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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某合同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解放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焦解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1年12月23日收到起诉书。经审查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焦冬青、冯某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期间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依法申请延期审理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6月被告人赵某将一份虚构的电厂新生街住宅楼改造工程监理合同,交给被害人裴某乙,以让裴某乙做这个工程的监理为名,骗取裴某乙好处费35000元。公诉机关为证实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本院移送了被害人裴某甲陈述;被告人赵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王某生等人的证言;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同时提出对被告人赵某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的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赵某认为,裴某乙与电厂新生街住宅楼改造工程监理合同并非虚构,自己作为介绍人构不成合同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裴某乙是一名保险推销员,与被告人赵某在做保险业务时相识,两人在交往中被告人赵某称自己是做工程监理的,被害人裴某乙便表示自己也想通过赵某承揽监理工程。2010年6月,被告人赵某为了在焦作市成立泰昌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显示自己的实力,通过朋友王某丙拿到了一份焦作市未来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被告人赵某以该份合同欺骗被害人裴某乙,称焦作市未来置业有限公司在电厂新生街住宅楼改造工程需要工程监理,被害人裴某乙同意承接该项监理工程,被告人赵某又介绍被害人裴某乙与泰昌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焦作市未来置业有限公司在电厂新生街住宅楼改造工程的委托监理合同,收取被害人裴某乙好处费35000元。赃款被挥霍。被告人赵某也通过此项业务顺利获得泰昌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批准,在焦作市设立了泰昌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焦作一分公司,由被告人赵某任经理。

以上犯罪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害人裴某乙陈述证实,2010年6月初,自己在做保险业务的时候认识了赵某,知道赵某是做工程介绍类工作的,便表示自己也想做工程监理,赵某就给其介绍了解放路X街电厂住宅楼的工程,赵某说这个项目原来的开发商跑了,现在焦作市未来置业公司在做这个工程,并且给了自己一份未来置业解放路X街电厂住宅楼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他说这个项目的监理工程可以给自己做,但需要其给他35000块钱的好处费,自己便同意接这个监理工程,赵某带着自己,拿着那份合同到鹤壁泰昌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泰昌公司与焦作市未来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焦作电厂新生街住宅楼改造工程的委托监理合同,自己与泰昌公司签订了焦作市未来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焦作电厂新生街住宅楼改造工程的委托监理合同,自己给了赵某35000块钱的好处费。自己让赵某打个收条,赵某说合同签了就不用打欠条了。直到现在这个工程都没有开工,自己多次去找赵某要钱,去他公司找不到他,打电话他还经常不接,或者没说几句就挂了电话。就感觉自己上当了。

2、被告人赵某供述证实:2010年6月,我准备在焦作成立泰昌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为了对泰昌公司显示业绩,我让王某丙给我搞了一份焦作市未来置业有限公司焦作电厂新生街住宅楼改造工程的委托监理合同,并与泰昌总公司签订了委托监理合同,我知道裴某乙对做工程监理比较感兴趣,让她看了这份合同,并许诺这个工程可以给她做,但需要给自己35000元的好处费,她同意做这个工程,并给了我35000元,之后我与泰昌公司焦作分公司的王某丁带着裴某乙去泰昌总公司,裴某乙与泰昌总公司签订了监理工程承包合同。最初我只是想用这份假合同给总公司看,显示我的实力,后来又用他骗了裴某乙。

3、证人王某丙证言证实:2010年6月份赵某找到我说他准备成立个工程监理分公司,总公司在鹤壁,为了向总公司说明他的业绩让我给他签一份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我出于帮他忙,就给了他一份焦作市未来置业有限公司焦作电厂新生街住宅楼改造工程的委托监理合同,因为电厂新生街住宅楼项目什么时间开工,难以确定,我就在合同的后面背注了:“此合同在开工前,以书面通知生效”。目前我公司未承接该项目,也未对泰昌公司发出书面通知,所以该合同是无效。赵某拿去让河南泰昌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盖的印章,这份合同签好后交给了赵某,他好像把这个工程给了一个姓裴某乙女的了。2010年9月份的一天,我接了一个自称姓“裴”的女的电话,她说赵某把这份合同交给了她,并收了她35000元钱,并说赵某将这35000元给了我。因为我并没有收赵某一分钱,我对姓裴某乙女的作了解释后,就打电话问赵某是怎么回事,赵某说确实收了她35000元钱,由于他当时办公司没钱,把这钱都用到了公司了。赵某是我业务上的一个朋友,赵某没有给我好处费。

4、证人王某丁证言证实:我是2010年2月到泰昌焦作分公司工作的,同年5月份通过我公司的副经理崔华行认识赵某,他当时到泰昌焦作分公司介绍郑州一个工程监理的事,是我接待的他,那段时间赵某到我公司去老是带着裴某乙一起去,后来赵某把他找到的两个监理工程都给了裴某乙,一个就是郑州南四环侯寨乡X村,听说她给赵某拿了一些钱去跑这个事,但是多少钱我不清楚。赵某的朋友王某丙在电厂新生街有一个工程,赵某把这个工程又介绍给了裴某乙,王某丙把这个工程监理合同给了赵某,赵某让我和裴某乙一起到鹤壁泰昌总公司在合同监理人处盖了总公司的章。编号为GF-2000-020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复印件,合同的委托人是焦作未来置业有限公司,监理人是泰昌总公司。这份合同是王某丙起草的,总公司的章是我们一起去总公司盖的,焦作未来置业有限公司的印章是王某丙盖的。我不知道赵某对裴某乙怎么谈焦作未来置业有限公司这个工程的。我也不知道赵某在这笔业务中收了裴某乙多少好处费。

4、证人马某证言证实:王某丙曾给我打电话说,赵某粘着他非让他用电厂新生街项目签个工程监理协议,他说他不是以政鑫的名义签的,而是用未来置业的名义签的,是未来置业公司的老板盖的章。我不清楚王某丙与未来置业的关系,只是前两天在电话里听他说未来置业曾给他下过委托书。

5、GF-2000-020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复印件证实该份合同由河南泰昌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裴某乙承接焦作市未来置业有限公司焦作电厂新生街住宅楼改造工程的监理。

6、建筑工程监理、市政工程监理承包经营协议书。

7、焦作未来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泰昌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等材料。

8、修武县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赵某曾因犯罪被判刑。

9、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被告人赵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介绍工程合同为“幌子”,骗取被害人提交的在合同约定内容之外所谓的“好处费”。其行为应定性为诈骗罪,故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合同诈骗罪系定性不当,本院不予支持。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被告人骗取被害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所支付的价款、提供的物资等,而本案中被告人赵某就是向以介绍工程合同为幌子,骗取被害人所谓的“好处费”,故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辩解裴某乙与电厂新生街住宅楼改造工程监理合同并非虚构,自己作为介绍人构不成诈骗罪的理由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信。综合全案情节,对被告人赵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27日起至2013年11月26日止,罚金应于判决书生效后30内缴纳)。

二、涉案赃款35000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宋秀梅

审判员李传荣

审判员王某萍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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