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重庆XXXXXX有限公某与被告田X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綦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重庆x有限公某,住所地:重庆市X区)XX路X号附X号X-X号,组织机构代码:x-X。

法定代表人米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X区XX路XXX-X-X-XX号,公某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王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X区XX路XXX幢X单元X-X,公某身份号码:x。

被告田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X组,公某身份号码:x。

原告重庆x有限公某(以下简称XX公某)与被告田X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XXX独任审判,公某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田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公某诉称,被告于2007年9月将购买的渝x号货车挂靠在原告处经营,从2010年1月起至今未交该车应缴纳的管理费,亦不对车辆进行年审并参加保险,严重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合同。现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汽车委托管理挂靠合同并由被告将挂靠车过户至被告名下;被告支付原告管理费3600元、违约金5000元,共计86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审理中,原告XX公某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汽车委托管理挂靠合同并由被告将挂靠车过户至被告名下,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田X未到庭应诉,但在2012年2月26日向本院邮寄一份书面答辩状辩称,同意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因原告2010年始就未代被告购买保险等原因,故不同意承担车辆管理费;希望法院按照被告的答辩意见进行调解。

经审理查明,原告XX公某是从事普通货物运某的有限责任公某。2007年9月19日,原、被告签订一份《汽车委托管理挂靠合同》,约定被告田X将其购买的渝x号货车登记在原告XX公某名下挂靠经营,期限至车辆转让过户或报废时止;被告田X每月25日前应向原告XX公某交纳养路费、运某、管理费等共计450元;挂靠车辆由原告统一投保,被告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原告支付保险费,否则原告有权终止合同等内容。合同签订后,从2010年1月起,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缴纳费用。

上述事实,有《汽车委托管理挂靠合同》和当事人陈述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汽车委托管理挂靠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将渝x货车挂靠在原告名下经营,不履行自己的主要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现原告以被告严重违约为由,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汽车委托管理挂靠合同》,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汽车委托管理挂靠合同》解除后,渝x货车应当归属实际所有人田X,被告应在合理期限内办理车辆户籍变更手续,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办理车辆户籍变更手续的请求,本院亦予支持,但原告XX公某有义务协助。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重庆x有限公某与被告田X于2007年9月19日签订的《汽车委托管理挂靠合同》。

二、限被告田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办理渝x号车辆的户籍变更手续,原告重庆x有限公某有协助义务。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田X负担(此款原告已预缴,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XXX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XXX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2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