解更是课堂的主要目的和意义所在,与复某原告作品无关。上述行为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某显然不是同一概念,其并非简单地再现《新概念英语》,其目的亦并非向相关公众提供该作品的复某件,而其学员虽然能下载其课件,但仅限于在一定期限内在固定的一台计算机终端上使用,并不能将相关内容另行下载保存,亦即不能通过此途径获得著作权人的作品。通过网络的教学虽然与传统课堂教学有所不同,但本案中戴尔学校的行为仍然是正常的教学行为,其性质并不改变。故戴尔学校、洲际公司并未侵犯朱莉亚•亚历山大对作品享有的复某权。相应地,戴尔学校销售上述网络学习课件并对其学员提供下载学习服务,亦不侵犯发行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戴尔学校的行为既不影响著作权人在现实生活中行使其权利,如许可他人出版发行其作品,亦不影响其在互联网环境下行使权利,其同样可以许可他人对其作品提供在线阅读、下载等服务,其行为并不影响其该部分利益的实现。反之,如果如朱莉亚•亚历山大所主张,戴尔学校进行相关新概念英语教学均需获得其许可,无疑使朱莉亚•亚历山大获得了可以控制哪些主体有资格开设该课程的权力,而这种权力显然并非著作权法所要和能赋予的,且与著作权法保护的目的并不相符合。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但同时亦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以达到促进科学文化发展的目的。故从该角度,朱莉亚•亚历山大的主张亦不应得到支持。

综上所述,朱莉亚•亚历山大关于戴尔学校、洲际公司侵犯其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及第(十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朱莉亚•亚历山大的诉讼请求。

朱莉亚•亚历山大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本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予以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即戴尔学校、洲际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新概念英语》(共四册)作品内容制作名为“新概念英语1-4册下载学”的系列视频学习课件,停止使用上述课件并通过互联网络提供该课件的下载服务,删除并销毁其已制作的上述课件,在新浪网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戴尔学校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8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060元,洲际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主要理由为:一、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使用《新概念英语》作品内容制作涉案网络课件并销售等行为,属于“正常的教学行为”,显系对事实性质的错误认定。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改判。1、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在本案中对《新概念英语》作品内容的使用行为合法毫无法律依据;2、一审判决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凭空创设“教材”作品类型并特别规定其使用方式是错误的;3、一审判决在认定涉案网络课件中再现了《新概念英语》作品全部内容这一事实的基础上,却认为该再现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律意义上的复某行为,并未侵犯上诉人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是错误的;4、一审判决虽然认定《新概念英语》全四册的原创性质,却又认定上诉人不能对《新概念英语》第四册中的课文内容主张权利,于法无据,于理不合。三、一审判决对《新概念英语》作品作者之署名利益问题,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均存在严重错误,应予纠正。

戴尔学校、洲际公司服从一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

《新概念英语》(新版)1-4册由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朗文出版亚洲有限公司联合出版,1997年10月第1版,2007年8月第70次印刷,署名亚历山大(L.G.x)、何其莘合作编著。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查明如下事实:《新概念英语》由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与朗文出版亚洲有限公司于1997年10月联合出版,路易•乔治•亚历山大系《新概念英语》英语部分的著作权人,其于2002年6月17日去世,朱莉亚•亚历山大系其遗孀。根据路易•乔治•亚历山大的遗嘱,其著作权归朱莉亚•亚历山大所有。

《新概念英语》为一套教材,第1册和第2册既有学生用书,又有教师用书,第3册和第4册为师生同用,本案中朱莉亚•亚历山大主张权利的是学生用书。每册书前面均有“致教师和学生”、“关于本教材的说明”、“本教材使用说明”的内容,对该教材的使用方法、基本目的等进行了介绍。

《新概念英语》教材中第1册144课,第2册96课,第3册60课,第4册48课。各册安排的内容不尽相同,但基本上每一课均有课文和课文注释(第1册中复某课为练习课,除外)、生词某短语等内容,朱莉亚•亚历山大认为第1-3册中课文均为作者原创,第4册中课文均系引用他人文章或片断,课文后标注了来源。生词某短语部分把课文中新的单词某短语基本按在课文中出现的顺序进行了排列。第1册中复某课中有书面练习题,第2-4册则按其教学目的设计了如摘要写作、词某、关键句型、难点及多项选择题等练习内容。

2007年1月15-16日,朱莉亚•亚历山大的委托代理人在北京市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在戴尔学校购买了“新概念英语1-4册下载学”网络课程,费用为人民币1060元,戴尔学校出具了发票。因上述课程只能固定到一台电脑上进行学习,不能进行复某或者在其他电脑上操作,朱莉亚•亚历山大的代理人特提供了一台笔记本电脑以供使用。2007年1月25日、29日,1月31日至2月11日,朱莉亚•亚历山大的代理人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利用该台电脑在www.x.com网站及其链接的www.x.com网站下载了“新概念英语1-4册下载学”学习软件,并随机演示部分课程,拷屏打印了部分网页。

北京市公证处出具(2007)京证内字第X号公证书证明上述事实,并将购买发票及所打印网页复某件装订入该公证书及其四个分册,所使用的笔记本电脑由公证处进行密封后交由朱莉亚•亚历山大的代理人保管。朱莉亚•亚历山大为该公证支付公证费人民币4000元。

2007年7月23、24日,因上述课件的授权使用期限只有半年,超过后不能使用,朱莉亚•亚历山大的代理人与戴尔学校联系,戴尔学校同意为其提供新的用户名和口令由其重新申请认证。北京市公证处公证员对上述过程作出《工作记录》以佐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本案审理期间,对上述封存的笔记本电脑进行了勘验,戴尔学校课件中老师的讲解方式如下:第1册,单词某课文基本为逐一和逐句朗读、讲解以及页面显示,页面上同时会显示老师扩充讲解的部分内容。第2-4册中仍然会逐一和逐句地朗读和讲解单词某课文,但只有部分单词某课文中的句子在页面上显示,大部分显示的内容是老师延伸讲解的内容。

本案审理中,朱莉亚•亚历山大认为洲际公司系戴尔学校的举办者和相关网站的经营者。对此,戴尔学校、洲际公司均未提出异议。

以上事实,有《新概念英语》(新版)第1-4册教材、(2006)一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2007)京证内字第X号公证书及其封存之笔记本电脑、谈话笔录、勘验笔录以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上诉人朱莉亚•亚历山大所属的英国与中国同属于《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成员国,故朱莉亚•亚历山大对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应受中国著作权法保护,其认为著作权在中国受到侵犯时,有权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涉案《新概念英语》全四册教材是一套以学习英语为目的的教材,其内容主要包括课文、生词某短语、课文释义、练习等内容。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该教材应当属于文字作品。该作品第1、2、3册中的英文部分,除单词某短语部分外,均由路易•亚历山大所独立创作,路易•亚历山大作为作者享有著作权;第4册中的课文虽系引自他人作品,但其余部分除单词某短语部分外,亦均由路易•亚历山大所独立创作,其著作权也由路易•亚历山大所享有;且因第4册课文的选择和编排具有独创性,已经构成汇编作品,该汇编作品著作权亦应由路易•亚历山大享有。路易•亚历山大死亡后,朱莉亚•亚历山大作为路易•亚历山大的继承人,其依法享有对涉案作品著作权之财产权,亦有权对涉案作品著作权之人身权进行保护。

本案中,朱莉亚•亚历山大指控戴尔学校、洲际公司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内容制作网络学习课件,并通过互联网提供上述课件的网络下载服务的行为,侵犯了其依法享有的复某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戴尔学校提供了名称为“新概念1-4册下载学”的网络课程,报名该课程的用户可以在戴尔学校指定的网站下载该课程的学习课件,通过视频的方式进行《新概念英语》的学习。课件中,授课老师讲解的方式可以分为三种:一是对每篇课文进行朗读,页面显示全部或部分课文中的句子;二是对单词某短语进行讲解,页面显示全部或部分单词某短语;三是页面显示老师扩充讲解的部分内容。对于第一种情况,老师对课文的朗读以及在页面上对作品内容的显示,是对涉案作品在网络上进行的公开传播,该传播行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公众可以通过互联网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已经构成对朱莉亚•亚历山大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对于第二种情况,是对单词某短语的显示和讲解,因这些单词某短语并非作品,且其选择、排序也不具有独立于作品的独创性,故对朱莉亚•亚历山大相关主张不予支持。关于第三种情况,是老师对作品的扩充讲解,并非是对涉案作品的使用,显然不能构成对朱莉亚•亚历山大著作权的侵犯。

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复某权是指以印刷、复某、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本案中,戴尔学校、洲际公司是在将涉案作品进行数字化复某后,再通过互联网提供课件下载服务。该复某行为未经朱莉亚•亚历山大许可,已经构成对朱莉亚•亚历山大享有的复某权的侵犯。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某件的权利,朱莉亚•亚历山大并未证明戴尔学校、洲际公司实施了侵犯发行权的行为,故对朱莉亚•亚历山大关于侵犯发行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本案审理中,戴尔学校、洲际公司主张使用涉案作品属于合理使用,但其并未明确相关的法律依据。诚然,《新概念英语》是为学习英语而创作的教材,但创作的目的以及作为教材本身的性质并不能成为他人可以违反法律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而进行复某和向公众传播的依据。判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一般参考以下标准,即是否基于商业目的而使用、所使用作品的性质、使用的数量和比例、使用行为对作品的潜在市场价值是否有较大的不利影响。本案中,戴尔学校作为营利性教学机构使用《新概念英语》的行为,显然不属于非商业使用;戴尔学校对《新概念英语》绝大部分英文内容进行了使用,而非少量使用;学员通过涉案网络教学中的朗读和显示,完全可以不再购买《新概念英语》而进行学习,这对《新概念英语》潜在的市场价值也具有较大的不利影响。因此,戴尔学校、洲际公司关于使用涉案作品系合理使用的抗辩理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一审法院的相关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是作者享有的一项重要人身权。除非另有约定或者因使用方式的特性而无法指明作者的,应当为作者署名。本案中,在涉案课件内容中、网页页面宣传介绍以及销售课件过程中,戴尔学校均未指明《新概念英语》的作者,因此,已构成对路易•亚历山大署名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审法院相关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因戴尔学校系独立的民事主体,涉案课件系其制作并提供互联网下载服务,因此,戴尔学校应对该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朱莉亚•亚历山大主张洲际公司作为戴尔学校的开办者和涉案网站的开办者、经营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鉴于朱莉亚•亚历山大并未举证证明戴尔学校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以及戴尔学校的违法所得,故本院根据戴尔学校侵权的主观过错、后果,朱莉亚•亚历山大主张的侵权行为以及获得本院支持部分的比例,并参考涉案出版物价格、购买课件费用等因素,综合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戴尔学校虽已构成对路易•亚历山大署名权的侵犯,但因路易•亚历山大已经去世,判决赔礼道歉的对象已不存在,故本院对朱莉亚•亚历山大关于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再支持。同时,基于戴尔学校侵权给朱莉亚•亚历山大造成的影响,戴尔学校应承担公开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消除影响的具体方式根据侵权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持续时间及范围等综合确定。此外,朱莉亚•亚历山大关于删除、销毁涉案网络课件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朱莉亚•亚历山大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2001年10月27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十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北京市X区戴尔培训学校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

三、北京市X区戴尔培训学校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朱莉亚•班纳•亚历山大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十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五千零六十元;

四、北京市X区戴尔培训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www.x.com首页连续48小时就本案事实发表消除影响的声明(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刊登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北京市X区戴尔培训学校承担);

五、驳回朱莉亚•班纳•亚历山大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北京市X区戴尔培训学校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万一千八百五十一元,由朱莉亚•班纳•亚历山大负担人民币一千八百五十一元(已交纳),由北京市X区戴尔培训学校负担人民币一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万一千八百五十一元,由朱莉亚•班纳•亚历山大负担人民币一千八百五十一元(已交纳),由北京市X区戴尔培训学校负担人民币一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雪松

审判员李燕蓉

代理审判员张冬梅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毕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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