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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乙、王某、张某某聚众斗殴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乙,曾用名胡X,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2月22日,以商睢检刑诉[20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乙、王某、张某某聚众斗殴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乙、王某、张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胡某乙纠集数人与张某X、被告人王某、张某某等人在睢阳区上海都市花园北门口,因争夺上海都市花园工地杂活,持械聚众斗殴。在厮打过程中,张某X被胡某乙纠集的人砍成轻伤。

2011年11月9日,被告人王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胡某乙、王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张某X、宋某等人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其它有关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乙、王某、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乙和被告人王某、张某某及张某X、宋某等均在睢阳区上海都市花园工地干杂活。2011年10月27日,双方为争夺一工程造价1万余元的下水道工程,被告人胡某乙纠集数人,被告人王某等亦纠集数人、被告人张某某并准备了木棍,于同日19时许,在上海都市花园工地北门外发生械斗。在双方厮打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张某某一方的张某X被胡某乙纠集的人砍成轻伤。

2011年11月9日,被告人王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胡某乙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证实:2011年10月X号下午4点钟左右,魏XX说张X和被告人王某一伙人阻止其工人干活。被告人胡某乙就向魏XX要了张X的电话,并在电话中发生了口角。到5点多钟下班的时候,王某开车过来说了两句硬话就走了。吃晚饭时,张X打电话让胡某乙到工地北门。到工地北门外的路口时,胡某乙看见张X、王某还有二十多口人在那站着,就给付XX打电话说有人找事,让付过来。付XX带六七个人过来后,胡某乙就自己到对面工地北门见了张X和王某,双方为下水道的事再次发生口角,然后张X的人就围过来了,胡某乙当时在气头上就朝张X身上推了一把,张X也朝胡某乙身上推了几下。张X的人就从车里抱出几捆白腊杆子,他们一人从里边拿了一根,张X打胡某乙,胡某乙躲开了。路北边付XX带着的人看到后跑过来帮忙。胡某乙看见付XX带着的有一个人拿着刀过来了,就从张X手里把白腊杆子夺过来,朝张X身上打,张X就往北跑,胡某乙又追着王某打,王某就往南某路上跑了。看张X和王某的人都跑了,胡某乙的人就到南某路上拦出租车准备走,当时听付XX带着的一个人说:“张X被我打歪了在西边的草丛里,我朝他腚上砍了两刀。”

2、被告人王某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证实:其和张X、宋某、被告人张某某几个人准备承包上海都市花园下水道改造工程,当时是张X和上海都市花园保卫处处长魏XX谈的价钱,魏XX说是给13000元,张X要17000元,没谈拢。10月27日下午3点多,其和张X、张某某三个去工地,发现那个下水道工程正在干着,就让施工工人停工,一会魏XX过来了,魏XX和张X他们两个就吵了几句。下午4点多的时候,王某到上海都市花园工程指挥部找魏XX劝解。期间,被告人胡X问魏XX要张某的电话,之后到旁边给张X打电话去了,说的啥不知道。一会张X给王某打来电话说胡X给他打电话了,王某电话开的是免提,魏XX听见张X在电话里说的话以后,就说:“亮还恁大劲,找人碰里还。”王某出去之后给张某某打电话说:“魏XX这边叫人了,说不定打张X类。”后到了原化肥厂北门,在那没看见胡X的人,张X说喊几个人来助助威,随后,王某就喊了魏XX、崔X,魏XX喊了七、八个人,崔X喊了一个人,准备震震,嘿唬嘿唬他们。在那站着说了有半个多小时话,上海都市花园副总杨某过来了,说:“别那么多事了,好好的干活就行了。”王某就给其他人说:“既然杨某过来了,我们就都回去吧。”话刚说完,胡X就带着20多口子人从对面路上过来了,过来后胡X走到张X面前两人就吵了起来,胡X和张X就互相撕衣服,张X手里拿了一个白腊杆子,往胡X身上打了几棍,胡X把棍夺过去了,接着胡X喊了一句“拿刀”接着就打了起来,因为胡X带着去的人都拿着棍,这边的人就被赶跑了。

王某并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啤酒厂家属院门口的五金商店买了一捆白腊杆子。

3、张某某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和张X、宋某、被告人王某一起合伙在上海都市花园接工程一年多了。2011年10月27日下午,张某某、张X和被告人王某到上海都市X区工地,张X看到有几个人在干下水道的活,就让他们停下来,找他们的负责人,一会魏XX来了,就让工人继续干,张X不让干,因为这他们俩吵了几句。在化肥厂南某,张X还气王某、张某某俩当时没有帮他说话就自己走了。回家一个小时后,王某打电话说:“人家来几个人打张X哩。”王某开车拉着张某某找张X,在路上张某某问咋回事,王某说化肥厂北大门那边有几个人准备打张X。在三合化工门口张X过来了,张某某问张X咋回事,张X说胡X打电话约他见面。然后四人就到了南某路商丘石化加油站东边化肥厂北大门,在那等人的时候,王某打电话叫了七、八个年轻人过来,这期间商电铝负责供工地的刘某给张X打电话问他在哪,张X说在家,正说着,王某把电话夺过去了,说了几句就挂了。然后王某说刘某一会就过来。这时候负责场地的杨X过来了,张某某和张X、王某、宋某就过去跟他说话,杨某也是劝王某,正说话时,胡X领着五、六个年轻人,手里都掂着家伙从南某路北边过来了,他们一过来就问张X为啥停他的工,张X顶了一句,张X和胡X就互相用手抓住对方的领子,接着胡X来的那几个人就用手里的家伙朝张X身上打,这时从路北又跑过来一群年轻人。

胡X的人有二、三个人手里拿着刀。这边张某某在啤酒厂家属院大门北边五金商店买了十根木棍,八块钱一根,是铁锨把子。

4、证人宋某证言证实:2011年10月27日晚6点左右,王某打电话让赶紧到南某路张某某的门面房处见面,当时张X和王某还有张某某一起过来的,就问他们咋回事,张某说下午在工地上和魏XX抬杠了,魏XX打电话叫胡X过来了,胡X打电话约张X出来见面。然后王某还说他下午在工地见胡X了,跟胡X一路的人还掂着刀。当时不知道谁说了句:拿点东西防身。然后张某某就带着到一家卖五金的小店,就借了一捆做铁锨把用的白腊杆子,他又不知道从哪借了一辆电动三轮车,拉着白腊杆子到了化肥厂北门。在路上王某说胡X那边有那么多人,而且还有刀,咱们也叫人吧。然后王某就打电话叫来了四五个人。到化肥厂北门后张X接到鑫科置业的老总刘XX的电话,刘XX问张X在哪,张X说在家,王某把电话要走了,他咋和刘XX说的记不清楚了。一会鑫科置业的副总杨某来了,劝不要和对方操架。这期间刘XX给常X打了个电话,也是劝别打架,就在准备叫人走的时候,胡X带着人从路北过来了。来了以后就和张X吵了起来,他俩互相抓着对方的领子,然后胡X就动手打了张某,然后王某就喊了一句拿棍去,但是胡X带来的人还拿着刀,常X看他们人多就往东跑了。

6、证人张某X证言证实:2011年10月27日下午4点,其和被告人张某某、王某在上海都市花园土地上因为修下水道零活的事和魏XX发生了口角。到晚上6点左右被告人胡某乙打来了电话,过一会王某打电话说:“你注意一点,我在化肥厂北门看见胡X了,他拿着刀呢。可能打你的事。”其就王某和张某某去了化肥厂北门,在那王某又叫过来四五个人。过一会上海都市花园的经理刘XX打电话说:“咋回事,都是在一起干活的,这个事情你好好的给魏XX说说就行了,没有多大的事。”一会工地上的杨某来了,王某就让人走了,就剩下张X和王某、张某某、宋某,接着胡XX就带着十几个人来了,手里拿着刀和棍。张X后背被人砍了几刀。

6、证人杨某证言证实:打架是因为鑫科置业开发的上海都市花园工地上的挖下水道零活的事,一开始是和张X谈的,张X要价17000元,公司根据成本估价最高10000元,没给他干。结果昨天晚上6点40分左右,工地办公室韩XX打电话说张X、被告人王某带着人到工地的北门闹事。其就赶紧去了工地,在路上,碰见了王某,俩人边走边说,到了化肥厂北门外三四十米的路口处,碰见了张X、宋某、被告人张某某还有另外他们叫的二三十口子年轻人,杨某说:“本身都是干活的,你们又都是原化肥厂的子弟,这工地上的活也都是也紧着你们干的,你们这是想干啥。”并说:“你这次干不了,那以后还有活,可以再干,赶紧让你的人走吧,”正说着呢,从南某路上过来了有七八个人,张X就跟过来的人一个人对上话了,说着说着张X和那个男的就撕了几下,接着张X喊了一声“赶快”,张X带的人就都向南某了,过了有一分钟,张X、王某、宋某、张某某和那二三十个人就又出来了,当时张X双手都拿着棍,还有人抱了一捆木棍放在了旁边的草地上,张X叫的人都纷纷过去拿棍,接着张X的这边带的人说打不,就过去开始打了,对方当时还没有拿东西呢,结果一打起来就乱了,他们打的有三分钟左右。

6、证人赵XX(鑫科公司工程管理部长)证言证实:听说打架的事了。张X和被告人王某都是原化肥厂的职工子弟,原化肥厂的拆迁属于商电铝业,他们是跟商电铝业签订的拆除、清运的合同,因为都是在一个施工现场,工地上的一些零活他们就接。张X和王某他们给工地拉桩活出现断桩现象。

7、证人刘XX(鑫科公司合同预算部长)证言证实:听说他们打架了。打架是因为下水道施工的事。这一开始也是先问的张X和被告人王某,他们报价17000元,刘XX给价12000元,后勤部魏部长增加到13000元,最后他们不干,魏部长就找别人干了。张X和王某都是原化肥厂的员工,为了照顾关系跟原化肥厂的员工搞好关系,为了避免纠纷,一些零活就都让他们干了。以前他们在管桩搬运时,不服从管理,造成管桩断了。

8、证人刘XX(鑫科公司副总)证言证实:2011年10月27日晚六点多,韩XX打电话说,被告人王某和张X一班人在工地北门,看样要打架。其就给张X打电话,问他在哪,他说在家。后电话给王某了,刘XX就劝他们把人撤了。挂过电话又到原化肥厂北门,看见张X趴在旁边的小竹林的地方,救护车把张X拉走了。

张X和王某的父辈都是原化肥厂的职工,他们也在那呆的时间长了,有些零活让他们干是因为避免跟化肥厂的人发生摩擦。

9、证人董X(上海都市花园工地后勤部副部长)证言证实:2011年10月27日晚7点多,关X打电话说工地外边有人要打架,双方很多人拿着刀和棍。

10、证人魏XX(鑫科公司后勤部部长)证言证实:工地上需要挖下水道埋管子,合同预算部就问张X和被告人王某干不干,他们说干,后来他们报价17000元,合同预算部给13000元,他们没有同意就没有干。后来董X说他把这个活介绍给胡X了,价钱是10000元。2011年10月27日下午4点多时,被告人王某和张X让工人停了工,施工队的人给董X打电话,董X不在其自己就去了。过去后和张X发生了口角。魏XX走到工地的北门,过的有40分钟胡X就过来问:“谁叫停的工,咋回事。还要打我的工人。”并说:“你把张X的电话给我。”胡X就给张X打电话,当时王某也在工地北门,胡X跟张X没有说几句就把电话挂了。到下午5点多,我和胡X、董X一起到工地北门,这时王某过来对胡X说:“哥,不要冲动,这是法治社会。”说完就走了。大概晚上6点30分左右,王某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哪,并说:“三军哥,你叫胡X过来看看今天晚上我能死到他手里不。”说完就挂了。大概晚上11点左右,关X说张X和王某带着20多个人在工地北门打架了。

11、证人张某X证言证实:2011年10月27日晚上6点许,看见有人骑着电动三轮车拉着一捆铁锨把,停到小区门口,然后就往北走了。过了一会看到那个人又过来了,把车推着往北走了,过一会北边就打起来,拿着白腊杆子,打了几分钟,然后急救车就来了。

12、张某X法医学人体操作程度鉴定书:体表创口累计长度构成轻伤;右上臂中段背内侧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

13、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及现场方位平面示意图。

14、张某X与蔡XX协议书:赔偿张某X医疗费2万元,双方互为谅解。

15、破案报告及情况说明:被告人胡某乙于2011年11月3日15时许被抓获;被告人张某某于2011年11月5日经传唤到案;被告人王某于2011年11月9日投案。

16、商丘市X区人民法院(2008)商梁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及商丘市看守所开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胡某乙2009年4月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于2010年1月12日刑满释放。

17、张某X、被告人王某对被告人胡某乙辨认笔录。

18、被告人胡某乙、王某、张某某人口基本信息。

19、新城办事处天河社区证明:被告人王某案发前表现较好。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示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对与本案事实有关联的,可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乙、王某、张某某等人,为争夺一建筑工地的零活,纠集多人持械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胡某乙,刑罚执行完毕不足五年,又故意犯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乙、张某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张某某能够悔罪,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4日起至2015年5月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张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某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萍

审判员余萍

审判员朱国强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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