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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与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山东泉材包装有限公司专利工程师,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X区X路X号银谷大厦10-X层。

法定代表人张某,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官某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王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某人利乐拉瓦尔集团及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士联邦普基桑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皮埃托•里奥奈利,授权代表。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万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略)。

上诉人叶某因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某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市第某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3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叶某,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官某蓝、王某,原审第某人利乐拉瓦尔集团及财务有限公司(简称利乐拉瓦尔公司)于2011年7月19日到庭接受了本院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某中级人民法院认定:

本专利是“一种层压包装材料,该材料的生产方法,以及从该包装材料生产的包装容器”,申请日是2002年10月9日,优先权日为2001年10月9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月16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层压包装材料(10),包含一个芯层(11)和一个阻透层(14),该阻透层是从一种包含聚合物的分散液或溶液的液态组合物在该芯层的一侧上形成的,该阻透层还包含无定形SiO2的微粒,其特征在于所述无定形SiO2微粒是以胶体粒度存在于所述阻透层中的,其含量大于40wt%但小于80wt%,其中SiO2微粒的比表面积为80-170m2/g,所述分散液或溶液是以显示出羟基官某团或羧基官某团的聚合物为基础的。

2.按照权利要求1的层压包装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无定形胶体状SiO2微粒是以45wt%以上但75wt%以下的含量存在于所述阻透层(14)中的。

3.按照权利要求2的层压包装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无定形胶体状SiO2微粒是以50wt%以上但70wt%以下的含量存在于所述阻透层(14)中的。

4.按照权利要求2的层压包装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无定形胶体状SiO2微粒是以55wt%以上但65wt%以下的含量存在于所述阻透层(14)中的。

5.按照权利要求1或2的层压包装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无定形胶体状SiO2微粒显示出至少3nm但至多150nm的粒度。

6.按照权利要求5的层压包装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无定形胶体状SiO2微粒显示出至少4nm但至多100nm的粒度。

7.按照权利要求5的层压包装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无定形胶体状SiO2微粒显示出至少5nm但至多70nm的粒度。

8.按照权利要求1-2中任何一顼的层压包装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分散液或溶液是以包含下列的一组中的一种聚合物为基础的:乙烯-丙烯酸共聚物,乙烯-甲基丙烯酸共聚物,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乙烯-乙烯醇共聚物,改性乙烯共聚物,聚乙烯醇,苯乙烯共聚物,及其组合。

9.按照以上权利要求1-2中任何一项的层压包装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阻透层(14)显示出以干重计1-10g/m2的表面重量。

10.按照权利要求9中的层压包装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阻透层(14)显示出以干重计1-8g/m2的表面重量。

11.按照权利要求9中的层压包装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阻透层(14)显示出以干重计1-5g/m2的表面重量。

12.按照以上权利要求l-2中任何一项的层压包装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芯层(11)由一层纸或纸板组成。

13.按照以上权利要求1-2中任何一项的层压包装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芯层(11)由一层聚合物材料组成。

14.按照以上权利要求1-2中任何一项的层压包装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阻透层(14)是与所述芯层(11)直接接触的,并与其充分一体化,其表面实质上全都完全相互面对。

15.按照权利要求1-2中任何一项的层压包装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阻透层(14)是间接施用到所述芯层(11)上并与其充分一体化的,其表面实质上全都完全相互面对,并在它们之间配置一个聚合物材料中间层。

l6.按照以上权利要求1-2中任何一项的层压包装材料,其特征在于它也包括热塑性聚合物材料的外液密性涂层(12,13)。

17.一种包装容器,其特征在于它是从按照以上权利要求1中的层压包装材料(10)形成的。

18.权利要求17的包装容器,其特征在于它用于食品。

19.一种包含一个芯层(11)和一个阻透层(14)的层压包装材料(10)的生产方法,该阻透层是从一种包含聚合物的分散液或溶液的液态组合物在该芯层的一侧上形成的,该阻透层还包含无定形SiO2的微粒,其特征在于将包含聚合物的分散液或溶液并按重量计以大于40wt%但小于80wt%的含量包括显示出胶体状粒度的所述无定形SiO2微粒的液态组合物的阻透层施加到芯层(11)的一侧上,其中SiO2微粒的比表面积为80-170m2/g,所述分散液或溶液是以显示出羟基官某团或羧基官某团的聚合物为基础的。

20.按照权利要求19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阻透层以45wt%以上但75wt%以下的含量包括所述无定形胶体状SiO2微粒。

21.按照权利要求20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阻透层以50wt%以上但70wt%以下的含量包括所述无定形胶体状SiO2微粒。

22.按照权利要求20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阻透层以55wt%以上但65wt%以下的含量包括所述无定形胶体状SiO2微粒。

23.按照权利要求19或20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无定形胶体状SiO2微粒显示出至少3nm、但至多150nm的粒度。

24.按照权利要求23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无定形胶体状SiO2微粒显示出至少4nm、但至多x的粒度。

25.按照权利要求23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无定形胶体状SiO2微粒显示出至少5nm、但至多70nm的粒度。

26.按照权利要求19-20中任何一项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无定形胶体状SiO2微粒是球形或实质上球形的。

27.按照权利要求19-20中任何一项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分散液或溶液是以包含下列的一组中的一种聚合物为基础的:乙烯-丙烯酸共聚物,乙烯-甲基丙烯酸共聚物,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乙烯-乙烯醇共聚物,改性乙烯共聚物,聚乙烯醇,苯乙烯共聚物,及其组合。

28.按照权利要求19-20中任何一项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阻透层(14)是以按干重计1-10g/m2的表面重量施用的。

29.按照权利要求28中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阻透层(14)是以按干重计l-8g/m2的表面重量施用的。

30.按照权利要求28中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阻透层(14)是以按干重计1-5g/m2的表面重量施用的。

31.按照权利要求19-20中任何一项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阻透层(14)是以液体阻透组合物的液体膜形式借助于涂布工艺(15)施用的。

32.按照权利要求19-20中任何一项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阻透层(14)是以液体阻透组合物的液体膜形式在载体层的至少一侧上施用的(15),并在加热期间干燥(16),然后,将有所施用干燥阻透层(14)的载体层与芯层(11)的一侧合并并永久性结合。

33.按照权利要求19-20中任何一项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阻透层是在第某步在80-160℃的纤维网表面温度干燥的(16),然后,通过在至少170℃、但至多230℃的纤维网表面温度的热处理(20)使所述阻透层固化。

34.按照权利要求33中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阻透层是在第某步在80-l60℃的纤维网表面温度干燥的(16),然后,通过在至少200℃、但至多230℃的纤维网表面温度的热处理(20)使所述阻透层固化。

35.按照权利要求33中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阻透层是在第某步在140-160℃的纤维网表面温度干燥的(16),然后,通过在至少l70℃、但至多230℃的纤维网表面温度的热处理(20)使所述阻透层固化。

36.按照权利要求33中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阻透层是在第某步在l40-160℃的纤维网表面温度干燥的(16),然后,通过在至少200℃、但至多230℃的纤维网表面温度的热处理(20)使所述阻透层固化。

37.按照权利要求19-20中任何一项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给该包装层压体提供(17,18,19)热塑性聚合物材料的外液密性涂层(12,13)。”

针对本专利权,叶某于2009年6月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某十六条第某款、第某、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某十条第某款、第某十一条第某款的规定。叶某同时提交了相关附件。其中,叶某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8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某十条第某款的理由为“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而由于权利要求1或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某十条第某款的规定,权利要求8没有解决该问题,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8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某十条第某款的规定。”其中叶某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某十条第某款规定的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该阻透层是从一种包含聚合物的分散液或溶液的液态组合物在该芯层的一侧上形成的”是不清楚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明了“包含聚合物的分散液或溶液的液态组合物”、“液态组合物”是指什么,是如何“在该芯层的一侧上形成的”;技术特征“所述无定形SiO2微粒是以胶体粒度存在于所述阻透层中的”是不清楚的,“胶体粒度”不是本领域的名词,且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对“胶体粒度”进行说明,按照正常的理解,胶体是一种分散系,“无定形SiO2微粒”是该分散系胶体中的分散质,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明了“胶体粒度”是何物;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是“无定形SiO2微粒”,而没有出现“无定表胶体状SiO2微粒”,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清楚两者的关系,并且“胶体”不是一种形状,而是一种分散系,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清楚“无定形胶体状SiO2微粒”到底是什么形状,从而不能得知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而由于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某十条第某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没有解决该问题,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也不符合前述规定。叶某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某十条第某款的规定的理由为“权利要求27是权利要求19或20的从属权利要求,而由于权利要求19或20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某十条第某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7没有解决该问题,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7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某十条第某款的规定。”其中,叶某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9、20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某十条第某款规定的理由为“权利要求19中限定的是‘无定形SiO2微粒’,而且没有出现‘无定形胶体状SiO2微粒’,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清楚两者的关系,并且‘胶体’不是一种形状,而是一种分散系,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清楚‘无定形胶体状SiO2微粒’到底是什么形状,从而不能得知权利要求20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20是权利要求19的从属权利要求,而由于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某十条第某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0没有解决该问题,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0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某十条第某款的规定。”叶某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8不符合《专利法》第某十六条第某款规定的理由为“本专利说明书没有说明权利要求8中的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乙烯-甲基丙烯酸共聚物,乙烯-乙酸乙烯共聚物,乙烯-乙烯醇共聚物,改性乙烯共聚物,苯乙烯共聚物,及其组合’进行说明,使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实现。”叶某没有提及本专利权利要求27不符合《专利法》第某十六条第某款的规定及相关理由。

2009年10月27日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了口头审理。口头审理中,利乐拉瓦尔公司当庭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相关附件。叶某当庭针对利乐拉瓦尔公司2009年9月2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关于权利要求8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某十条第某款的问题,其表示其理由与其无效宣告请求书中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某十条第某款规定的理由相同。叶某在该次意见陈述书中没有提及本专利权利要求27的问题以及权利要求8是否符合《专利法》第某十六条第某款规定的问题。

在上述事实的基础上,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12月8日作出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X号决定),认定:

一、本专利权利要求1、17-19、权利要求5-16中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以及权利要求23-37中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9的技术方案(不含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2或20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某十六条第某的规定;二、本专利权利要求2-4、20-22、权利要求5-16中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以及权利要求23-37中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20的技术方案均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某十条第某款的规定;三、本专利权利要求2-4、20-22、权利要求5-16中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以及权利要求23-37中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20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某十六条第某款的规定,叶某所提说明书未对包装容器如何形成以及如何用于食品进行说明,以至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权利要求8和27中聚合物与SiO2是如何混合以及聚合物及其组合未进行具体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实现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四、叶某有关本专利权利要求2、20不符合《专利法》第某十六条第某规定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有关本专利权利要求2-12、20-25、27-30、33-37中概括的数值范围端点值或中间值没有记载在说明书中,因此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有关本专利权利要求13-16中记载的具体内容没有在说明书中记载,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五、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9已经被认定为不符合《专利法》第某十六条第某的规定,故对其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某十一条第某款的规定的问题不再评述。

综上,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17、18、19,权利要求5-16中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以及权利要求23-37中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9的技术方案无效(不含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2或20的技术方案),在权利要求2-4、20-22、权利要求5-16中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以及权利要求23-37中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20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维持该专利权继续有效。

叶某不服第X号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第X号决定中维持本专利权有效的部分。

原审庭审中,专利复审委员会明确表示本专利权利要求27是否符合《专利法》第某十六条第某款的规定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且第X号决定也对此进行了评述。

另查,本专利权利要求8与权利要求27的主要保护范围相同。

北京市第某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叶某超期补充的理由不予审查并无不当,叶某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程序违法的主张某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叶某在起诉状中针对本专利权利要求8、27提出的理由与其在行政程序中法定期限提出的无效理由不同,依法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8、27符合《专利法》第某十六条第某款的规定正确。叶某有关本专利权利要求中SiO2微粒含量和羟基、羧基官某团聚合物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主张某乏事实依据,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其他部分和权利要求20也符合《专利法》第某十六条第某的规定。叶某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12、20-25、27-30、33-37中概括的数值范围的端点值或中间值没有记载在说明书中的无效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北京市第某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某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第X号决定。

叶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专利复审委员会第X号决定,并判令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本专利权利要求违反《专利法》第某十六条第某的规定。1、本专利权利要求将实施例1-3中的具有“99%的水解度和90000g/mol分子量的聚乙烯醇PVOH”上位概括成“含羟基官某团的聚合物”、将实施例4中的“乙烯-丙烯酸共聚物EAA”上位概括称“含羧基官某团的聚合物”不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2、本专利说明书没有给出实施例中公开的SiO2比表面积两端点之间的中间值,也没有给出所公开的83/x比表面积端点值的实施例;3、本专利说明书没有公开SiO2两端点值的氧气阻透性,SiO2两端点值氧气阻透性在本专利允许的范围内是利乐拉瓦尔公司推测的内容,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4、本专利说明书没有给出SiO2粒度范围两端值的实施例以支持本专利权利要求;5、本专利说明书仅公开了聚乙烯醇PNOH、乙烯-丙烯酸共聚物EAA各自单独与SiO2混合使用达到氧气阻透效果的实施例,没有公开其它聚合物及其组合的实施例,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先确定和评价其它聚合物及其组合也能起到氧气阻透效果;6、本专利说明书没有关于阻透层表面重量范围内任一数值的实施例及相关实验数据,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先确定和评价该阻透层表面重量范围能达到氧气阻透效果;二、专利复审委员会没有评述叶某当庭增加的权利要求8、27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某十条第某款规定的理由违反法定程序,对于该上诉理由,叶某在本院询问时明确表示放弃。

专利复审委员会、利乐拉瓦尔公司均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且有本专利说明书、叶某于2009年6月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叶某于2009年10月22日作出的意见陈述书以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在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中记载“该材料涂布了聚乙烯醇(PVOH)与SiO2的一种薄膜……将一种含有PVOH和SiO2的水分散液用于该涂层……借助于SiO2使PVOH中的主链交联,其目的是要以纸板为芯层的层压体中改善气体阻透性能,尽管在一种潮湿环境中”。

本专利说明书的“发明内容”中记载有如下内容:

“所述分散液或溶液是以显示出羟基官某团或羧基官某团的聚合物为基础的”;

“该阻透层包含,按干重计,40wt%以上、较好45wt%以上、甚至更好50wt%以上、最好55wt%以上但80wt%以下、较好75wt%以下、甚至更好70wt%以下、最好65wt%以下的无定形胶体状SiO2微粒”;

“该SiO2微粒的粒度下限实际上决定于到底可以制造多小的微粒。因此,该粒度是至少3nm、较好至少4nm、甚至更好至少5nm,尽管可以利用甚至更小的微粒,如果可以制造该微粒的话。其上限决定于如下事实:该微粒必须能够存在于一种稳定的胶体状溶胶中。因此,该粒度是至多150nm、较好至多100nm、最好至多70nm”;

阻透层“其表面重量为约1-10g3、更好约1-8g3、最好约1-5g3”。

本专利说明书的实施例1记载:“这种二氧化硅微粒显示出40nm的粒度(球形),即对应于该计算模式中的40nm长度和40nm高度。”

本专利说明书的实施例4记载:“表4显示所得到的该涂层氧气阻透性……该结果令人惊讶地显示,本身没有任何显著氧气阻透效果的EAA当按照本发明与SiO2微粒混合时达到了氧气阻透效果”。

上述事实,有本专利说明书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某十四条并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的规定,本案应适用2001年《专利法》及相应的《专利法实施细则》进行审理。

根据《专利法》第某十六条第某的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作为聚合物的聚乙烯醇以及乙烯-丙烯酸共聚物与SiO2混合使用达到氧气阻透的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可以知晓SiO2与聚乙烯醇中的羟基官某团和乙烯-丙烯酸共聚物中的羧基官某团发生相互作用实现了氧气阻透的效果。而且,叶某并未举证证明聚乙烯醇、乙烯-丙烯酸与SiO2混合后所达到的氧气阻透效果不是因为羟基或羧基与SiO2发生了相互作用。另外,本专利说明书的“发明内容”部分记载了“所述分散液或溶液是以显示出羟基官某团或羧基官某团的聚合物为基础的”内容。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将实施例中的聚乙烯醇、乙烯-丙烯酸共聚物上位概括成含羟基官某团的聚合物和含羧基官某团的聚合物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叶某所提相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参照《审查指南》第某部分第某章第2.2.6节的规定,当权利要求相对于背景技术的改进涉及数值范围时,通常应给出两端值附近(最好是两端值)的实施例,当数值范围较宽时,还应当给出至少一个中间值的实施例。

本专利说明书实施例3公开了83/g、173/g、223/g三种SiO2比表面积,其中83/g和173/g两种SiO2比表面积均可以解决所述技术问题。通常在所述范围的边界点值可以解决所述技术问题,达到技术效果时,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识,可以预见到通常在所述边界点值所组成的范围内也能够解决所述技术问题。而且,叶某也未就中间点值不能解决技术问题举证。因此,本专利说明书没有给出中间点值并不导致本专利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虽然实施例4仅公开了173/g和223/g两种SiO2比表面积,但由于实施例3已经公开了83/x比表面积也能够解决所述技术问题,故叶某关于本专利说明书没有给出所公开的83/x比表面积端点值实施例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本专利说明书记载了SiO2含量的范围,该范围大于本专利权利要求概括的SiO2含量的范围,且实施例给出了该范围端点值附近及中间点的值,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述内容有理由相信本专利权利要求中概括的更窄范围内的含量均能够实施用以解决所述技术问题并达到技术效果。而且,叶某也未举证证明当SiO2含量为45wt%和75wt%时,氧气阻透性在本专利允许的范围内。因此,叶某有关SiO2含量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本专利说明书描述了权利要求中限定的SiO2粒度范围,在粒度的选择方面给予了本领域技术人员明确清楚的教导,实施例1也证明了40nm的粒度能够实施本专利,且叶某未提交证据证明所述粒度范围内包含不可实施的部分。因此,叶某有关本专利说明书没有给出SiO2粒度范围两端值的实施例以支持本专利权利要求的上诉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

本专利说明书记载了权利要求中所述的阻透层表面重量范围,并且教导了如何选择该数值,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理解所述范围能够用以解决本专利技术问题,且叶某未提交证据证明所述阻透层表面重量范围内包含不可实施的部分。因此,叶某有关权利要求中阻透层表面重量范围不能得到说明书支持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不能成立。

鉴于叶某明确放弃了程序方面的上诉主张,故本院对此不作处理。

综上,叶某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某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一百元,均由叶某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某

代理审判员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刘某军

二Ο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某秋

书记员崔馨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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