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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某某与肖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3-09-2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696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洪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莫爵扬,广东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金春,广东粤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洪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3)顺法民二初字第(略)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洪某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东省佛山市和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规定,本案属于涉外民商事案件,应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因此本案应移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一审审理。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东省佛山市和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3)顺法民二初字第(略)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黄学军

代理审判员罗睿

代理审判员奉慕明

二○○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志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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