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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符某某、余某庆等走私普通货物案

时间:2004-11-1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珠中法刑初字第42号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4)珠中法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珠海市人,高中文化,住所(略)。因本案于2003年5月28日被羁押,同年5月30日被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徐某,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黄某甲,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文昌市人,高中文化,住所(略)。因本案于2003年5月28日被羁押,同年5月29日被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

被告人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台山市人,初中文化,住所(略)。因犯伪造印章罪于2001年9月7日被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03年5月28日被羁押,同年5月30日被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因患有严重疾病于2004年3月24日被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某某,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古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珠海市人,高中文化,住所(略)。因本案于2003年5月28日被羁押,同年5月29日被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黄某乙,广东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珠海市人,初中文化,住所(略)。因本案于2003年5月28日被羁押,同年5月29日被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丙,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中山市人,小学文化,住所(略)。因本案于2003年6月13日被羁押,同年6月14日被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丁,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某戊,广东公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兴县人,中专文化,住所(略)。因本案于2003年6月19日被羁押,同年6月20日被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邵某,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罗某,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以珠检公诉[2004]X号起诉书某控被告人何某某、符某某、余某某、古某某、张某某、郭某某、潘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04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4月21日、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基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3月中山嘉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总经理杨鸿祥、该公司报关组副经理潘某某委托中山市中粮公司进口200台液晶显示器,后因关税争议而退货香港。同年4月潘某某联系到中山骏邦快递营业部的郭某某,委托郭某某代进该批显示器。随后,郭某某通过温业庆找到澳门华通国际物流贸易行的副总经理符某某,符某某又找到该行的总经理何某某,商定该批显示器以每台285元的费用代进。5月23日何某某、符某某接货后,安排张某某驾驶“MC-94-40/粤(略)澳”厢式货车,将上述200台显示器报关运往横琴保税区,在从澳门至横琴保税区途中,张某某将车开到湾仔仓库,余某某、古某某锯开货车的关锁扣,搬出显示器,将已准备好的等量报关货物装车,用“钢胶”等材料恢复关锁扣后,再将报关货物运往横琴保税区。同日,200台显示器由郭某某派人在珠海上冲检查站外接走,经潘某某交嘉华电子公司,潘某“珠海源兴贸易有限公司”的假发票向公司提取费用(略)元,其中给郭某某(略)元,郭某“饮茶费”为名,回赠给潘2000元,郭某(略)元交给澳门华通贸易行。接着,潘某某又按上述同等条件委托郭某某进口十八寸显示器275台,郭某样找何某某、符某某代进。5月28日余某某、古某某在湾仔仓库锯开货车关锁扣调换货物时,被缉私局现场抓获。经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珠海公司鉴某,该批走私货物为:液晶显示器475台、等离子彩色电视机6台、投影机3台、手提电脑主板47件、CD播放机55件、铝电解电容器、石英电子表芯、片状电阻等货物一批;经拱北海关关税处核定,该批走私货物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略).27分,其中潘某某委托郭某某走私二批475台液晶显示器的偷逃税额为人民币(略).74元。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某证某、物证、书某、鉴某结论等证某以支持其控诉。

依据以上事实和证某,公诉机关认为澳门华通国际物流贸易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何某某、符某某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余某某、古某某、张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利用珠澳两地保税货车夹藏走私货物,在途中锯开关锁扣调换货物的方法,走私货物进境;被告人郭某某、潘某某明知他人通过非法渠道走私货物,为谋利而积极参与。上列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余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是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特提起公诉,请求本院依法判处。

针对以上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符某某、余某某、古某某、张某某、潘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海关核定证某书某将15、17、18英寸液晶显示器归入税号(略)是错误的,应当归入税号(略)或者(略)。

被告人余某某、古某某、张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余某某、古某某、张某某在本案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被告人古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古某某只应当对其明知的由郭某某、潘某某及澳门华通贸易行等共同策划的走私货物承担罪责,而对其不明知的其他走私货物则不应承担罪责。

被告人郭某某、潘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郭某某、潘某某没有走私的主观故意。

经审理查明,2003年3月中山嘉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华公司”)及其总经理杨鸿祥、该公司报关组副经理潘某某委托中山市中粮公司进口200台液晶显示器,后因关税争议(海关要求每台缴纳关税、增值税约人民币1400元,而嘉华公司则认为不应交关税)而退货香港。同年4月,被告人潘某某联系到中山骏邦快递营业部的郭某某,商定以每公斤18元另加增值税17%的费用(约每台390元),委托被告人郭某某代进该批液晶显示器。然后,被告人潘某某便告知总经理杨鸿祥:该批货物已联系到其他渠道进来,不用缴关税,而且每台不超过500元,杨表示同意。随后,郭某某通过温业庆找到澳门华通国际物流贸易行的副总经理符某某,被告人符某某又找到该行的总经理何某某(何某某、符某某在珠海成立了华通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运作,但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商定该批液晶显示器以每台285元的费用代进。

5月21日嘉华公司将退运到香港的上述200台液晶显示器,在香港交给被告人郭某某设在香港的快递公司发运到澳门。5月23日,被告人何某某、符某某接货后,经密谋,安排被告人张某某驾驶“MC-94-40/粤(略)澳”厢式货车,将上述200台液晶显示器夹藏在载有胶粒的车内,而以胶粒等货物名称从澳门报关运往横琴保税区,在从澳门至横琴保税区途中,被告人张某某将车开到湾仔仓库,由被告人余某某、古某某等人锯开货车的关锁扣,搬出液晶显示器,将已准备好的等量报关货物装车,用“钢胶”等材料恢复关锁扣后,再将报关货物运往横琴保税区。同日,200台液晶显示器由被告人郭某某派人在珠海上冲检查站外接走,经被告人潘某某交给嘉华公司。接着,被告人潘某某又按上述同等条件再委托被告人郭某某进口液晶显示器275台,郭某某又同样委托被告人何某某、符某某代进。5月28日,同样由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上述牌号的厢式货车将货物经横琴口岸以胶粒名称申报办理转关至保税区的海关手续后,直接驶往在湾仔的仓库,由被告人余某某、古某某等人锯开关锁扣,将该车所装载的液晶显示器进行调换时,被缉私人员现场抓获。

经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珠海公司鉴某,该批走私货物为:液晶显示器475台、等离子彩色电视机6台、投影机3台、手提电脑主板47件、CD播放机55件、铝电解电容器、石英电子表芯、片状电阻等货物一批;经拱北海关关税处核定,该批走私货物偷逃应缴税额为人民币(略).27元,其中被告人潘某某委托被告人郭某某走私二批475台液晶显示器的偷逃税额为人民币(略).74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某下列证某予以证某: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何某某称,其于2001年5月份在澳门注册成立“澳门华通贸易行”,在珠海拱北夏湾昌平路X号设有一个业务点,对外称“华通物流有限公司”。公司是由其和符某某合伙登记的,在湾仔派出所旁还有一个仓库,是其向深圳金通贸易公司租用的。其公司在珠海现有10人,还有符某某、财务张玲、打单员徐某爱、理货古某某、保税业务负责人余某某、搬运工4人。其公司涉嫌走私的电子类产品有显示器、等离子电视机等。“MC-94-40/粤(略)澳”货车是其以每月(略)港币向珠海歧关运输公司租用的,每月其还给司机张某某3000元,其叫张某某帮其拖运快件过磅时,叫张帮其打个掩护,报少一点快件的重量,每月可以节省(略)多元的开支,所以其就给张某某3000元。其还目睹过走私现场,其看到过符某某在湾仔仓库的货物,正好看见余某某和公司的搬运工在那里卸货,是一包包的,也有纸箱装的,具体是什么其不清楚,那台车应该是张某某开的货车。其公司经温业庆介绍有和郭某某吃过一顿饭,但其没有参与,只是知道符某某走私的事,符某某曾经问过其,说郭某某准备走私一批显示器进来,符某某问其收多少钱比较合适,其了解了情况后告诉符某某350元/台可以做,然后就是符某某跟郭某某去谈了。符某某与其讲要租一个仓库,其就租了炮台山的仓库,存什么货物符某某没有与其讲。2003年5月的一天,符某某让其帮他找找检查站的人,因为他有批货没有发票,怕检查站查,其就找到欧国雄,让借台武警车给其用,后来欧国雄就安排了吉普车找其了。符某某讲他的货车已经去了检查站,其就和陈某龙开着吉普车去了上冲检查站,因为符某某的车已经过了检查站,所以其和陈某龙就开着武警车回公司了。

2、被告人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符某某称,“澳门华通贸易行”是一间在澳门登记注册的公司,持牌人是何某某,公司的股东其知道的只是何某某一个人,何某是公司的负责人,在拱北夏湾昌平路X号设有业务点,对外称“华通物流有限公司”,但没有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其公司没有保税货物的快件业务经营权。

其公司在一年前就租用了一部车牌为“粤Z-AL02澳”的5吨关车经营快件业务,司机叫张某某,此次走私就是利用这部货车在澳门装好这些准备走私进口的显示器,由横琴海关申报进口,申报的是塑胶粒、油漆等4吨多,在横琴办理封关转关到保税区的南光仓库,在经过湾仔时偷偷开到其公司设在那里的仓库卸货,然后再装上已准备好的胶粒等货物后,再运去保税区的仓库,这些胶粒入仓库一段时间其公司会以一般贸易报关打税出来,再运去湾仔的仓库以便下次换货。在湾仔的仓库是今年春节后何某某办理承租的。海关查获的货物是中山骏邦快递公司郭某某的货,因为前几天,郭某某打电话给其,说她有一个20尺柜的显示器在澳门,问其有没有办法走私进来,她的开价是320元/台,其问了何某某,何某可以进货,之后就是何某某和郭某某去谈了。其知道公司走私货物开始就是由余某某去卸货的,其公司利用以上方式走私约有十多次,有等离子电视机、电脑配件等,具体的数量其不清楚,但可以查得其公司以珠海澳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名义以一般方式报关进口胶粒的批数、重量。其知道加了关锁的车是不能打开的,后来余某某跟其说是可以锯开的,那时其发现他们把胶粒搬上车,就知道他们是在调换货物,其见到他们换了四、五次货,每次都有显示器、电视机等。

公司接单后,各自按照自己的责任做事,中山的郭某某,就是其直接和她联系。谈好价钱后,其报给何某某知道,何某某同意后,由余某某在澳门接货,与张某某一起把货拉到澳门海关申报出口。“海关纸”一般在前一天晚上由何某某写好,余某某带去澳门报关,申报后到横琴海关过磅,由张某某把重量报给其,其再找“发展”报关公司以胶粒的名义向横琴海关报关,其接到张某某的重量后,让发展报关行报关,等他们过关后会打电话给其,其就载着搬运工到湾仔仓库等他们,他们到了之后,就开始把夹带的东西包括电视机、显示器、手表等东西搬进仓库,然后把事先准备好的胶粒按公斤数量搬到车上。然后由张某某将车开到保税仓库。关锁是余某某打开的。其公司是以“澳门华通物流贸易行”在珠海设立的业务点来运作的。

其没有具体的对郭某某讲用什么方式进口货物,只说以保税的方式进货,但她应该知道是怎么回事,肯定知道其不是用正规的途径进货的,因为其谈好不给报关单,而且每台进口的费用二、三百元根本不能正常向海关报关打税,郭某某要其在出珠海交货,在珠海出事由其负责。

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余某某称,2003年5月的一天其和古某某被叫到符某某的办公室,符某其与古某利用珠澳直通车走私的事,其负责货物在澳门装车,跟车通关到珠海,带车停在湾仔后面的金通仓库,锯开关锁,把走私的货物卸下搬进仓库,古某某负责帮其锯关锁,并负责安排将原先放在仓库的胶粒装上车,以应付海关的检查,当时他还交给其二人胶漆,让其二人装胶粒上车后用胶漆封好锯的缝,当时其和古某某都是同意的。其等一共实施过3次犯罪,一次是5月初,5月中旬还有一次,第3次就是被抓获的这次,这些客户都是符某某联系的,而且从香港到澳门在横琴口岸报关也是由他负责的。其以前的工资是3000元,现在增加为8000元,是因为他们叫其开锁,是符某某说给其加工资的。其知道这事是违法的。走私一般是货主在大陆与何某某、符某某去谈,如果是其介绍的生意其也会跟着去,谈好每公斤多少钱后,何某某、符某某就会安排各自去做什么事,何某某不一定每次都亲自去谈,但是最后由何某某拍板,海关纸也都是何某某填写的,何某某、符某某都有给过其,有时其也会自己去拿。5月28日的货中显示器是郭某某的,电视机是(略)刘某,每次锯关锁都是从以前锯的地方重新锯,何某某、符某某经常叫其帮他们收钱,每次收钱后就给他们。公司没有自己的货物,全部是帮别人走私,收取运费,公司接了单,自己走私不了的,就会交给其他人去做,在中间赚些钱,这些都是符某某去做。何某某主要负责总体的安排,没有具体做事,但是符某某和其做的事肯定要经过何某某的同意,符某某具体操作,何某某拍板决定。

4、被告人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古某某称,2003年5月28日上午9时多,经理符某某吩咐其去横琴海关,交完税后将进口的胶粒从海关货场提到公司在湾仔的仓库。当日下午,符某某交代其去湾仔的仓库卸货,其和几个工人在卸货时,就被缉私警察抓了。其车上运的是超薄的电视机和显示器,具体数量不知,这些货物是余某某跟车到公司仓库的,其卸货时余某某也在场,并由余某某清点货物,其按照惯例是将车上的电视机、显示器卸下,再将胶粒装上车,当天在卸货后看到关锁是被剪开的。其知道这是一种走私行为,是符某某叫其这样做的。大概在2003年5月23日,由司机张某某开“粤(略)澳”货车,余某某、符某某都在场,当时下了一百多台显示器。

其知道是2003年3月开始走私的,其是今年3月下旬参与的,其一共参与了四次,何某某和符某某叫其到湾仔去租一间仓库来卸货,卸下的货物都是电视机、显示器,而填上的都是胶粒,再将货物运到保税区。每次卸完货后,余某某都会打电话给客户说货已经到了,叫他们到湾仔仓库来取货,那些客户很快就会来取货,余某某就叫其等人搬上客户的车。

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张某某称,案发前其打电话给符某某,问他是否有工作安排,符某某告诉其那天运保税区的货,早上到澳门金运大厦将仓库里的保税货物装上车,先装了一批显示器和几台等离子电视机,接着装了一些胶粒,这时余某某来了,余某其一起过关,余某某径直叫其将车开到湾仔派出所附近的一间民房,停靠好后其就离开了,余某某就叫了一些人来搬运车厢里的电器,接着海关人员就来了。在其驾驶的车上锁关锁的位置有锯缝,刚好可以将关锁拿下来,这样就不会弄坏关锁。在卸完电器后,余某某再将等量的胶粒装在车上,放上关锁,再叫其拉运回报税区仓储。油漆和胶粒都是用来做掩护的。每次卸货的时候肯定有余某某、古某某在场,何某某和符某某偶尔也在场。到澳门装货是余某某去的,向澳门海关申报出口也是余某某去的,每次的货物都是显示器和电视机。其知道这种报税转关运输是不准中途装卸货物的,这种行为是走私。何某某曾经把其叫到何某办公室,让其帮他们把转关货物拉到他们的仓库去,其就知道他们是要偷卸货物了,其当时就同意了,然后过了几天其就开始做了,开始是在炮台山仓库,每次卸货他们都让其走开,因为其知道这样做迟早会被抓的。

6、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郭某某称,2003年5月23日其找符某某进15寸和17寸的液晶显示器各100台,5月28日也有货进,但其没有收到,这批货是中山嘉华电子城的潘某生的。大概是在今年的3月分潘某生就找到其,说他有一批显示器要进,问其有没有办法,然后其就找到温业庆,让温业庆找人进货,后来温业庆就告诉其说符某某可以进货,然后其就到符某某的公司详谈了两次,符某某说他公司有保税仓库,可以减一半的税进来,其才同意让符某某进货的。其要求符某某一定要把货拉到中山交给其,因为其怕在中途被工商查,把货搞丢了。其向符某某要过报关单、发票等,但是符某某说没有。符某某帮其进口显示器,没有向其要求提供报关进口货物的资料,其也没有提供报关进口货物所需的资料给符某某。

7、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潘某某称,其公司进口了17寸的液晶显示器,货到中山港后,总经理杨鸿祥嫌关税太高,想退货。到2003年4月底,杨鸿祥问其有没有其他渠道可以便宜点进货,其打电话给郭某某问她能不能进货,她说什么货都可以进,不要关税,她又问我是什么货我说让她自己到中山港去看。2003年5月10日其让公司的李某冠带郭某某去看货。第二天郭某电话给其说可以进口,收费是每公斤18元,再加17%的增值税,其就让郭某某进货了。具体郭某某是通过什么渠道进口这批货、有没有向海关申报其不清楚,郭某某也没有给其发票。其给郭某某讲了正规报关的费用,打税每台要1400元人民币,关税30%、增值税17%。其把中山港的退运手续办好后,才把货在香港交给郭某某,到了5月23日下午收到第一批货。郭某某还问其,可不可以先提点钱给她。其自已先到外面搞了一张假发票,然后其到公司提着(略)元出来给郭某某,郭某某当时给其留了2000元。

二、证某证某

1、证某杨某祥(嘉华公司总经理)证某,嘉华公司进口电子产品由公司报关组负责,负责人是潘某某,嘉华公司当初并是找中山中粮公司进口,海关认为应收33%、30%的关税,因此公司决定不再由中山中粮公司进口该批显示器了,而由中山骏邦公司进口该批显示器。具体是潘某某说他认识骏邦快递公司,有办法进口该批显示器,因此杨鸿祥就指示潘某某负责与骏邦公司联系。潘某某没有告诉杨鸿祥用什么途径进口该批显示器。潘某某与骏邦公司姓郭某讲好,每台400多元,包括增值税和手续费,该批显示器共200台,是5月23日进口的,后来又委托骏邦公司进口了275台显示器。

2、证某温某庆(珠海民航快递公司报关员)证某,郭某某和符某某是经其介绍认识的,2003年5月郭某某打电话给其,让其帮她代理一批电脑显示器,其给她联系符某某,符某某是如何某助进口显示器的其就不知道。其知道符某某帮郭某某进口显示器有二次,第一次是5月份左右,第二次是5月28日。其帮符某某在澳门理货时,看到过他们一些敏感电子配件不能正常进来,必须报关缴税才行,但见到符某某搞进来,其就知道符某某能找到一些办法,比其走正常报关进口所需费用低很多的方法进口。

3、证某罗某贤(郭某某委托的提货人)证某,2003年5月23日郭某某叫其去中山接货,其跟符某某联系后在上冲检查站等到符某某,把货接到公司。

4、证某谢某豪(搬运工)证某,2003年5月28日早上11点多,符某某就打电话让徐某爱通知其去湾仔仓库搬货,其与罗某中、罗某友和罗某成四人一起到了去湾仔的仓库,车上拉的都是胶粒,其就将胶粒搬到仓库中。到了下午3点多,符某某叫其四个搬运工和古某某一去到湾仔仓库搬货,其用符某某给的钥匙打开门,大约过了十多分钟,张某某就开“粤(略)澳”货车来了,车上还有余某某,其四个搬运工就回避了一下,由余某某和古某某把车门打开,再叫其去搬,其正在搬的过程中就被抓了。现场的锯条、胶带、粘合剂是余某某、古某某用来破坏海关关锁以及复原的工具,其知道他们是在没有破坏关锁的情况下,通过破坏关锁扣来打开柜门的。

5、证某罗某成(搬运工)证某,2003年5月28日上午11点多,谢子豪打电话叫他们一些搬运工到湾仔卸货,谢子豪拿钥匙打开车门后,就有一辆货车拉了大半车胶粒来,他们几个搬运工就把车上的胶粒搬下来,锁好仓门其就回去了。下午2点多,谢子豪又叫他们四个搬运工去湾仔搬货,其到后那台“粤(略)澳”车来了,司机是张某某,余某某也在车上,其看见柜门锁上有铁套套住,车停好以后余某某、古某某就叫搬运工回避一下,当时张某某没有回避,因为他不跟其四人一起。过了十多分钟他们四人就出去搬货物,其把最外层的胶粒搬下来后,就发现车厢内装的是好象是电子产品,刚卸下一部分就被抓了。

6、证某罗某友(搬运工)证某,其去湾仔卸过三次货,2003年5月28日下午1点多,谢子豪通知其到湾仔卸货,到湾仔后,过了十多分钟,那辆红色的货柜车来了,余某某和古某某就叫其去卸货,其就把车上的货卸下来,再把胶粒装上,之后他们又让其进去,车门应该是余某某和古某某开的。

7、证某罗某中(搬运工)证某,2003年5月28日中午,何某某对其讲中午可能有活干。到了下午二点多,谢子豪打电话叫其去湾仔,其到后看到仓门开着有一辆货车,其还没把车上的货卸下来,就被海关人员带走了。其到湾仔卸货大约有五、六次,每次的情形都差不多,车厢里的货都是胶粒和一些用纸箱装起的东西,其搬下之后再将胶粒装上,余某某、古某某和张某某把车门锁上。

8、证某刘某飞(嘉华公司员工)证某,2003年5月23日下午其保管的仓库有200台显示器入库,是潘某某带人送来的。

9、证某郭某财(嘉华公司员工)证某,2003年5月24日其接到公司计划部的电话,让其从仓库里提200台显示器,100台是17寸的,另100台是15寸的,不知是什么品名。

10、证某朱某冰(中山市中粮公司员工)证某,2003年3月嘉华公司打电话给其公司说要进口一批泰国产的“(略)”牌显示器,从中山港进口,17寸、15寸各100台,为了减少关税,其与嘉华公司商定将电视输入端子拆除,以零关税报关,但在海关认为不能归入零关税,要缴纳30%的关税,后来嘉华公司认为成本太高,于是决定退货,其就为他们公司办理了退货手续。

11、证某朱某某证某,古某某曾找其去给他拉货,2003年3月开始就在湾仔海味中心后面的仓库里拉,其只知道是一箱箱用纸箱包装的货,其知道是一些电视机和显示器。

12、证某李某己证某,其公司帮何某某开过证某,称其公司委托何某司进口一批表芯,因为何某司的表芯被工商局查了,后来其了解到何某司是走私进来的。

13、拱北海关缉私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某抓获各被告人的具体经过。

三、物证某押物品清单和照片,证某从物品持有人杨鸿祥、余某某处扣押涉案物品一批。

四、书某

1、何某某、余某某在澳门海关所填写的进口单据,证某本案的走私物品均以胶粒、油漆等物品掩盖报关。

2、张某某的澳门汽车进出境签证某及过境申报的货物单、张某某在横琴海关所填写的进境汽车载货清单、嘉华公司和中粮公司代理进口协议及相关材料、古某某提取胶粒时提款交税的银行记录单、嘉华公司的记账、收款凭证、陈某贞在香港发货的证某、中粮公司代嘉华公司进口显示器的合约、香港船务公司发给何某某的澳门收件传真、从香港走私进口货物的通知单和澳门报关通知单、陈某华在澳门的清关结帐单、海关报关单、检验单、华通公司与珠海澳发电力公司的购销合同、报关委托书某相关单据、海关专用缴款书、余某某和符某某向北京、上海等地发货的凭证、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符某某处罚的有关书某、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房屋租赁协议、华通公司与南光公司的仓储协议、歧关公司与京航国际速递货运公司运输协议等,证某了本案的相关事实。

3、何某某、符某某、余某某、古某某、张某某、郭某某、潘某某的身份证某。

4、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某余某某因犯伪造印章罪于2001年9月7日被该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五、鉴某结论

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珠海公司的证某,证某该批走私货物为:液晶显示器475台、等离子彩色电视机6台、投影机3台、手提电脑主板47件、CD播放机55件、铝电解电容器、石英电子表芯、片状电阻等货物一批;拱北海关关税处的海关核定证某书,证某该批走私货物偷逃应缴税额为人民币(略).27元,其中被告人潘某某委托被告人郭某某走私二批475台液晶显示器的偷逃税额为人民币(略).74元。

关于被告人何某某、符某某、余某某、古某某、张某某、潘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海关核定证某书某将15、17、18英寸液晶显示器归入税号(略)是错误的,应当归入税号(略)或者(略)的意见。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规定的目录条文、归类总规则、归类注释、实际货物以及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珠海公司出具的有关商品检验证某、说明和对本案液晶显示器有关设计功能方面的补充说明,对于多功能机电产品无法确定其主要设计功能的,按照2003年海关总署第X号公告,应按税则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税号,因此,海关核定证某书某将15、17、18英寸液晶显示器归入税号(略)符某相关规定,对该项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余某某、古某某、张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余某某、古某某、张某某在本案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的意见。经查,本案各被告人在走私共同犯罪中,分工协作,密切配合,互为条件,其所起作用并非次要或者辅助,对该项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古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古某某只应当对其明知的由郭某某、潘某某及澳门华通贸易行等共同策划的走私货物承担罪责,而对其不明知的其他走私货物则不应承担罪责的意见。经查,综观本案的证某和事实,被告人古某某对全案的走私货物具有概括的犯罪故意,即其走私货物的行为对象是不确定的,法律只要求其对全案的犯罪事实有概括的认识即可,而并不要求其明确犯罪结果发生在什么对象上,对该项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郭某某、潘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郭某某、潘某某没有走私的主观故意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郭某某、潘某某均分别供称,其二人均明知该批液晶显示器必须缴纳关税才能进口,但仍以明显低于正常报关的应缴税额进口该批货物,郭某某委托符某某进口该批货物,明知没有正常的进口手续,仍委托进口,并事先约定了特殊的交易方式,即必须安全押至中山才交接,可见,郭某某、潘某某走私的主观故意明显,对该项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澳门华通国际物流贸易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何某某、符某某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余某某、古某某、张某某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利用珠澳两地保税货车夹藏走私货物,在途中锯开关锁扣调换货物,走私货物进境;被告人郭某某、潘某某明知他人通过非法渠道走私货物进境,为谋利而积极参与;其中,何某某、符某某、余某某、古某某、张某某偷逃应缴税额为人民币(略).27元,潘某某、郭某某偷逃税额为人民币(略).74元,上列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且属于情节严重。被告人余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上条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3年5月28日至2008年5月27日止。)

二、被告人符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3年5月28日至2008年5月27日止。)

三、被告人余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四、被告人古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3年5月28日至2006年5月27日止。)

五、被告人张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3年5月28日至2006年5月27日止。)

六、被告人郭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3年6月13日至2006年12月12日止。)

七、被告人潘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3年6月19日至2006年12月18日止。)

八、查扣的走私货物和供犯罪所用的工具(详见拱北海关缉私局2003年9月27日处理物品文件清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某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某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罗某明

审判员董春杉

审判员谢志刚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某员席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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