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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某甲诉被告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原告:韩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韩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张某,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女。

原告韩某甲诉被告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甲的委托代理人韩某乙、张某、被告宋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某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某甲诉称:我和被告宋某于2010年10月4日经人介绍认识,当天给被告宋某1000元,被告宋某返还400元。2010年11月6日给被告宋某礼金17000元,被告宋某返还6000元,食用油4箱返还1箱,还有其他礼品,同日被告宋某去我家拿走3400元,2010年12月29日被告宋某给600元,2011年1月6日被告宋某又从我家拿现金1000元,2011年2月2日被告从我家拿走太空被一条。被告宋某不守信誉,骗取礼金,给我家造成生活困难。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礼金15400元和礼品折价2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宋某辩称:原告韩某甲所诉属实,我已返还原告韩某甲了,礼品双方已消费掉,太空被是原告韩某甲看好给我送的,不是我在他家拿的,礼金我返还给原告,不在返还。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0月4日年经人介绍认识,当天原告韩某甲给被告宋某1000元,被告返还400元。2010年11月6日原告韩某甲给被告宋某礼金17000元,被告宋某返还6000元,食用油4箱返还1箱,同日被告宋某在原告韩某甲家拿现金3400元,2010年12月29日被告宋某返还600元,2011年1月6日被告宋某在原告韩某甲家拿现金1000元。原告韩某甲因被告宋某不守信誉,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礼金15400元及礼品折价2000元。

另查明:原告韩某甲认可太空被一条是看好送给被告宋某。

本院认为:被告宋某收原告韩某甲礼金15400元,现双方发生矛盾,不成亲戚。按有关法律规定被告宋某应适当返还。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宋某认可礼金15400元,且辩称这礼金已返还给原告,并未向法院提供返还的证据,对此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礼品折价2000元及太空被1条,本院认为礼品是赠送物品,也未向本院提供礼品价格,对此本院不予支持,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韩某甲礼金10000元。

二:驳回原告韩某甲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200元,由被告宋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田建权

审判员:李颍华

审判员:董现立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尼广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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