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朝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北京市翔菲市场调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塔院晴冬园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国珍,北京市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亿特网华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院X号楼正豪兴兴写字楼X房间。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亿特网华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业务员,住(略),现住该公司。
以上二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周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亿特网华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行政人事经理,住址北京市西城区后海西沿X号。
以上二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女,蒙古族,X年X月X日出生,亿特网华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X路X号内X号,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翔菲市场调研有限公司诉被告亿特网华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程某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翔菲市场调研有限公司于2004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翔菲市场调研有限公司以现有证据不足,另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翔菲市场调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北京市翔菲市场调研有限公司负担500元(已交纳)。
审判长林子英
审判员李某光
代理审判员谢甄珂
二OO四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刘德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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