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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男,40岁。2005年2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5年3月3日刑满释放;2005年7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6年1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1年10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六分局刑事拘留,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宋刚,被告人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依法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日至10月12日之间,被告人袁某先后七次进入郑州市X区X街X号院的被害人家中实施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1年10月2日2时左右,被告人袁某翻窗进入郑州市X区X街X号院X号楼X单元X楼西户被害人谷XX的家中,将谷XX放在床头裤子内的3300元人民币盗走。

2.2011年10月4日2时左右,被告人袁某翻窗进入郑州市X区X街X号院X号楼X单元X楼东户被害人张X家中,将张X放在卧室裤子口袋里的400元人民币和一个提包盗走。经查,提包内有人民币800元,一部古铜色佳能牌数码相机、银行卡和欠条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相机价值人民币1050元,案发后,相机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3.2010年10月6日2时左右,被告人袁某翻窗进入郑州市X区X街X号院X号楼X单元X楼西户被害人崔XX的家中,将崔XX放在屋内的挎包和钱包盗走。经查,钱包内有人民币1000元,男士腕表一个,三星x手机一个,银行卡。后袁某又取走崔XX邮政储蓄银行卡内人民币2000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80元,手表价值人民币180元。案发后,现被盗手表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4.2011年10月8日2点左右,被告人袁某翻窗进入郑州市X区X街X号院X号楼X单元X楼西户被害人胡XX家中,将胡XX放在卧室沙发的衣服口袋内的5500元人民币盗走。

5.2011年10月9日2时左右,被告人袁某翻窗进入郑州市X区X街X号院X号楼X单元X楼西户被害人梁XX的家中,将梁XX放在卧室内的裤子盗走。经查,裤子内有人民币1000元及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一张。

6.2011年10月12日2时左右,被害人袁某翻窗进入郑州市X区X街X号院X号楼X单元X号被害人张X家中,将张X放在卧室床上的两个肩包盗走,经查,肩包内有人民币280元,银行卡等物品。随后,袁某又窜至X号楼X单元X楼东户被害人丁XX的家中,将丁XX放在裤兜内的钱包盗走,经查,钱包内有人民币900元现金及银行卡等物品。

综上,被告人袁某作案6起,盗窃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689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搜查笔录及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价格鉴证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谷XX、张X等七被害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袁某的行为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量刑。

在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了以下情节:1.被告人袁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且多次入户盗窃,酌情予以从重处罚;2.被告人袁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3.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追回,酌情予以考虑。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某、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14日起至2015年10月1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

二、涉案赃款人民币15180元及三星x手机或折价款人民币480元予以追缴后分别发还被害人(其中被害人谷XX人民币3300元、被害人张X人民币1200元、被害人崔XX人民币3000元及三星x手机或折价款人民币480元、被害人胡XX人民币5500元、被害人梁x元、被害人张X人民币280元、被害人丁XX人民币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许二虎

代理审判员刘某

人民陪审员郭学先

二Ο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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