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与水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水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张某诉被告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晓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我们2008年10月结婚,婚后双方没有共同语言,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经常动手打我,有家庭暴力,2012年正月初六我回娘家居住,导致感情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水某辩称:我打她是因为她跟着别的男的就走了,打人是我不对,我保证不再打了,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相识,2009年1月7日登记结婚,同年7月11日生一女孩水某悦;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原告与他人外出,回家后双方因此发生打架,致夫妻关系不睦;2012年1月28日双方再次发生矛盾后原告返居娘家居住,并于同年3月1日状诉到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庭审陈述及2012年2月20日婚姻登记证明一份在卷佐证,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平等、和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且已生育有一女,双方应当珍惜已建立的婚姻关系;其双方在共同生活中虽因琐事发生过争吵和某架,但究其原因,是因为双方缺乏应有的沟通和某流,及相互间信任和某重,而且对生活中存在的矛盾和某题均不能正确对待和某理所致;审理中,被告承认自己的错误和某足,并表示愿意改正自己的不足,原告应当给被告一次改正的机会,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如能摒弃前嫌、增加夫妻间的沟通和某流,对生活中存在的矛盾和某题能正确对待和某理,仍不失为一个和某幸福的家庭。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某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晓云

二0一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高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张某 民初字 离婚 纠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2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