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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益阳市X村村委、湖南省电力公司益阳赫山供电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又名黄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益阳市X区X镇X村X号。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南,益阳市衡龙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益阳市X村村委。

负责人:刘某乙,系该村村委主任。

被告湖南省电力公司益阳赫山供电局。

负责人:秦某

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X区X路。

委托代理人罗如意,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王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益阳市X村村委(以下简称被告浮云铺村委)、被告湖南省电力公司益阳赫山供电局(以下简称被告赫山供电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查明,2003年,被告赫山供电局与衡龙桥镇X村委一起进行农网改造,原告在农网改造中受伤。2009年12月1日,衡龙桥镇X组织赫山供电局与原告进行调解,并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赫山供电局赔偿原告21000元。另查明,被告赫山供电局另付原告2000元,衡龙桥镇X村委赔偿3000元给原告。之后,衡龙桥镇X村委并入浮云铺村委。因原告伤情恶化,需要继续治疗,原告多次向被告浮云铺村委和被告赫山供电局提出赔偿要求未果,故酿成纠纷。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浮云铺村委和被告赫山供电局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40326元。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湖南省电力公司益阳赫山供电局一次性赔偿原告王某50000元(限二十日内付清);

二、原告王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原告王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黄永忠

审判员李元生

人民陪审员杨应武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唐胜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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