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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成某甲与被告周某某等物权确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成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万广云,湖南法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农民,住(略),系原告之母。

被告成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退休工人,住(略),系原告之父。

被告成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湖南铁合金厂工人,住(略),系原告之兄。

委托代理人费勿平,湖南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物权确认纠纷。

原告成某甲诉称:2000年,原、被告拆除老屋,在原有老屋的宅基地上共同建了一栋四层楼的楼房,在建房时原告承担了一半的建房费用,现请求法院确认该栋楼房靠北边的二分之一归原告所有。

被告周某某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

被告成某乙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

被告成某丙辩称:在2000年家庭建房时,被告也承担了部份的建房费用,请求法院做出公正的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告成某甲和被告周某某系(略)村民。2000年,原、被告利用原告成某甲和被告周某某系农村户口有宅基地建房的条件,共同出资拆除老房建设新房。2000年年底新房建成,房屋共四层,第一层建有四个门面,第二层至第四层分两边每层各建有两室两厅的住房一套,中间建有共同使用的梯级。房屋建好后,原、被告只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2009年,原、被告因房屋产权问题发生争议,多次协商处理未果。原告遂于2009年11月16日诉至本院,请求本院确认本市X路X村X路X号房屋北边的二分之一归原告成某甲所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某下调解协议:

一、原、被告共同建设的位于湘乡市X路办事处梅坪村X路X号楼房(楼房朝向:座西朝东)南边的一半(房屋三套及南边门面两个)归被告成某丙所有,该栋楼房北边的一半(房屋三套及北边门面两个)归原告成某甲所有,中间梯级原、被告公共使用。被告周某某、成某乙应享有的楼房部分自愿赠予给原告成某甲和被告成某丙;

二、被告周某某、成某乙自愿于2010年2月13日前搬至该栋楼房属原告成某甲所有的北边居住,替原告管理房产;

三、该栋楼房房前沿梯级中心线南边的空坪隙地归被告成某丙管理和使用,北边的空坪隙地归原告成某甲管理和使用,在互不影响相邻通行权的前提下不得相互占用;

四、原告成某甲与被告成某丙、被告周某某、被告成某乙自愿于2010年1月4日前将各自在手的证件交付,相互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证。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成某甲自愿负担。

以上协议,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长谢兵辉

审判员王许强

代理审判员肖某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沈晓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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