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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青岛疗养院与新世界(青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合作建房、借款纠纷案

时间:2002-08-1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民一终字第5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1)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国科学院青岛疗养院。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万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钱卫清,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塞军,北京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新世界(青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漆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弘康达、池某某,北京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科学院青岛疗养院为与被上诉人新世界(青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合作建房、借款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冯小光

审判员孙延平

审判员吴晓芳

二00二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胡晓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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