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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魏某与被告辛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魏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熊兴桥,重庆市X区百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辛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魏某与被告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向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熊兴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辛某经本院传票传唤,写来答辩意见,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7年10月在长春打工时认识,2010年3月经网络聊天开始恋爱,2010年4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到我家居住生活,她说她不能生育。2010年7月末,被告外出后至今不归。我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

被告辛某辩称,我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魏某与被告辛某于2007年在长春打工相识后,于2010年3月开始恋爱,2010年4月26日领取结婚证,辛某到魏某家生活。2010年7月底,辛某外出后至今未归。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结婚登记档案、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恋爱时间短,未建立起牢固的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时间不长。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魏某与被告辛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向勇

二0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白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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