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陈某南与被告李江荣、邵长好、曹诗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陈XX,男

委托代理人唐XX,男,特别授权。

被告李XX,男

被告邵XX,男

被告曹XX,男

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李XX,男,特别授权。

原告陈XX与被告李XX、邵XX、曹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江林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袁春美、张碧清组成合某庭于2011年10月13日、2012年1月11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X诉称,原告与三被告合某在资兴市X镇老虎冲开办采石场,同时原告在采石场做工。2010年1月14日,原告在采石场做工时不幸被石头砸伤。原告的伤势经医院诊断为:颌面骨多发性骨折等,经法医鉴定原告的伤构成六级伤残,造成损失合某180000元。出院后,原告多次找三被告协商处理,但都没有结果。原告认为自己在履行职务时受伤,有权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原告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80000元,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费用。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陈XX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伤残补助金5622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4480元、误工费18000元、护理费2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合某180000元。

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原告陈XX提供以下证据:

1、常住人口登记卡,拟证明原告及被抚养、扶养人陈X、陈X、陈某、黄X的基本情况;

2、不予受理通知书,拟证明资兴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认为本案是合某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因而不予以受理劳动仲裁;

3、共同投资经营石灰厂的协议,拟证明原告与被告共同投资、合某经营采石场合某关系存在;

4、企业注册登记资料,拟证明原被告经营的采石场为东江镇老虎冲采石场;

5、行政处罚告知书,拟证明原告在本案中所受伤属安全生产事故;

6、诊断书,拟证明原告的伤势;

7、病历,拟证明原告住院27天;

8、司法鉴定书,拟证明原告的损伤构成陆级伤残;

9、证人李X1出庭作证的证词,拟证明事故发生经过及调处经过;

10、损失计算表,拟证明原告因受伤造成损失191724元。

被告李XX、邵XX、曹XX辩称,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为合某纠纷,属定性不准,不能成立。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对构成合某纠纷,是指合某人对出资数额、盈利分配、债务承担、入某、退伙、合某终止等事项发生纠纷。本案合某人从入某到目前为止,在以上事项中不存在任何纠纷,所以不存在合某纠纷。原告要求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80000元无法律依据和客观事实存在。原告受伤与被告没有任何关联,属于自己不慎意外受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为支持自己的主张,被告李XX、邵XX、曹XX提供以下证据:

1、原告陈XX的领条一张,拟证明已老虎冲采石场已经支付原告医药费等87450.28元;

2、樊XX的证明,拟证明事故发生经过;

3、被告李XX的陈某,拟证明事故发生的经过;

4、资兴市X村合某医疗住院补偿单复印件一份,拟证明资兴市X村合某医疗办补偿了原告15349元医疗费。

经过庭审质证,被告方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没有异议,但主张原告有八个兄弟姐妹;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至7没有异议,但认为原告的伤是自己不注意摔伤;对原告提交的证据8有异议,并在庭审过程中提出重新鉴定;对证人李X1的证词,认为没有对证人说原告是被石头砸伤的;对原告的损失,认为以核准的为准。

经过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2、3没有异议,但对证据4被告李XX的陈某,认为与事实不符。

经过合某庭合某,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5、6、7、8、9的真实性、合某、关联性予以采信;对被告方提交的证据1、2、4真实性、合某、关联性予以采信。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某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2007年7月8日,被告李XX以个人名义向资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资兴市X镇老虎冲采石场”。2007年7月15日,资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资兴市X镇老虎冲采石场”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石灰石露天开采销售(采矿许可证有效至2013年7月13日)。2007年7月9日,被告李XX与被告曹XX、邵XX及原告陈XX签订协议,决定各自投资60000元,各占25%的股份,共同经营“资兴市X镇老虎冲采石场”。在经营过程中,原、被告四人口头约定,采石场日常经营管理由被告李XX负责,如有盈利或亏损,则由四人平均分配或负担。2009年,因经营资金困难,经过原、被告四人协商,被告李XX增加投资60000元,采石场股份划分成五股,被告李XX占两股,原告陈XX、被告曹XX、邵XX各占一股。被告李XX在经营管理采石场中,将采石场采石的工作以包工包料(炸药)3.5元/吨的劳资发包给原告陈XX、及案外人欧XX、袁XX、樊XX。2010年1月14日下午五点多,原告陈XX等准备收工,被告李XX见陈XX几人未将当天打的石块打解炮,就说石块不打解炮晚上就不好装车。随后,原告陈XX与被告李XX一同加班打解炮。天色夜了,被告李XX又从家里拿了手电筒来继续加班打解炮。在原告陈XX与被告李XX继续加班打解炮至晚上八时许时,采石场上方突然掉石头,原告陈XX见状,就告诉被告李XX,说掉石块了。在掉石块的过程中,原告陈XX意外受伤。被告李XX发现原告陈XX受伤后,即背起原告往外跑,并打电话告诉证人李X1,说采石场掉石头,原告受了伤,要证人打电话叫救护车。证人李X1听说后,立即叫了救护车赶到现场。原告陈XX被急送至资兴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因病情恶化,2010年1月15日凌晨5点左右,原告又被急送至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原告在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0年2月11日,伤势好转出院。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出院诊断为:1、左颧骨骨折;2、下颌骨骨折;3、面瘫;4、颅底骨折;5、脑挫裂伤,头皮裂伤;6、左视神经挫伤,左眼失明;7、全身多处软组织裂伤。出院医嘱:1、张口训练;2、可理疗针灸,促进面瘫恢复;3、随诊。在资兴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抢救时,原告花医疗费2088.3元。在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时,花83046.98元。2010年4月9日,原告陈XX到郴州市科诚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程度鉴定。经检验,郴州市科诚司法鉴定所评定原告陈XX的损伤为陆级伤残。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不服郴州市科诚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申请对原告的损伤等级重新评定。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0日依法委托了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损伤程度重新进行了评定,经检验,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综合某定原告陈XX的损伤构成陆级伤残。

另审理查明,原、被告合某经营的东江镇老虎冲采石场于2011年上半年被湖南东江金磊水泥有限公司以450000元的价格收购。2011年8月6日,原告从东江镇老虎冲采石场合某所得收入某领取了医疗费用及第一次鉴定费用共计87450.28元。原告陈XX出院后,在资兴市X村合某医疗办报销医药费15349元。

还查明2010年湖南省农村居民纯收入某5622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4310元,采矿业职工年平均收入某22846元,原告陈XX近三年平均每年收入某2500元左右,其妻子在外做工,每月有工资收入1500元左右。原告陈x年9月21日生育儿子陈X,X年X月X日生育儿子陈X。原告陈XX共有八个兄弟姐妹,父亲陈XXX生于X年X月X日,母亲黄X生于X年X月X日。

原告陈XX出院后,曾向所在地的基层组织请求调解,因当事人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能达成协议。2011年8月17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80000元,同时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冻结三被告的银行存款180000元。

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仍未能达成协议。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某权益受法律保护。2007年7月9日,被告李XX与被告曹XX、邵XX及原告陈XX签订协议,共同出资,合某经营资兴市X镇老虎冲采石场,原告与三被告之间形成了合某关系。在原告与三被告合某经营采石场期间,又约定只由被告李XX一人负责经营管理,其他人不参与经营管理,只是按出资比例享受经营所得利润。被告李XX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又将采石场采石的工作以包工包料(炸药)3.5元/吨的劳资承包给原告陈XX、及案外人欧XX、袁XX、樊XX。原告陈XX与四人形成的个人合某之间因此又形成了雇佣关系。2010年1月14日,原告陈XX在从事雇佣劳动时,因采石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导致人身受到伤害,造成经济损失。原告陈XX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由形成合某关系的合某人按出资比例承担连带赔偿。在从事雇佣劳动时,原告陈XX自身没有过错,对损失的造成依法不应承担责任。原告陈XX的损失应计算为:残疾赔偿金56220元(5622元/年×20年×50%);被扶养人生活费15623.6元,其中陈x元(4310元/年×2年÷2人×50%),陈x元(4310元/年×12年÷2人×50%),陈x.8元(4310元/年×5年×50%÷8人),黄x.8元(4310元/年×5年×50%÷8人);误工费12499.8元(2083.3元/月×6个月);护理费1350元(50元/天×27天);住院伙食补助费324元(12元/天×27天);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80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以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包含在残疾赔偿金中。以上损失共计70393.8元。原告陈XX的70393.8元损失,应该由原、被告按照合某约定及出资比例承担,原告应承担部分应予以从总数额中减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陈XX在本案中的损失70393.8元(不含已付的医药费)由被告李XX承担40%的赔偿责任,计28157.52元,由被告邵XX承担20%的赔偿责任,计14078.76元,由被告曹XX承担20%的赔偿责任,计14078.76元。三被告对原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陈XX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00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合某2620元,由原告陈XX承担620元,由被告李XX承担1000元,由被告曹XX、邵XX各承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江林

人民陪审员袁春美

人民陪审员张碧清

二0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文佳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七)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赔偿损失;

(八)……;

(九)……;

(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因生命、健某、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某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某,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某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某,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某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某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某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某,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某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某状况等因素确定合某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某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某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某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某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9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