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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某诽谤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XX,女,44岁。系本案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郭希芳,河南针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钱X,女,42岁。系本案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郭希芳,河南针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XX,女,50岁。

诉讼代理人郭希芳,河南针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魏晔,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桑某,男,31岁。2011年9月21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一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孙终升,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诉人段XX、钱X、陈XX以刑事自诉状指控被告人桑某犯诽谤罪,于201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XX、钱X、陈XX分别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三自诉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郭希芳、魏晔,被告人桑某及其辩护人孙终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依法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自诉人段XX、钱X、陈XX指控:自诉人均系河南工业贸易职业学院干部。2011年3月至7月期间,不断有自诉人的同学和亲戚朋友纷纷告诉自诉人他们在“喜爱资讯网”、“天涯社区”、“喜爱网”、“刺猬的天堂博客”等多家网某和博客上发现含有侮辱、诽谤自诉人内容的文章,并说很多人都看了那条帖子,一些人开始在背后对自诉人指指点点、议论纷纷。自诉人按照同学朋友的指引上网某看,发现有人发布题目为《河南工贸职业学院李某贪腐事实》的文章,发布人在该文章中捏造事实、无中生有地说,李某到工贸学院后,先后和段XX、李XX、陈XX、钱X、张XX保持着不正当男女关系。内容和文字污秽不堪,严重贬低和诋毁了自诉人及家属的名誉和形象,自诉人看后非常生气和愤怒,因不知何人发帖,遂向派出所报案。后经公安机关调查系被告人桑某所为。被告人桑某无中生有、捏造事实,对多名女性某次进行侮辱、诽谤,并且还连带对家属进行侮辱、诽谤,内容已经被广泛传播、扩散,已造成了严重和恶劣影响,其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被告人桑某的侮辱、诽谤行为致使自诉人在内的多名受害人受到家人、朋友和同事的猜疑和指责,造成自诉人及其他受害人在家庭、社会及工作单位里的名誉受到极大毁损,夫妻反目、家庭不和、同事成仇。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足以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诽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自诉人在民事部分均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人桑某向原告人赔礼道歉;

二、判令被告人在省级报纸上刊登声明或致歉信;

三、判令被告人在喜爱资讯网、天涯社区、网某博客等网某刊登声明或致歉信,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四、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被告人桑某辩解称其在网某和天涯论坛转发过文章,但涉及陈XX的文章不是其转发。其辩护人辩护称指控被告人犯诽谤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份,被告人桑某因对单位领导不满,为了实施报复,于2011年6月26日19时05分53秒,在其租住的郑州市X区X路X号院X号楼X号,用其购置的“蹭网某”侵入郑州市X区X号楼西单元X号的无线网某,在网某博客上注册用户名为“x”的博客,发布了标题为《河南工业贸易职业学院院长李某的贪腐事实》的文章,其中捏造了李某与段XX、钱X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内容。为了扩大文章的影响,2011年7月9日,被告人桑某使用“蹭网某”侵入郑州市X区X路X号院X号楼X号的无线网某,在天涯论坛上注册了用户名为“x”的博客,再次发布了段XX、钱X与其单位领导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文章,引起众多网某浏览,严重的损害了段XX、钱X的人格和名誉。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自诉人段XX陈述证实,2011年4月初,其在互联网某看到一个有关河南工业贸易学院院长李某与其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的帖子。其很生气,就把这事情告诉了丈夫以及同事。2011年6月份及7月份,其又在互联网某看到很多诽谤其以及同事陈XX、李某、钱X、张某某等五名女老师和院长李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的帖子,包括新浪、网某、天涯等网某进行了转帖,在全院师生中引起了极大的反响,严重的损害了其的声誉,给其家庭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使其全家无法正常的生活和工作。

2.自诉人钱X陈述证实,2011年3月至7月,不断有同学和亲戚朋友告诉其他们在天涯社区等多家网某发现含有侮辱和诽谤其的文章,一些人开始在背后对其指指点点,经其上网某看,发现有人发布题目为《河南工贸职业学院李某贪腐事实》的文章,称其和李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内容污秽不堪,严重贬低了其的名誉和形象,经公安机关调查是桑某所为。由于桑某的行为,致使其受到家人、朋友和同事的猜疑和指责,造成夫妻反目、家庭不和,几个月以来一直精神恍惚、痛不欲生。

3.证人段XX(系自诉人段XX妹妹)陈述证实,2011年7月初,其给姐姐段XX打电话时,感觉不太对劲,后来见到她时,见她精神恍惚,面容憔悴,说话前言不搭后语,还不愿意出去见人。在其一再追问下才知道网某有很多说她和院长有不正当关系的帖子,她实在受不了,精神已经崩溃,好多次都有轻生的念头。这件事对段XX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4.证人雷某证言,2009年10月份,其在郑州市X路X号院申请了中国电信的电话线上网,后买了一台“TP-LINK”牌无线路由器上网。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发现无线路由器的密码被别人改动,重新设置密码后发现电脑有时上网某度非常慢。其怀疑有人破解了无线路由器密码,侵入其的无线路由器,使用其的无线网某上网。

5.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证实,2011年7月9日20时,注册名为“x”,在天涯社区发布标题为《河南工业贸易职业学院长李某的贪腐事实》的文章,浏览量为824;2011年6月26日19时05分53秒,发布标题为《河南工业贸易职业学院院长李某的贪腐事实》的文章,阅读量为144。

6.网某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注册名为x,发布标题为《河南工业贸易职业学院院长李某的贪腐事实》的发帖IP为1.193.2.82;海南天涯社区网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实,2011年7月9日发布的标题为《河南工业贸易职业学院长李某的贪腐事实》的文章的IP为123.52.73.2。

7.郑州市电信网某部网某操作维护中心证实,2011年7月9日20时,IP为123.52.73.2的上网某户为安装地址在郑州市X区X路X号院X号楼X单元五楼东户的雷某;2011年6月26日19时05分,IP为1.193.2.82的上网某户为安装地址为郑州市X区X号楼西单元X号的刘XX。

8.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六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证实,被告人桑某作案的电脑主机、网某、U盘、内存卡已被依法扣押;经被告人指认,在网某网某、天涯网某上发布的帖子均为其所发。

9.被告人桑某在侦查机关供述证实,其得知河南省粮食局局长因为在互联网某被人发帖举报贪污受贿被省纪委双轨,其觉得这是个报复的途径。2011年6月初,为了报复李某,其在网某的博客上注册了用户名为“x”的博客,把写好的帖子发到了网某博客;因在学校里没有引起很大反映,也没有人来调查李某。为了扩大帖子的影响力,2011年7月9日,其又在天涯论坛上用“x”名字,再次将帖子转发到天涯论坛。其供述同时证明,李某和段XX、钱X等人是否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其不清楚,其只是觉得段XX四个人都是李某提拔重用的,应该和李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帖子是其在家里使用蹭网某侵入别人的无线路由器上网某出去的。

上述证据均由自诉人提供,且经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某故意捏造并散布事实,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自诉人段XX、钱X指控被告人桑某犯诽谤罪罪名成立。

关于自诉人陈XX对被告人桑某犯诽谤罪的指控,经查,自诉人陈XX提供了2011年7月19日,博客名为第三只眼在新浪博客上发布的《河南工业贸易职业学院长李某与陈XX乱伦》的文章,但因被告人辩解称该文章不是其所发,故自诉人陈XX指控被告人桑某诽谤事实的证据不足,依法不予认定。

关于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为了报复他人,捏造事实,利用“蹭网某”侵入他人无线网某,在网某上发布文章,毁损自诉人段XX、钱X名誉,造成多人浏览,致使自诉人人格贬低,名誉受损,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相关书证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自诉人段XX、钱X提出的附带民事诉求,经查,根据法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只限于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和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侵害的是自诉人的名誉权,不属物质损失,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某、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被告人桑某的行为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量刑。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某、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桑某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21日起至2012年9月20日止)。

二、被告人桑某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作案工具(现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六分局扣押)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许二虎

代理审判员刘某

人民陪审员马金祥

二O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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