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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志丹县某某加油站与被执行人中国建筑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志丹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志丹县某某加油站。

法定代表人:张某,男,系该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54岁。

被执行人:中国建筑某某有限公司。

负责人:易某,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志丹县某某加油站与被执行人中国建筑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1)志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故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2年4月2日前履行案件款160000元,执行费2300元。在限期内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中国建筑某某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志丹县支行的存款(略)元予以划拨,申请人于2012年4月10日将案件款领取(转账支付)。至此,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1)志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长葛成平

执行员刘某阳

执行员刘某尧

二O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开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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