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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曾X不服被告郴州市X区X委员会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X,男,42岁,农民,现住郴州市X街X号。

原告曾X,女,36岁,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郴州市X区X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彭某,女,该委员会主任。

原告王X、曾X不服被告郴州市X区X委员会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2年4月12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曾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X、曾X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陈阵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周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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