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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诉被告某土储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XX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x,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潘X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x。

被告XXX土地整治储备中心,住所地x,组织机构代码x。

法定代表人x,主某。

委托代理人x,x。

原告陈XXX与被告XXX土地整治储备中心(以下简称“x”)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某独任审判,于2012年3月6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委托代理人x及被告x委托代理人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诉称:原、被告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约定被告x对原告x所有的房屋进行拆迁,将亲和佳苑6-9-X号房屋作为原告的安置用房,并给予每月850元的过渡费。原告x依约搬迁后,被告x于2010年10月通知原告到安置房现场验房接房。原告x在验房时发现被告x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对安置房添附了多处质量低劣、明显破损、影响房屋正常使用和美观的装修设施,导致原告面临重新装修或被迫修缮,增加自身经济负担且降低房屋使用价值的两难境地。为此,原告x拒绝接房,并要求被告x对房屋进行重做改良。但被告x至今未对房屋做任何整改,造成原告x不得不继续在外租房居住。现诉请法院:1、判令被告x限期拆除李家沱亲和佳苑6-9-X号房屋所有装修附属设施,承担在拆除过程中对原告x造成的所有损失;2、判令被告x赔偿原告x被迫延长在外租房居住所产生的费用1万元。

被告x辩称:被告x已按拆迁安置协议约定,按期通知原告x接收质量合格的安置房,被告并无违约行为。原告x因自己不按期接房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己承担。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12日,原、被告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产权调换安置)(以下简称“安置协议”)约定:对原告x所有位于巴南某X村X号附X号房屋进行拆迁;因原告x自愿选择产权调换安置,被告x按产权调换的原则,将原告的住宅房屋安置在亲和佳苑CX栋X楼X号(以下简称“9-X号房屋”)(延缓安置);原告x应在2009年5月18日前搬迁完毕;原告x安置房延缓安置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在延缓安置期内,被告x按每户每月850元标准,每3月计发一次延缓安置补助费至交房次月停发;因被告x原因超期未能回迁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原标准的100%加付计发。原告x依约搬迁后在外租房居住。2010年10月18日,9-X号房屋所在楼栋经竣工验收,获得建竣备字[巴南2010]X号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以下简称“验收备案登记证”)。同年10月22日,李家沱片区危旧房改造拆迁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原告x于当月27日到亲和佳苑安置地点接收合同约定安置房,并声明逾期不接房的,当年11月停发过渡费。原告x在验房时,以安置房进行了大量质量低劣、不具实用性、有明显缺陷的装修,会增加其经济负担、造成房屋价值损失为由,拒绝接房并要求被告x进行整改。后原告x以被告x未按其要求对9-X号房屋进行整改为由,诉至本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安置协议、接房通知,被告提供的安置协议、备案登记证以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为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x与被告x之间签订的安置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原、被告在安置协议中对回迁安置房的装修状态并无特别约定,原告x并无证据证实此房应为清水房而非装修房,其对9-X号房屋装修质量好坏的单方认定不能成为其拒绝接房的条件。9-X号房屋所在楼栋获得验收备案登记证即证明该房屋已符合法定交房条件,被告x通知原告x接房的时间距离原告搬迁时间未超过24个月,亦符合约定交房条件,故被告x已全面履行其应尽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以及第二款“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某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原告x所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x具有违反拆迁协议约定义务的行为,亦不足以证明其所主某损失的合理性,故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XXX对被告XXX土地整治储备中心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陈X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胡某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韩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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