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龙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桃源县人民法院

原告龙xx,男,现年32岁。

委托代理人杜xx,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蔡xx,女,现年29岁。

原告龙xx因与被告蔡xx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即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杜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蔡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龙xx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4年1月14日在桃源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龙xx。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且婚后双方在外打工,聚少离多,导致夫妻感情淡化。2008年9月,双方因家庭矛盾发生争吵,分居生活至今。2009年1月,双方共同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现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教育,被告承担部分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龙xx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结婚证1份,欲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

2、证人饶xx、饶xx、王xx、刘xx、龙xx、廖xx、何xx的调查笔录各1份,欲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基础差、婚后夫妻感情不和、自2008年9月开始分居生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情况;

3、郝坪乡X村委会证明1份,欲证明被告蔡xx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的情况;

4、原、被告离婚协议书1份,欲证明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双方感情破裂并对小孩的抚养教育作出了安排的情况;

5、热市X村委会证明1份,欲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达3年之久的事实及小孩一直由原告抚养教育的情况。

被告蔡xx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其来源、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庭审中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以上确认证据和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于2004年1月14日在桃源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龙xx,现随原告母亲生活。由于夫妻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且被告对家庭不尽义务,自2008年9月起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导致夫妻关系不和。之后,双方又于2009年1月自愿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同时查明:原告有嫁妆棉被6床、木背椅10把;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本院认为:虽然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而结婚,但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且被告对家庭不尽义务,影响了夫妻感情。特别是自2008年9月起,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又于2009年1月双方自愿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可见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子龙xx,现在原告处居住生活,且原告愿意抚养,故婚生子由原告抚养教育为宜,被告依法应承担小孩部分抚养费。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龙xx与被告蔡xx离婚;

二、婚生子龙xx由原告龙xx抚养,被告蔡xx从2012年1月起每月给付小孩抚养费200元至小孩年满18周岁或独立生活时止;

三、被告蔡xx嫁妆(棉被6床、木背椅10把)归被告蔡xx所有,由被告蔡xx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自行取回。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龙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彭志红

审判员胡岳柏

人民陪审员胡建华

二O一二年一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雷妮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5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