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林某甲诉林某乙因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法院

原告林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林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林某甲与被告林某乙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德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2月25日办婚姻登记,X年X月X日生育男孩林某鹏。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被告2009年4月间离家出走,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请求判决:1、准某、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林某鹏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每个月承担500元;3、共同债务90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4500元。

被告没某。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2月25日办婚姻登记,X年X月X日生育男孩林某鹏。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被告从2010年农历正月初五离家外出,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在庭审中,原告提供证人林某玉(被告母亲)证实被告从2010年农历正月初五离家出走,双方分居生活的事实;原告在庭审中陈述最后意见时,表示愿意承担儿子林某鹏的抚养费,共同债务9000元由其自行偿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身某、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及证人林某玉的证词予以证实。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经本院与原件核对无误,符合证据特征,故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系合法婚姻,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被告从2010年农历正月初五离家外出,双方分居生活至今,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提供证人林某玉的证词,证明被告从2010年农历正月初五外出,原、被告分居时间已满两年。因证人系被告亲人,其证言可以采信,足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抚养承担儿子林某鹏的抚养费和共同债务9000元,没某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某。被告林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既不答辩,也不提出反驳意见,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某告林某甲与被告林某乙离婚;

二、婚生男孩林某鹏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

三、共同债务人民币9000元由原告负责偿还。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一百二十三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德海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林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林某 民初字 离婚 纠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3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