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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某盗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渑池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聂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伐林木于2012年1月14日被渑池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某犯盗伐林木罪,于201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聂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2月中旬至2012年1月中旬期间,被告人聂某为打柴取暖,持斧头到渑池县X组马刀沟集体林坡内,砍伐大量刺槐幼树,截成规格为2-4公分粗,1.5-3米长的小木杆堆放在自家门口,后被渑池县森林公安局依法扣押。经鉴定,被伐刺槐幼树220株。

上述事实,被告人聂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韩某某的证言,三门峡崤函林木资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渑池县森林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渑池县X村民委员会证明,被告人聂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集体林坡内刺槐幼树220株,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聂某能认罪服法,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聂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罚金2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辉

二0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贺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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