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X路X-X号楼捷泰广场X楼。
法定代表人:赖某某,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某某,该分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郭晓强,该分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男,1955男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圣贤里X号。
委托代理人:江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圣贤里X号。
案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上诉人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04)越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同意于签收调解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黄某某支付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作为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对黄某某住院就诊的慰问金。
二、双方共同确认:在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支付了第一条所述的慰问金后,双方原P(略)号《友邦综合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中《友邦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友邦附加手术费补偿医疗保险》、《友邦附加每日住院给付收入保障保险》、《友邦附加每日重病监护给付收入保障保险》四份附加合同自始解除,双方不因其存在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及其他未决事宜,黄某某也无权对以上附加合同再以任何理由向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进行投诉或索赔。
一审诉讼费210元,由黄某某负担;二审诉讼费210元,由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于2004年12月7日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思红
代理审判员陈剑平
代理审判员刘浚
二OO四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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