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闫某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延津县法院

公诉机关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闫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1年10月26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1年11月9日经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依法逮捕。现某于延津县看守所。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延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延津县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于2012年1月18日建议延期审理,2012年2月17日建议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闫某自愿认罪,在征得延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闫某的同意后,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武成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某到庭参加诉讼。现某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1年10月10日17时许,在延津县迎宾大道与308省道交叉口,被告人闫某驾驶豫x号货车由东向西行驶时,与由北向南某驶王XX驾驶的豫x号轻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王XX死亡,刘XX、王一X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延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研究认定,被告人闫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闫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州等人证言;延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延公交认字(2011)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新乡新延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新延司鉴所(2011)第X号;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延价认车字(2011)X号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某勘查笔录、现某、现某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闫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26日起至2013年4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许英杰

审判员裴跃华

审判员贾海荣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俊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交通 肇事 被告人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8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