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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湘法民一初字第313号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旷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国强,湘乡市月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农历11月经人介绍相识,1993年3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旷某。婚后,因被告经常为琐事与被告发生争吵。2005年被告曾向湘乡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调解和好撤诉。2008年6月9日,原告不慎驾驶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依法赔偿20余万元,负债累累。从此,被告抛弃家庭,外出不归。2009年9月被告再次向法院起诉与原告离婚,被告的起诉被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改善,双方仍然处于分居状态。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归原告抚养,并由被告偿还共同债务。

被告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但要求抚养小孩,并分割财产。

经审理查明:原告旷某某和被告李某某经人介绍于1992年农历11月5日相识,于1993年3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旷某。婚后原、被告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2005年被告曾向湘乡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人调解和好撤诉。2008年6月9日,原告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依法赔偿20余万元。2009年9月10日被告再次向法院起诉与原告离婚,被告的起诉被法院依法驳回。判决后,原、被告仍分居生活。原告遂于2010年3月8日起诉至法院。

另查明,原、被告家庭共有财产有房屋一栋、摩托车一辆。双方无共同债权。关于双方的共同债务,原告称欠了29.2万元债务,被告称欠了20万元债务,但均未得到对方的认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旷某某和被告李某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小孩旷某由被告李某某抚养,被告自愿负担小孩的抚养费,原告对小孩享有探望权;

三、被告自愿放弃原、被告家庭共有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

四、原、被告各自经手的债务各自偿还。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当事人签字生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陈嘉伟

二O一O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曹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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