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民四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信嘉华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德辅道中X号。
法定代表人:卢某某,该公司执行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李某平,该公司法律部副处长。
委托代理人:张士忠,北京市大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X路二段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洁,四川成都世纪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信嘉华银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华银行)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川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陈纪忠、任雪峰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川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代理审判员陈纪忠
代理审判员任雪峰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杨弘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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