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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男,38岁。

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卢某伙同马某(另案处理)预谋后,驾驶租赁来的浙x丰田轿车窜至许昌市X区建安大道半截河桥附近,以问路的名义将被害人马某骗上车,并以借用银行存折的名义套取其许昌银行存折密码,在将被害人送至公务员一期南门口途中趁机将其银行存折盗走,后被告人卢某将马某存折内的6500元现金取出挥霍。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卢某供述,同案人马某供述,被害人马某陈述,证人杨某某等证言,被害人马某银行存款支出明细查询情况,辨认笔录,物证照片,被害人收到退赃款相关材料,侦查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卢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卢某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能够退出全部赃款,同时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之意,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某、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某、第七十三某第二、三某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强

二0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罗喜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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