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邓某就与被告田某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石门县人民法院

原告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谭本东,石门县宝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城镇X镇。

案由:种植回收合同纠纷。

2012年1月8日,原告邓某就与被告田某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诉称:2007年,被告田某在石门县X村定点制棉花种,并承诺进行种植回收。同年10月,被告田某回收原告所制的棉花种后,尚欠原告货款396元,后约定于2009年3月10日以前还清,可被告至今仍分文未还。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迅速向原告支付上述货款,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田某辩称:原告所诉属实,但是本人目前欠账较多,马上还清所有农户的欠款确有困难,请求约期偿还。

经审查:2007年,被告田某在石门县X村定点制棉花种,并承诺进行种植回收。同年10月,被告回收原告所制的棉花种后,尚欠原告货款396元,后经该村村干部调解,被告于2009年1月20日与原告达成还款协议,约定同年3月10日以前还清。后因到期后被告仍分文未偿,原告于是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田某欠原告邓某的棉种收购款396元,定于2012年3月28日以前全部还清;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田某负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喻自力

人民陪审员丁四喜

人民陪审员张涛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丁瑶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7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