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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王某丙、王某丁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46岁。因盗窃于2011年9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第一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13日被转为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乙,河南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赵某某,河南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丙,男,47岁。因盗窃于2011年9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第一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13日被转为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丁,男,58岁。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17日被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7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1年9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第一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13日被转为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中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王某丙、王某丁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旭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其辩护人李某乙,被告人王某丙、王某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1年7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王某丙到郑州市X区X街X号楼附X号,假借免费看病进入被害人吴某家中,趁李某甲给吴某妻子看病之机,王某丙将屋内的8300元现金和一枚金宝石戒指等物品盗走。

2、2011年7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王某丙到郑州市X区X路X号院X号楼X单元附X号,假借免费看病进入被害人杨某庚家中,趁李某甲给杨某庚母亲看病之机,王某丙将屋内的7900元现金盗走。

3、2011年7月25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王某丙到郑州市X区X路X号院X号楼X单元附X号,假借免费看病进入被害人张某家中,趁李某甲给张某夫妇看病之机,王某丙将屋内的3000元现金和一对金耳环盗走。

4、2011年7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王某丙到郑州市X区国棉四厂中街X号楼附X号,假借免费看病为名进入被害人徐某家中,趁李某甲给徐某丈夫看病之机,王某丙将屋内的1900元现金盗走。

5、2011年7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王某丙到郑州市X区X路X号附X号,假借免费看病进入被害人王某戊家中,趁李某甲给王某戊母亲看病之机,王某丙将屋内的7000余元现金和一枚金戒指、一条金项链、一枚钻戒、一条项链等物品盗走。

6、2011年7月27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王某丙到郑州市X村X号院X号楼X单元附X号,假借免费治病进入被害人李某甲家中,趁李某甲给李某甲夫妇看病之机,王某丙将屋内的3900元现金盗走。

7、2011年7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甲、王某丙到郑州市X区X路X号院X号楼X单元X号,假借免费看病进入被害人张某家中,趁李某甲给张某夫妇看病之机,王某丙将屋内的1800元现金和一部剃须刀等物品盗走。

8、2011年7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甲、王某丙到郑州市X区X路X号院X号楼X单元X号,假借免费看病进入被害人张某家中,趁李某甲给张某看病之机,王某丙将屋内的840元现金盗走。

9、2011年8月3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王某丙到郑州市X区X路X号院X号楼X单元X号,假借免费看病进入被害人娄某家中,趁李某甲给娄某看病之机,王某丙将屋内的740元现金和一部三星相机盗走。

10、2011年8月6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王某丙到郑州市X区国棉三厂向荣街X号楼附X号,假借免费看病进入被害人邢某家中,趁李某甲给邢某母亲看病之机,王某丙将屋内的1600元现金盗走。

11、2011年8月18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王某丙、王某丁到郑州市X区X路X号楼附X号,假借免费看病进入被害人霍某家中,趁李某甲、王某丁给霍某夫妇看病之机,王某丙将屋内的4200余元现金和一枚金戒指、一对金耳环、一个玉镯、三枚银元、一枚金戒指、两枚银戒指等物品盗走。

12、2011年8月24日上午,被告人李某甲、王某丙、王某丁预谋后,到郑州市X区附近伺机入户盗窃,后被告人李某甲、王某丙到同乐小区X号楼X楼西户,假借免费看病进入被害人陈某家中,趁王某丙给陈某看病之机,李某甲将屋内的一部三星x数码相机盗走。经鉴定,该被盗相机价值800元。现赃物已追缴。

13、2011年8月25日上午,被告人李某甲、王某丙、王某丁到郑州市X区寺坡X号楼X单元X号,假借看病进入被害人王某戊家中,趁王某丙给王某戊看病之机,李某甲、王某丁将屋内的1900元现金和三个玉镯子、两桶食用油等物品盗走。

14、2011年8月29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王某丙、王某丁到郑州市X区X路X号院X号楼X号,假借免费看病进入被害人左某家中,趁王某丙、王某丁给左某夫妇看病之机,李某甲将屋内的7000余元现金和一条金项链、一对金耳环等物品盗走。

15、2011年8月底的一天1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王某丙、王某丁预谋后,到河南农业大学附近伺机入户盗窃,后被告人李某甲、王某丙到郑州市X区X路X号院X号楼X单元X号,假借免费看病进入被害人卢某家中,趁李某甲给卢某父亲看病之机,王某丙将屋内的1000元现金盗走,后三人将赃款平分。

16、2011年8月底的一天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王某丙、王某丁预谋后,到郑州市X区X路附近伺机入户盗窃,后被告人李某甲、王某丙到郑州市X区X路X号院X号楼X单元X号,假借免费治病进入被害人贾某家中,趁王某丙给贾某婆婆看病之机,李某甲将屋内的一部诺基亚N96手机盗走。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1260元。现赃物已追缴。

17、2011年8月31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王某丙、王某丁预谋后,到郑州市水利局附近伺机入户盗窃,后李某甲、王某丙到郑州市X区X路X号附X号,假借免费看病进入被害人何某辛家中,趁李某甲给何某辛看病之机,王某丙将屋内的2900余元现金盗走,后三人将赃款平分。

18、2011年8月31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王某丙、王某丁到郑州市X区X路颍河南里小区X号,假借免费看病进入被害人王某戊家中,趁王某丁给王某丙妻看病之机,李某甲、王某丙将屋内的2500余元现金和一桶食用油盗走。

19、2011年9月1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王某丙、王某丁预谋后,到郑州市X区X路X号院附近伺机入户盗窃,后李某甲、王某丙到建设西路X号院X号楼X单元X号,假借看病进入被害人杨某家中,趁李某甲给杨某夫妇看病之机,王某丙将屋内的1138元现金盗走,后三人将赃款平分。

2011年9月2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丙、王某丁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王某丙、王某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孙某、王某戊、何某己的证言、被害人吴某、杨某庚、张某、徐某、王某戊、李某甲、张某、张某、娄某、邢某、霍某、陈某、王某戊、左某、卢某、贾某、何某辛、王某戊、杨某壬陈述、涉案物品价格评估鉴定结论、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被盗物品发票、指认涉案物品的照片及签字、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王某丙、王某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又系多次作案,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王某丙、王某丁犯盗窃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依法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本案被告人李某甲、王某丙、王某丁应在该幅度内予以量刑。

被告人王某丁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三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部分赃物、赃款追回;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盗窃罪行,系坦白;故本院对三被告人分别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入户盗窃,多次盗窃的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应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人民币。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3日起至2020年12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被告人王某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人民币。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3日起至2021年3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被告人王某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人民币。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3日起至2017年3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陈某艳

人民陪审员吴某霞

人民陪审员楚惠玲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陈某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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