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刘某乙等六人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老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2011年4月27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高某,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2011年4月16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高某、吕某某,河南成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2011年5月3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2011年4月16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戊,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11年7月26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卫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11年7月1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某,洛阳市X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洛老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乙、高某、刘某丙、张某丁、赵某、卫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某丁晓,被告人刘某乙及其辩护人高某,被告人高某及其辩护人高某、吕某某,被告人刘某丙,被告人张某丁及其辩护人张某戊,被告人赵某,被告人卫某及其辩护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1日8时许,被告人刘某乙纠集被告人高某、赵某、卫某,四人预谋后,由刘某乙驾驶豫C-2A125黑色桑塔纳2000轿车,至洛阳市东车站广场东,由卫某放风,刘某乙、高某、赵某以合伙购买错版人民币为由骗取被害人孟XX二万八千元,后四人趁机逃跑。案发后,赃款已追退被害人。

2011年3月25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乙纠集被告人高某、刘某丙、张某丁,由张某丁驾驶黑色桑塔纳2000轿车,事先将豫C-2AX号车牌照换为豫C-X号假车牌照,载刘某乙、高某、刘某丙至洛阳市X区道北小学门前,刘某乙、高某、刘某丙以合伙购买中奖彩票为由骗取被害人杨XX六万元,后四人趁机逃离现场。案发后,赃款已追退被害人。

2011年4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乙纠集被告人高某、刘某丙、张某丁,由张某丁驾驶挂有豫C-X号假车牌照的黑色桑塔纳2000轿车,载刘某乙、高某、刘某丙至洛阳市X区铜加工厂医院附近,刘某乙、高某、刘某丙以合伙购买中奖彩票为由骗取被害人王XX三万五千元,后四人趁机逃离现场。案发后,赃款已追退被害人。

以上三起诈骗所得均由被告人刘某乙负责分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乙、高某、刘某丙、张某丁、赵某、卫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作案工具体育彩票一张、豫x号假汽车牌照一副、豫x号黑色桑塔纳2000轿车一辆,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商业银行)存款利息清单,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利息清单,监控截图,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抓获证明,被告人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孟XX、杨XX、王XX领取退赃款领条,证人宋某证言,孟XX、杨XX、王X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乙、高某、刘某丙、张某丁、赵某、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中刘某乙、高某、刘某丙、张某丁骗取财物数额达到巨大,赵某、卫某骗取财物数额达到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刘某乙、高某、赵某、卫某系共同犯罪;刘某乙、高某、刘某丙、张某丁系共同犯罪。刘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高某、刘某丙、张某丁、赵某、卫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六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且其亲属都能够积极退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综上,对刘某乙可酌情从轻处罚,对高某、刘某丙、张某丁应当减轻处罚,对赵某、卫某应当从轻处罚。刘某乙、高某、张某丁、卫某的辩护人以上述情节为由分别建议对刘某乙、高某、张某丁、卫某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最高某民法院、最高某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27日起至2015年4月26日止;所处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16日起至2014年2月15日止;所处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刘某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3日起至2013年5月2日止;所处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张某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16日起至2013年4月15日止;所处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26日起至2012年3月25日止;所处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卫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所处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七、作案工具体育彩票一张,豫x号假牌照一副,豫x黑色桑塔纳2000轿车一辆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宣

代理审判员姬玲利

人民陪审员满意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某丁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8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