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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某某与原兰州八一物业集团公司清算组承包合同返还利润款纠纷案

时间:2000-11-1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民终字第4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牟某某,男,46岁,汉族,大学文化。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耀,甘肃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兰州八一物业集团公司清算组。

负责人:魏某某,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刘伯贤,兰州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少华,兰州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牟某某为原兰州八一物业集团公司清算组承包合同返还利润款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甘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甘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甘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郭彦祯

代理审判员吴晓芳

代理审判员冯小光

二000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辛正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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