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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嘉华银行有限公司与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2-05-2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民四终字第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民四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信嘉华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德辅道中X号。

法定代表人:卢某某,该公司执行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李某平,该公司法律部副处长。

委托代理人:张士忠,北京市大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X路二段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洁,四川成都世纪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信嘉华银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华银行)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川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陈纪忠、任雪峰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川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代理审判员陈纪忠

代理审判员任雪峰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杨弘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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